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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5 條(聲復及聲請覆議之展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2.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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