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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審計法25聲復及聲請覆議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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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2. 2.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5 條規定,機關因特別事故無法在三十日內聲復或覆議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由審計機關核定且以一次為限。

Q · 審計的聲復或覆議來不及,可以申請延期嗎?

可以,但要在原期限內提出、且只能一次

依審計法第 25 條,各機關對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的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的聲復,若因特別事故無法在第 23、24 條的三十日期限內辦理,可在期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准駁與展期長短由審計機關決定,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才補理由即不受理。

白話解讀

期限快到了,資料卻還沒齊,這種情況審計法第25條給了你一個合法的喘息空間。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的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的聲復,如果因為「特別事故」來不及在前兩條(第23、24條)的三十天內辦理,可以在期限內先把事實說清楚,請求展期。兩個關鍵藏在條文裡:第一,展期由審計機關決定,不是你說了算,所以理由要夠「特別」;第二,展期「以一次為限」,跟覆議一樣,這個暫停鍵只能按一次。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時點:你必須在限「內」聲敘事實,也就是在原本的三十天還沒過完之前就提出,等期限過了再來求展期,就太遲了。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5 條為審計救濟程序的展期規範:當各機關因特別事故無法在法定三十日內提出聲復或覆議時,得於原期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展期由審計機關核定並以一次為限,是聲復、覆議期限制度的受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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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復或覆議來不及,可以申請延期嗎?

可以,但有條件。審計法第 25 條規定,因特別事故無法在期限內辦理,可以在期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由審計機關決定,且以一次為限。最關鍵的是要在期限內提出,先遞出展期聲請把時鐘按停,比拖到過期再解釋有用太多。

Q2展期是不是只要說一聲就一定准?

不是。第 25 條寫明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准不准、展多久都由審計機關決定,所以聲敘的特別事故要具體、有說服力,例如關鍵人員住院、重大災害、跨單位調卷延誤。把事故講得越具體、附上佐證,獲准機會越高。

Q3展期可以申請好幾次嗎?

不行。第 25 條第 2 項明定展期以一次為限。這個暫停鍵只能按一次,不能當成反覆續命的工具,所以申請時要評估清楚需要多少時間,一次到位。

Q4審計法 25 條是什麼?

規範聲復與覆議來不及時的展期機制,是審計救濟程序中唯一的法定緩衝,但有時點與一次為限兩道限制。

Q5什麼叫特別事故?

非可預期、非機關常態作業可歸責的事由,例如承辦人臨時住院、重大災害、跨單位調卷延誤,是展期獲准的門檻。

Q6展期由誰決定?

由審計機關核定,不是聲請就一定准,准不准與展多久都由審計機關依特別事故是否具體來審酌。

Q7聲復和覆議差在哪?

聲復針對審核通知(第 23 條),覆議針對逕行決定案件(第 24 條),兩者都是三十日期限、都可依本條請求展期。

Q8審計聲復來不及怎麼辦?

在原三十日期限內聲敘特別事故、備妥佐證,向審計機關遞出展期聲請把時鐘按停,等核定後依新期限辦理。

Q9展期聲請要寫什麼?

具體寫明特別事故內容並附佐證,如住院證明、災害紀錄、跨單位調卷公文,空泛說需要更多時間通常不會過。

Q10展期可以申請幾次?

以一次為限,只能按一次暫停鍵,申請時要一次評估足夠的時間。

Q11怎麼證明是特別事故?

用客觀佐證證明事由不可預期且非機關常態作業可克服,例如醫療證明、災害公告、他單位調卷往來公文。

Q12過期才聲請展期還有效嗎?

無效。第 25 條要求在原期限內提出,逾期才補理由審計機關不受理。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復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復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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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25 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