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5 條(聲復及聲請覆議之展期)
- 1.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 2.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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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5 條規定,機關因特別事故無法在三十日內聲復或覆議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由審計機關核定且以一次為限。
Q · 審計的聲復或覆議來不及,可以申請延期嗎?
依審計法第 25 條,各機關對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的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的聲復,若因特別事故無法在第 23、24 條的三十日期限內辦理,可在期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准駁與展期長短由審計機關決定,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才補理由即不受理。
白話解讀
期限快到了,資料卻還沒齊,這種情況審計法第25條給了你一個合法的喘息空間。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的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的聲復,如果因為「特別事故」來不及在前兩條(第23、24條)的三十天內辦理,可以在期限內先把事實說清楚,請求展期。兩個關鍵藏在條文裡:第一,展期由審計機關決定,不是你說了算,所以理由要夠「特別」;第二,展期「以一次為限」,跟覆議一樣,這個暫停鍵只能按一次。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時點:你必須在限「內」聲敘事實,也就是在原本的三十天還沒過完之前就提出,等期限過了再來求展期,就太遲了。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5 條為審計救濟程序的展期規範:當各機關因特別事故無法在法定三十日內提出聲復或覆議時,得於原期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展期由審計機關核定並以一次為限,是聲復、覆議期限制度的受控例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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