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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24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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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2. 2.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不服審計機關決定,得於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Q · 不服審計機關的決定,還能再爭嗎?

能,但覆議只能聲請一次

依審計法第24條,各機關對審計機關依第23條所為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決算之審定為例外,改依決算法辦理。因覆議只有一次機會,理由與證據必須一次到位。

白話解讀

審計機關做了決定,你的機關不服,還有沒有救?有,但只有一次。審計法第24條給你一條回頭路:對審計機關依前條所做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起三十天內「聲請覆議」,請審計機關重新審視。但條文最後一句是重點:「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你只有一發子彈。這代表覆議不能當成拖延或試水溫的工具,你得把最有力的理由、最完整的證據一次到位地打進去。打完這一次,無論結果如何,這條救濟路就走到底了。決算的審定是例外,依決算法處理,不走這條。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24條為審計救濟程序的終局規範,賦予不服審計機關決定的各機關一次覆議機會:須於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覆議,且聲請以一次為限;決算審定則排除適用,依決算法辦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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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審計機關的決定不服,可以一直爭到底嗎?

不行。審計法第24條規定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而且要在接到通知起三十天內提出,逾期不予覆議。決算的審定是例外,依決算法辦理。內行人提示:因為只有一次,老手會把覆議當成結案前最後一搏,等所有佐證到齊、理由最強時才送。

Q2覆議和聲復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聲復(第23條)是收到審核通知後的第一次回應;覆議(第24條)是對審計機關已做成的決定不服時的再救濟。順序是先聲復、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才覆議。內行人提示:搞混這兩步會錯過時機,等於跳過第一關直接想打第二關。

Q3覆議來不及在三十日內提出怎麼辦?

因特別事故未能依期限聲請覆議者,得依審計法第25條聲請展期,避免因逾期而喪失唯一一次的救濟機會。內行人提示:展期是補救閥門,但仍須有正當的特別事故,不能當成拖延工具。

Q4審計法第24條覆議期限多久?

接到審計機關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逾期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Q5聲請覆議是什麼?

對審計機關已做成的決定不服時,請求其重新審視的再救濟程序,以一次為限。

Q6覆議和聲復差在哪?

聲復是收到審核通知的第一次回應(第23條),覆議是對決定不服的再救濟(第24條),先聲復後覆議。

Q7什麼情況不能走覆議?

決算之審定為例外,排除本條覆議程序,改依決算法辦理。

Q8審計覆議怎麼聲請?

確認在三十日內 → 評估證據是否足以翻案 → 鎖定關鍵爭點備齊佐證 → 期限內遞出聲請書。

Q9覆議來不及三十日怎麼辦?

因特別事故未能如期者,依審計法第25條聲請展期,避免喪失唯一救濟機會。

Q10覆議聲請書怎麼寫才有力?

因只有一次,集中火力鎖定最關鍵的一兩個爭點並備齊完整佐證,勝過平鋪直敘列十個理由。

Q11覆議要等多久有結果?

審計機關受理後就聲請理由實質重審並做成決定,個案處理時程依機關作業而定。

Q12覆議 vs 聲復 哪個先做?

先聲復(第23條)、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才覆議(第24條)。跳過聲復等不到可覆議的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聲復(第23條)覆議(第24條)
啟動時點收到審核通知後對審計機關已做成決定不服後
程序順序第一關第二關(須先有聲復後的決定)
期限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內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內
次數限制依第23條規定以一次為限
決算審定依決算法排除適用,依決算法

聲復(第23條)

啟動時點
收到審核通知後
程序順序
第一關
期限
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內
次數限制
依第23條規定
決算審定
依決算法

覆議(第24條)

啟動時點
對審計機關已做成決定不服後
程序順序
第二關(須先有聲復後的決定)
期限
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內
次數限制
以一次為限
決算審定
排除適用,依決算法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次定之日起,五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經過五年後。仍得為再審查。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復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核。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次定之日起,五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經過五年後。仍得為再審查。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復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核。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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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24 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