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4 條(聲請覆議)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不服審計機關決定,得於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Q · 不服審計機關的決定,還能再爭嗎?
能,但覆議只能聲請一次
依審計法第24條,各機關對審計機關依第23條所為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決算之審定為例外,改依決算法辦理。因覆議只有一次機會,理由與證據必須一次到位。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做了決定,你的機關不服,還有沒有救?有,但只有一次。審計法第24條給你一條回頭路:對審計機關依前條所做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起三十天內「聲請覆議」,請審計機關重新審視。但條文最後一句是重點:「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你只有一發子彈。這代表覆議不能當成拖延或試水溫的工具,你得把最有力的理由、最完整的證據一次到位地打進去。打完這一次,無論結果如何,這條救濟路就走到底了。決算的審定是例外,依決算法處理,不走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審定名詞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 第 2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