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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4 條(聲請覆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2.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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