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23聲復

快速跳轉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審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須聲復,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Q · 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多久內一定要回應?

三十天內要聲復,逾期審計機關逕行決定

依審計法第 23 條,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決算之審核另依決算法處理外,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復,由審計機關據以決定;逾期未聲復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三十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不是讀到或歸檔之日。

白話解讀

三十天。這是審計法第23條給你機關的全部時間。各機關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了決算另依決算法處理,必須在接到通知起三十天內「聲復」,也就是提出你的說明和反駁,由審計機關據以決定。錯過這三十天會怎樣?條文寫得很直接:「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翻成白話就是,你不講話,審計機關就自己幫你決定,而會被做成審核通知的案子,通常本來就對你不利,逕行決定的結果可想而知。很多機關把公文丟著想之後再處理,等想起來時聲復期限早就過了,連抗辯的門票都沒了。

法律定性

聲復是各機關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表示意見的法定程序。依審計法第 23 條,機關須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決算之審核為例外,另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的審核通知,多久內一定要回?

三十天,從接到通知之日起算(審計法第 23 條)。逾期審計機關可以逕行決定,等於放棄聲復。決算的審核是例外,另依決算法辦理。內行人提示:三十天是「接到之日」起算,不是你讀到或簽收歸檔那天,收文章上的日期就是時鐘起點。

Q2真的來不及在三十天內聲復怎麼辦?

如果是特別事故導致來不及,可以依審計法第 25 條在期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但展期只能一次。內行人提示:關鍵動作是在期限內先喊,哪怕資料還沒齊,先在三十天內遞出展期聲請,比默默拖過期限再來解釋有效得多。

Q3審計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收到審計審核通知後的三十日聲復義務,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是審計救濟程序的時效起點。

Q4聲復是什麼意思?

機關對審核通知提出說明與反駁,由審計機關據以決定的法定陳述程序。

Q5逕行決定是什麼?

機關逾期未聲復時,審計機關不待陳述自行作成決定,通常照不利於機關的版本定案。

Q6審核通知和核准通知差在哪?

核准通知代表審計結果無疑義,審核通知則有需機關說明的疑義,才會觸發三十日聲復。

Q7審計審核通知怎麼聲復?

記下接到之日 → 調卷盤點疑義 → 備齊佐證 → 三十日內遞出書面聲復。

Q8三十日聲復期限怎麼算?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三十日,以收文日為準,與內部簽核時程無關,末日為休息日依法順延。

Q9來不及聲復怎麼處理?

依第 25 條在原期限內聲敘特別事故請求展期,但僅能展延一次。

Q10聲復要準備哪些證據?

反駁審計疑義的單據、簽核紀錄、法令依據等佐證,理由與證據越完整越有利。

Q11聲復 vs 覆議差在哪?

聲復(第 23 條)是對審核通知先表示意見;覆議(第 24 條)是不服審計機關決定後的進一步救濟。

Q12一般審核 vs 決算審核期限差在哪?

一般審核走第 23 條三十日聲復;決算審核為例外,另依決算法的程序與期限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時機期限效果
聲復(第 23 條)接到審核通知後表示意見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得逕行決定
覆議(第 24 條)不服審計機關決定接到通知後法定期間內請求審計機關重新審酌
展期(第 25 條)特別事故未能依限聲復或覆議原期限內提出得展延一次

適用時機

聲復(第 23 條)
接到審核通知後表示意見
覆議(第 24 條)
不服審計機關決定
展期(第 25 條)
特別事故未能依限聲復或覆議

期限

聲復(第 23 條)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
覆議(第 24 條)
接到通知後法定期間內
展期(第 25 條)
原期限內提出

效果

聲復(第 23 條)
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得逕行決定
覆議(第 24 條)
請求審計機關重新審酌
展期(第 25 條)
得展延一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の検査報告・是正要求制度)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변상판정 및 재심의 절차)
中國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与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程序)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 88 ff.(Prüfung durch den Bundesrechnungshof)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devant la Cour des comp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名詞
  • 決算法法規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