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3 條(聲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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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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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審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須聲復,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Q · 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多久內一定要回應?
三十天內要聲復,逾期審計機關逕行決定
依審計法第 23 條,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決算之審核另依決算法處理外,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復,由審計機關據以決定;逾期未聲復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三十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不是讀到或歸檔之日。
深度解讀
三十天。這是審計法第23條給你機關的全部時間。各機關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了決算另依決算法處理,必須在接到通知起三十天內「聲復」,也就是提出你的說明和反駁,由審計機關據以決定。錯過這三十天會怎樣?條文寫得很直接:「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翻成白話就是,你不講話,審計機關就自己幫你決定,而會被做成審核通知的案子,通常本來就對你不利,逕行決定的結果可想而知。很多機關把公文丟著想之後再處理,等想起來時聲復期限早就過了,連抗辯的門票都沒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決算法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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