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3 條(聲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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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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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審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須聲復,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Q · 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多久內一定要回應?
三十天內要聲復,逾期審計機關逕行決定
依審計法第 23 條,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決算之審核另依決算法處理外,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復,由審計機關據以決定;逾期未聲復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三十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不是讀到或歸檔之日。
白話解讀
三十天。這是審計法第23條給你機關的全部時間。各機關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了決算另依決算法處理,必須在接到通知起三十天內「聲復」,也就是提出你的說明和反駁,由審計機關據以決定。錯過這三十天會怎樣?條文寫得很直接:「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翻成白話就是,你不講話,審計機關就自己幫你決定,而會被做成審核通知的案子,通常本來就對你不利,逕行決定的結果可想而知。很多機關把公文丟著想之後再處理,等想起來時聲復期限早就過了,連抗辯的門票都沒了。
法律定性
聲復是各機關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表示意見的法定程序。依審計法第 23 條,機關須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決算之審核為例外,另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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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的審核通知,多久內一定要回?
三十天,從接到通知之日起算(審計法第 23 條)。逾期審計機關可以逕行決定,等於放棄聲復。決算的審核是例外,另依決算法辦理。內行人提示:三十天是「接到之日」起算,不是你讀到或簽收歸檔那天,收文章上的日期就是時鐘起點。
Q2真的來不及在三十天內聲復怎麼辦?
如果是特別事故導致來不及,可以依審計法第 25 條在期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但展期只能一次。內行人提示:關鍵動作是在期限內先喊,哪怕資料還沒齊,先在三十天內遞出展期聲請,比默默拖過期限再來解釋有效得多。
Q3審計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收到審計審核通知後的三十日聲復義務,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是審計救濟程序的時效起點。
Q4聲復是什麼意思?
機關對審核通知提出說明與反駁,由審計機關據以決定的法定陳述程序。
Q5逕行決定是什麼?
機關逾期未聲復時,審計機關不待陳述自行作成決定,通常照不利於機關的版本定案。
Q6審核通知和核准通知差在哪?
核准通知代表審計結果無疑義,審核通知則有需機關說明的疑義,才會觸發三十日聲復。
Q7審計審核通知怎麼聲復?
記下接到之日 → 調卷盤點疑義 → 備齊佐證 → 三十日內遞出書面聲復。
Q8三十日聲復期限怎麼算?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三十日,以收文日為準,與內部簽核時程無關,末日為休息日依法順延。
Q9來不及聲復怎麼處理?
依第 25 條在原期限內聲敘特別事故請求展期,但僅能展延一次。
Q10聲復要準備哪些證據?
反駁審計疑義的單據、簽核紀錄、法令依據等佐證,理由與證據越完整越有利。
Q11聲復 vs 覆議差在哪?
聲復(第 23 條)是對審核通知先表示意見;覆議(第 24 條)是不服審計機關決定後的進一步救濟。
Q12一般審核 vs 決算審核期限差在哪?
一般審核走第 23 條三十日聲復;決算審核為例外,另依決算法的程序與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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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適用時機 | 期限 | 效果 |
|---|---|---|---|
| 聲復(第 23 條) | 接到審核通知後表示意見 |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 | 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得逕行決定 |
| 覆議(第 24 條) | 不服審計機關決定 | 接到通知後法定期間內 | 請求審計機關重新審酌 |
| 展期(第 25 條) | 特別事故未能依限聲復或覆議 | 原期限內提出 | 得展延一次 |
適用時機
- 聲復(第 23 條)
- 接到審核通知後表示意見
- 覆議(第 24 條)
- 不服審計機關決定
- 展期(第 25 條)
- 特別事故未能依限聲復或覆議
期限
- 聲復(第 23 條)
-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
- 覆議(第 24 條)
- 接到通知後法定期間內
- 展期(第 25 條)
- 原期限內提出
效果
- 聲復(第 23 條)
- 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得逕行決定
- 覆議(第 24 條)
- 請求審計機關重新審酌
- 展期(第 25 條)
- 得展延一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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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核名詞
- 決算法法規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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