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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3 條(聲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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