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2 條(審計結果之發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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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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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2條規定,審計機關須將審計結果以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發給被審核機關,前者代表通過、後者代表須聲復。
Q · 審計部寄來的核准通知和審核通知差在哪?
核准代表審過沒事,審核代表查到疑義要你聲復
依審計法第22條,審計機關須將審計結果以兩種通知之一送達被審核機關:核准通知代表審核通過、案件大致結束;審核通知代表查到疑義或不當支出,被審核機關須依第23條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逾期未聲復視同放棄抗辯,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辨識收到的是哪一種,是決定要不要啟動三十天程序的前提。
深度解讀
審計部處理完你機關的案子,會寄一封信回來。但這封信有兩種臉。一種叫「核准通知」,意思是審完了、沒問題,你可以鬆一口氣;另一種叫「審核通知」,意思是審計機關查到了狀況,要你回應。審計法第22條規定的就是審計機關必須把審計結果,用這兩種通知之一發給被審核機關。差別看起來只是文件名稱,實際上是吉凶分界:收到核准通知,這件事大致落幕;收到審核通知,代表一個有期限的程序開始倒數,你接下來怎麼回應,決定這筆帳最後算不算到你頭上。看懂信封上寫的是哪一種,是你做對下一步的前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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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