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2 條(審計結果之發知)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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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2條規定,審計機關須將審計結果以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發給被審核機關,前者代表通過、後者代表須聲復。
Q · 審計部寄來的核准通知和審核通知差在哪?
依審計法第22條,審計機關須將審計結果以兩種通知之一送達被審核機關:核准通知代表審核通過、案件大致結束;審核通知代表查到疑義或不當支出,被審核機關須依第23條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逾期未聲復視同放棄抗辯,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辨識收到的是哪一種,是決定要不要啟動三十天程序的前提。
白話解讀
審計部處理完你機關的案子,會寄一封信回來。但這封信有兩種臉。一種叫「核准通知」,意思是審完了、沒問題,你可以鬆一口氣;另一種叫「審核通知」,意思是審計機關查到了狀況,要你回應。審計法第22條規定的就是審計機關必須把審計結果,用這兩種通知之一發給被審核機關。差別看起來只是文件名稱,實際上是吉凶分界:收到核准通知,這件事大致落幕;收到審核通知,代表一個有期限的程序開始倒數,你接下來怎麼回應,決定這筆帳最後算不算到你頭上。看懂信封上寫的是哪一種,是你做對下一步的前提。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22條為審計結果送達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後,必須以「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兩種文書之一,將審計結果正式發給被審核機關,作為後續聲復、覆議等救濟程序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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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22條在規定什麼?▾
審計機關處理完審計案件後,必須把審計結果以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兩種文書之一,正式發給被審核機關。
Q2核准通知和審核通知差在哪?▾
核准通知代表審核通過、案件大致結束;審核通知代表查到疑義,須依第23條於三十日內聲復。
Q3收到審核通知不回會怎樣?▾
逾三十日未聲復,視同放棄抗辯,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該筆帳就此定案。
Q4核准通知要保留嗎?▾
建議妥善歸檔。核准通知是日後證明「本筆已過審計核准」最乾淨的書面依據。
Q5審核通知的三十天從哪天起算?▾
依第23條,自被審核機關接到審核通知之日起算三十日,決算審核另依決算法規定。
Q6審核通知的內容從哪裡來?▾
通常源自第21條的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等審核結論,審核通知須載明疑義內容與依據。
Q7不服審核決定怎麼辦?▾
依第24條,可於接到決定通知後聲請覆議,決算審定則依決算法辦理。
Q8這條對一般民眾有關係嗎?▾
直接相關者是機關會計與財務人員;一般民眾較少接觸,但屬公職會計、審計類國家考試的程序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核准通知 | 審核通知 |
|---|---|---|
| 通知性質 | 審核通過、案件大致結束 | 查到疑義、程序開始倒數 |
| 是否須回應 | 不須聲復 | 須於三十日內聲復(第23條) |
| 逾期後果 | 無 | 視同放棄抗辯,逕行決定 |
| 對機關意義 | 免責書面依據,宜歸檔 | 啟動剔除/追繳救濟流程 |
| 後續救濟 | 原則無 | 聲復→不服可覆議(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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