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審計法 第 22 條(審計結果之發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