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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三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 47–548

47公營事業之定義
應經審計機關審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審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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