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2 條(盈虧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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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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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2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撥補必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強制修正。
Q · 國營事業的盈餘虧損可以自己決定怎麼撥補嗎?
不行,須依法定程序,違規審計機關應修正
依審計法第 52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撥補(賺錢往哪走、賠錢誰來補)必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不是事業內部決議就能定。若撥補不依規定,審計機關「應」修正之——用「應」不是「得」,代表這是法定強制矯正義務,事業沒有不接受的空間。
深度解讀
賺錢的國營事業,盈餘不是想留就留、想分就分;虧錢的,也不是隨便從哪個口袋挖錢來補。第52條管的就是這件事: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撥補』,必須依法定程序辦理。所謂撥補,就是賺了錢往哪裡走(繳國庫、提公積、分紅),賠了錢由誰填(動用公積、由預算或國庫補貼)。這條最有牙齒的地方在後半句:事業如果不照規定亂撥補,審計機關『應修正之』。注意是『應』不是『得』,這是強制義務,不是可做可不做。換句話說,事業想用一筆模糊的會計動作把盈餘藏起來不繳庫,或把虧損偷偷塞進別的科目掩蓋,審計機關有權直接把它改回來。懂這條的人知道,國營事業的錢怎麼進出,背後有一條不能繞過的法定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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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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