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2 條(盈虧撥補)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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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2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撥補必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強制修正。
Q · 國營事業的盈餘虧損可以自己決定怎麼撥補嗎?
依審計法第 52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撥補(賺錢往哪走、賠錢誰來補)必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不是事業內部決議就能定。若撥補不依規定,審計機關「應」修正之——用「應」不是「得」,代表這是法定強制矯正義務,事業沒有不接受的空間。
白話解讀
賺錢的國營事業,盈餘不是想留就留、想分就分;虧錢的,也不是隨便從哪個口袋挖錢來補。第52條管的就是這件事: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撥補』,必須依法定程序辦理。所謂撥補,就是賺了錢往哪裡走(繳國庫、提公積、分紅),賠了錢由誰填(動用公積、由預算或國庫補貼)。這條最有牙齒的地方在後半句:事業如果不照規定亂撥補,審計機關『應修正之』。注意是『應』不是『得』,這是強制義務,不是可做可不做。換句話說,事業想用一筆模糊的會計動作把盈餘藏起來不繳庫,或把虧損偷偷塞進別的科目掩蓋,審計機關有權直接把它改回來。懂這條的人知道,國營事業的錢怎麼進出,背後有一條不能繞過的法定軌道。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52 條為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的監督性規範:要求盈餘提撥、公積動用、繳庫與虧損填補均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並賦予審計機關對不合規撥補的強制修正權,確保國庫收入與公股財產不被會計手法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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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52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撥補須依法定程序,違規時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Q2盈虧撥補是什麼意思?▾
賺了錢往哪裡走(繳庫、提公積、分配),賠了錢由誰填(動用公積、預算或國庫補貼)。
Q3審計機關「應修正之」有多強?▾
用「應」代表法定義務,不合規撥補審計機關直接修正,非可協商的建議。
Q4國營事業盈餘可以自己留下不繳庫嗎?▾
不能單憑內部決議保留,須走完法定撥補程序,否則審計機關有權修正回應繳狀態。
Q5虧損可以偷塞進別的會計科目嗎?▾
不行,若不符法定撥補程序,審計機關應修正,無商量空間。
Q6誰來監督國營事業的盈虧撥補?▾
審計機關依本條行使修正權,立法院於審查決算、預算時亦有監督。
Q7一般民眾管得到盈虧撥補嗎?▾
民眾不直接管,但可透過審計部公開的決算審核報告與立法院監督間接檢視。
Q8撥補的計算基礎是什麼?▾
依審計法第51條,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再據以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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