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3 條(資產重估之送審)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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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3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以防帳面增值扭曲盈虧。
Q · 國營事業把固定資產重估,需要報給誰審查?
依審計法第53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重估會放大或縮小帳面資產、改變折舊與盈虧基礎,並連動到第51條的盈虧審定,因此估價的依據、方法與結果都必須攤給審計機關檢視,不能自行決定。
白話解讀
資產重估價是會計上一個能讓帳面瞬間變胖或變瘦的動作:把多年前用低價買進、早已折舊得差不多的土地廠房,按現在的市價重新評定,帳上資產一夕之間暴增。對企業來說,這可以美化財務結構、改變折舊基礎、進而影響盈虧。但公有營業及事業要玩這一手,第53條設了一道關卡: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必須把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意思是,你不能自己關起門來把資產估一個漂亮的數字就算數,重估的依據、方法、結果都要攤給審計機關看。為什麼?因為重估直接牽動盈虧(第51條的審定基礎),盈虧又牽動繳庫與電價水價的成本論述。一個被高估或低估的資產,可以一路扭曲到全民付的價格。懂這條的人知道,國營事業帳上那塊『增值』的資產,背後有人在把關它是不是被灌出來的。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53條為公有事業審計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於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將相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審核,使重估的依據、方法與結果受外部審計監督,避免帳面增值被用於扭曲盈虧或墊高成本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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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53條在規範什麼?▾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必須把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Q2為什麼重估價要送審計機關?▾
重估直接影響盈虧審定(第51條)與成本基礎,外部審核可防止帳面被操作。
Q3哪些機關適用這條?▾
依第47條範圍認定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例如政府獨資或投資過半的事業。
Q4民間企業重估也要送審計機關嗎?▾
不用,民間走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主管機關是稅捐機關而非審計機關。
Q5沒送審會怎樣?▾
屬程序疏漏,重估結果在審計上的可採性會被打問號,連帶影響盈虧審定。
Q6重估價跟水電費有關係嗎?▾
可能間接相關,公用事業以成本論述費率時,重估會墊高成本基礎。
Q7審計機關審核什麼?▾
審查估價的法令依據、方法與結果是否合理,不只查有無不法支出。
Q8重估送審有時效嗎?▾
辦理重估時即應送審,無獨立時效,但須配合年度決算審核期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ublic_enterprise | private_company |
|---|---|---|
| 適用主體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 民間企業 |
| 監督機關 | 審計機關(額外一層) | 稅捐機關 |
| 法令依據 | 審計法第53條+重估相關法令 | 所得稅法+會計準則 |
| 送審義務 | 重估紀錄須送審核 | 向稅捐機關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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