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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53 條(資產重估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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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3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以防帳面增值扭曲盈虧。

Q · 國營事業把固定資產重估,需要報給誰審查?

要。重估紀錄須送審計機關審核

依審計法第53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重估會放大或縮小帳面資產、改變折舊與盈虧基礎,並連動到第51條的盈虧審定,因此估價的依據、方法與結果都必須攤給審計機關檢視,不能自行決定。

深度解讀

資產重估價是會計上一個能讓帳面瞬間變胖或變瘦的動作:把多年前用低價買進、早已折舊得差不多的土地廠房,按現在的市價重新評定,帳上資產一夕之間暴增。對企業來說,這可以美化財務結構、改變折舊基礎、進而影響盈虧。但公有營業及事業要玩這一手,第53條設了一道關卡: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必須把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意思是,你不能自己關起門來把資產估一個漂亮的數字就算數,重估的依據、方法、結果都要攤給審計機關看。為什麼?因為重估直接牽動盈虧(第51條的審定基礎),盈虧又牽動繳庫與電價水價的成本論述。一個被高估或低估的資產,可以一路扭曲到全民付的價格。懂這條的人知道,國營事業帳上那塊『增值』的資產,背後有人在把關它是不是被灌出來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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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53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