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3 條(資產重估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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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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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3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以防帳面增值扭曲盈虧。
Q · 國營事業把固定資產重估,需要報給誰審查?
要。重估紀錄須送審計機關審核
依審計法第53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重估會放大或縮小帳面資產、改變折舊與盈虧基礎,並連動到第51條的盈虧審定,因此估價的依據、方法與結果都必須攤給審計機關檢視,不能自行決定。
深度解讀
資產重估價是會計上一個能讓帳面瞬間變胖或變瘦的動作:把多年前用低價買進、早已折舊得差不多的土地廠房,按現在的市價重新評定,帳上資產一夕之間暴增。對企業來說,這可以美化財務結構、改變折舊基礎、進而影響盈虧。但公有營業及事業要玩這一手,第53條設了一道關卡:依法令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必須把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意思是,你不能自己關起門來把資產估一個漂亮的數字就算數,重估的依據、方法、結果都要攤給審計機關看。為什麼?因為重估直接牽動盈虧(第51條的審定基礎),盈虧又牽動繳庫與電價水價的成本論述。一個被高估或低估的資產,可以一路扭曲到全民付的價格。懂這條的人知道,國營事業帳上那塊『增值』的資產,背後有人在把關它是不是被灌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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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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