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4 條(公營事業審計之適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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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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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4條為準用條款,使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適用第41至43條、第45條及第46條的公務決算審核程序。
Q · 國營事業是做生意的,為什麼還要照公務機關那套審計?
因為審計法54條準用,公務決算審核程序整套搬到公有事業
依審計法第54條,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準用第41條至第43條、第45條及第46條。也就是公務機關決算的編送、審核、審核報告提出與結果處理等核心程序,對國營事業同樣有效。事業以企業形式經營,但資本與盈虧連到國家財政,故審計監督上不因營業性質而自成豁免,真正規範藏在被準用的那五條裡。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最無聊:它只說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準用』第41至43條、第45條及第46條的規定。但別小看『準用』兩個字。它的意思是,立法者不想把公務審計那一整套已經寫好的審核機制再對著公有事業抄一遍,於是用一條橋把它們搬過來:公務機關決算怎麼編送審核、審計怎麼審定、審核報告怎麼提出、發現問題怎麼處理,這些核心程序在公有營業及事業身上同樣有效。對事業而言,這代表你不會因為是『營業性質』就脫離公務審計的那套監督邏輯;對審計機關而言,它在審查國營事業時手上握有的工具,跟審查一般公務機關是同一組。讀懂準用條款的人,看到這短短一句不會跳過,而是回頭去看被準用的那幾條到底搬來了哪些權力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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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1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2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5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6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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