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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55財物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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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5條賦予審計機關對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得隨時調查,認為不當得提出意見,屬事中監督。

Q · 審計機關可以隨時查政府機關的財物嗎?

可以,依審計法第55條得隨時調查並提意見

依審計法第55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的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及相關事項,都可以調查,認為不當時還能隨時提出意見。關鍵在「一切財物」範圍極廣、「隨時」不必等決算,等於把監督從事後審帳提前到事中介入,發現苗頭就能要求改善。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審計是年底結算才出動的事後諸葛,等帳做完了才來算總帳。第55條把這個印象打碎。它賦予審計機關一項即時、主動的權力:對各機關的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及相關事項,『得調查之』,而且認為不當時,可以『隨時提出意見』。注意兩個關鍵詞:一切財物,意味著範圍極廣,不只是錢,連有價證券、票據、各種財產的管理運用都涵蓋;隨時,意味著它不必等到決算,發現苗頭就能介入。這把審計從『事後審帳』推進到『事中監督』。對一個管錢管物的機關來說,這代表審計機關可能在任何時點來查你的財物怎麼管、怎麼用,並當場指出不當。懂這條的人知道,政府的錢和財物,被監督的時點比一般人想的早得多。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55條為審計機關財物調查權之授權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一切財物之管理與運用得隨時調查,並於認為不當時提出意見,使審計監督由事後決算延伸至事中監督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機關真的可以隨時來查政府機關的錢和財物嗎?

可以。第55條明文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的現金、票據、證券及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得調查之,且認為不當得隨時提出意見。這是事中監督,不必等決算。內行人提示:『隨時』兩個字把審計從年底審帳擴張到平時就能介入,機關不能以為決算過關就萬事大吉。

Q2第55條查的是不是只有有沒有把錢花光、單據對不對?

不只。它涵蓋財物的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包括現金、票據、證券怎麼保管、怎麼運用,是過程的監督而不只是結果的對帳。內行人提示:很多管理鬆散、運用不當的問題在單據上看不出來,卻是弊案前兆,這條讓審計能盯住過程。

Q3審計機關提出意見,機關可以不理嗎?

不宜當作可有可無的建議。這是審計權的行使,機關對財物管理運用的不當被指出後若不改善,問題很可能在後續決算審核中被進一步追究,甚至連動責任。內行人提示:審計提出意見往往是正式追究前的預警,聰明的機關會當成及時止損的機會。

Q4審計機關可以隨時查財物嗎?

可以。審計法第55條明文得隨時調查財物的管理運用,並於認為不當時隨時提出意見,屬事中監督不必等決算。

Q5審計法55條是什麼?

賦予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一切財物管理運用得調查、認為不當得提意見的財物調查權授權條文。

Q6什麼叫財物的『管理、運用及有關事項』?

指財物怎麼保管、有價證券怎麼運用、財產如何處理等過程,是過程監督而非只看支出單據。

Q7事中監督和事後審帳差在哪?

事後審帳是決算才審結果,事中監督是過程進行中就介入;第55條的『隨時』讓監督時點大幅提前。

Q8機關財物被審計調查要怎麼配合?

備齊現金、票據、證券與財產的保管運用帳冊憑證,逐項檢視審計意見,屬實儘速改善並書面回覆。

Q9被審計提出不當意見後該怎麼處理?

區分制度面缺失或個案疏失,前者修正內控規章、後者釐清責任,提出改善時程並保留配合紀錄。

Q10怎麼避免財物管理被審計點名不當?

趁審計提出意見前主動補強保管與運用合規性,將過往審計意見納入內部審核規章防止重演。

Q11審計意見會連動到什麼後果?

不改善可能在後續決算審核被追究,並依審計法及相關法令連動責任,不是可不理會的建議。

Q12審計法55條 vs 第13條稽察權差在哪?

第13條是一切收支及財物的隨時稽察,第55條聚焦財物管理運用的調查與提意見,兩者互為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3條(稽察權)第55條(財物調查權)第59條(採購稽察)
適用客體一切收支及財物財物之管理、運用及有關事項採購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
監督時點隨時稽察隨時調查、認為不當隨時提意見隨時稽察
核心功能收支與財物全面稽察財物管理運用之事中監督與示警採購流程合規稽察

第13條(稽察權)

適用客體
一切收支及財物
監督時點
隨時稽察
核心功能
收支與財物全面稽察

第55條(財物調查權)

適用客體
財物之管理、運用及有關事項
監督時點
隨時調查、認為不當隨時提意見
核心功能
財物管理運用之事中監督與示警

第59條(採購稽察)

適用客體
採購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
監督時點
隨時稽察
核心功能
採購流程合規稽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の検査・調査権)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회계검사·조사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的调查权)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 Bundesrechnungshof(Prüfungs- und Erhebungsrecht)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ntrôl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audit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有關財務之行政事項,得調查之,認為有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428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有關財務之行政事項,得調查之,認為有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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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55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