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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55 條(財物之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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