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5 條(財物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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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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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5條賦予審計機關對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得隨時調查,認為不當得提出意見,屬事中監督。
Q · 審計機關可以隨時查政府機關的財物嗎?
可以,依審計法第55條得隨時調查並提意見
依審計法第55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的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及相關事項,都可以調查,認為不當時還能隨時提出意見。關鍵在「一切財物」範圍極廣、「隨時」不必等決算,等於把監督從事後審帳提前到事中介入,發現苗頭就能要求改善。
深度解讀
多數人以為審計是年底結算才出動的事後諸葛,等帳做完了才來算總帳。第55條把這個印象打碎。它賦予審計機關一項即時、主動的權力:對各機關的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及相關事項,『得調查之』,而且認為不當時,可以『隨時提出意見』。注意兩個關鍵詞:一切財物,意味著範圍極廣,不只是錢,連有價證券、票據、各種財產的管理運用都涵蓋;隨時,意味著它不必等到決算,發現苗頭就能介入。這把審計從『事後審帳』推進到『事中監督』。對一個管錢管物的機關來說,這代表審計機關可能在任何時點來查你的財物怎麼管、怎麼用,並當場指出不當。懂這條的人知道,政府的錢和財物,被監督的時點比一般人想的早得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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