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審計法 第 56 條(財物變動報告之送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審計機關並得派員查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