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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56 條(財物變動報告之送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審計機關並得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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