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6 條(財物變動報告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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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6 條要求各機關就經管財物的增減保管移轉編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並接受派員查核。
Q · 政府的東西不見了,是機關賠還是經手的公務員自己賠?
經管人交代不清,可能自掏腰包賠
依審計法第 56 條,各機關經管財物的增減、保管、移轉都要編財物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還能隨時派員查核。當帳物對不上又交代不清,後續依審計法走剔除、繳還、賠償程序,賠的往往是經管人個人,不是機關。記過等行政懲處與財產賠償責任可以並行,記了過仍要賠。
深度解讀
政府裡的每一件東西,從一整棟辦公大樓到一支釘書機,都不是「公家的所以沒人盯」。只要你是經管這些財物的公務員,它的增加、減少、移轉、處理,你都得依會計法把帳編成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進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還能隨時派人來查。為什麼這件聽起來很行政的事跟你切身相關?因為財物對不上帳的時候,第一個被追問的就是經管人。審計機關查出短少又交代不清,後面接的就是審計法的剔除、繳還、賠償,那不是機關賠,是你個人從薪水裡賠。很多公務員以為「我又沒A錢」就沒事,但帳冊管理的疏失本身,就足以讓你掏自己的腰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不動產名詞
- 會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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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