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57 條(報廢及銷燬)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7 條規定,財物報廢達一定金額須報審計機關查核,會計憑證屆保管年限欲銷燬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Q · 公家機關的舊財物、舊單據可以自己報廢銷燬嗎?

依審計法第 57 條,財物達報廢程度且金額在一定標準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雖依法可銷燬,仍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能動手。兩道關卡是為防止把堪用品報廢後賤賣、或趕在查核前湮滅帳證。未經同意逕行銷燬,承辦公務員恐面臨究責。

白話解讀

報廢從來不是把舊東西丟掉這麼單純。政府的財物用到一定年限、壞到不能用,確實該報廢,但只要金額達到一定標準,你就得報審計機關查核;而那些堆滿倉庫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就算過了保存年限想銷燬,也必須先取得審計機關同意,才能動手碰。為什麼卡得這麼死?因為「報廢」和「銷燬」正是舞弊最愛的兩個出口:把還堪用的設備報廢後低價標售給自己人,或趕在被查之前把不利的單據燒掉。這條就是焊死這兩道暗門。你如果是經手的公務員,未經同意就把憑證銷燬,事後一旦有人質疑那筆採購,你連自證清白的證據都沒了,百口莫辯。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57 條為公部門財物處分的程序性管控規範,建立兩道審計關卡:財物報廢達一定金額者須報審計機關查核,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縱已屆保管年限欲銷燬,仍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藉以防止賤賣公產與湮滅帳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法第 57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部門財物報廢與帳證銷燬的審計關卡,達金額要查核、銷燬憑證要同意。

Q2公家舊單據過了保存年限可以自己銷燬嗎?

不行,年限到只是可申請,仍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才能銷燬。

Q3財物報廢一定要報審計機關嗎?

達一定金額以上才要報審計機關查核,小額報廢從寬。

Q4未經同意銷燬會計憑證會怎樣?

屬違規處分,承辦人恐被質疑湮滅帳證、難以自證清白。

Q5報廢和銷燬有什麼不一樣?

報廢是處分實體財物、銷燬是消滅帳證紙本,兩者各有不同審計程序。

Q6主管口頭叫我把舊單據清掉該怎麼辦?

要求改書面核定並確認審計機關同意函,否則責任會落在動手的人身上。

Q7報廢設備低價標售為什麼有圖利風險?

把堪用品報廢再賤賣給特定人,審計機關查核就是攔截這種操作的第一關。

Q8審計機關同意函要保留多久?

建議與報廢、銷燬卷宗一併長期留存,以備日後追查舉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port_scrapdestroy_records
處分客體實體財物(設備、物品)會計憑證、簿籍、報表
審計程序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報審計機關查核無論金額均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時間前提已達規定使用年限、達報廢程度已屆保管年限且依法可銷燬
主要弊端風險堪用品報廢賤賣、圖利特定人趕在查核前湮滅不利帳證
違反後果財產管理疏失,重者涉圖利違規銷燬,恐遭質疑湮滅帳證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