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7 條(報廢及銷燬)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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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7 條規定,財物報廢達一定金額須報審計機關查核,會計憑證屆保管年限欲銷燬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Q · 公家機關的舊財物、舊單據可以自己報廢銷燬嗎?
依審計法第 57 條,財物達報廢程度且金額在一定標準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雖依法可銷燬,仍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能動手。兩道關卡是為防止把堪用品報廢後賤賣、或趕在查核前湮滅帳證。未經同意逕行銷燬,承辦公務員恐面臨究責。
白話解讀
報廢從來不是把舊東西丟掉這麼單純。政府的財物用到一定年限、壞到不能用,確實該報廢,但只要金額達到一定標準,你就得報審計機關查核;而那些堆滿倉庫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就算過了保存年限想銷燬,也必須先取得審計機關同意,才能動手碰。為什麼卡得這麼死?因為「報廢」和「銷燬」正是舞弊最愛的兩個出口:把還堪用的設備報廢後低價標售給自己人,或趕在被查之前把不利的單據燒掉。這條就是焊死這兩道暗門。你如果是經手的公務員,未經同意就把憑證銷燬,事後一旦有人質疑那筆採購,你連自證清白的證據都沒了,百口莫辯。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57 條為公部門財物處分的程序性管控規範,建立兩道審計關卡:財物報廢達一定金額者須報審計機關查核,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縱已屆保管年限欲銷燬,仍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藉以防止賤賣公產與湮滅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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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57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部門財物報廢與帳證銷燬的審計關卡,達金額要查核、銷燬憑證要同意。
Q2公家舊單據過了保存年限可以自己銷燬嗎?▾
不行,年限到只是可申請,仍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才能銷燬。
Q3財物報廢一定要報審計機關嗎?▾
達一定金額以上才要報審計機關查核,小額報廢從寬。
Q4未經同意銷燬會計憑證會怎樣?▾
屬違規處分,承辦人恐被質疑湮滅帳證、難以自證清白。
Q5報廢和銷燬有什麼不一樣?▾
報廢是處分實體財物、銷燬是消滅帳證紙本,兩者各有不同審計程序。
Q6主管口頭叫我把舊單據清掉該怎麼辦?▾
要求改書面核定並確認審計機關同意函,否則責任會落在動手的人身上。
Q7報廢設備低價標售為什麼有圖利風險?▾
把堪用品報廢再賤賣給特定人,審計機關查核就是攔截這種操作的第一關。
Q8審計機關同意函要保留多久?▾
建議與報廢、銷燬卷宗一併長期留存,以備日後追查舉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port_scrap | destroy_records |
|---|---|---|
| 處分客體 | 實體財物(設備、物品) | 會計憑證、簿籍、報表 |
| 審計程序 | 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報審計機關查核 | 無論金額均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
| 時間前提 | 已達規定使用年限、達報廢程度 | 已屆保管年限且依法可銷燬 |
| 主要弊端風險 | 堪用品報廢賤賣、圖利特定人 | 趕在查核前湮滅不利帳證 |
| 違反後果 | 財產管理疏失,重者涉圖利 | 違規銷燬,恐遭質疑湮滅帳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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