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7 條(報廢及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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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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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7 條規定,財物報廢達一定金額須報審計機關查核,會計憑證屆保管年限欲銷燬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Q · 公家機關的舊財物、舊單據可以自己報廢銷燬嗎?
達金額門檻的報廢要報審計機關;憑證銷燬一律要先取得同意
依審計法第 57 條,財物達報廢程度且金額在一定標準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雖依法可銷燬,仍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能動手。兩道關卡是為防止把堪用品報廢後賤賣、或趕在查核前湮滅帳證。未經同意逕行銷燬,承辦公務員恐面臨究責。
白話解讀
報廢從來不是把舊東西丟掉這麼單純。政府的財物用到一定年限、壞到不能用,確實該報廢,但只要金額達到一定標準,你就得報審計機關查核;而那些堆滿倉庫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就算過了保存年限想銷燬,也必須先取得審計機關同意,才能動手碰。為什麼卡得這麼死?因為「報廢」和「銷燬」正是舞弊最愛的兩個出口:把還堪用的設備報廢後低價標售給自己人,或趕在被查之前把不利的單據燒掉。這條就是焊死這兩道暗門。你如果是經手的公務員,未經同意就把憑證銷燬,事後一旦有人質疑那筆採購,你連自證清白的證據都沒了,百口莫辯。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57 條為公部門財物處分的程序性管控規範,建立兩道審計關卡:財物報廢達一定金額者須報審計機關查核,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縱已屆保管年限欲銷燬,仍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藉以防止賤賣公產與湮滅帳證。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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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家的舊東西報廢後便宜賣掉,這樣會有問題嗎?
關鍵在兩件事:達一定金額有沒有報審計機關查核,以及報廢的東西是不是真的不堪用。審計法第 57 條要求達標的財物報廢須報審計機關,就是要防止把堪用品報廢後賤賣給特定人。標售流程的公開性和得標者身分最容易出事,把堪用設備報廢再剛好賣給認識的人,這條的查核機制就是專門攔這種操作。
Q2倉庫的舊帳冊單據佔空間,可以自己清掉嗎?
不行,就算過了保存年限也要先取得審計機關同意才能銷燬。會計憑證是日後追查每一筆收支的依據,未經同意就銷燬,等於讓機關失去自證清白的能力,還可能被質疑湮滅帳證。有了同意函,將來有人翻舊帳問為什麼單據不見了,你能拿出依法銷燬的證明,而不是自己揹黑鍋。
Q3主管口頭叫我把舊單據處理掉,我照做會扛責任嗎?
會。程序上若還沒報審計機關同意,口頭指令你照做了,扛責任的是你的簽名。實務上要把口頭催促改為書面或會簽核定,讓責任回到核定的人身上,並全程留痕證明每一步都依程序進行。
Q4審計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範公部門財物報廢與會計憑證銷燬的兩道審計關卡,達金額要查核、銷燬要同意,是防弊存證的程序性條文。
Q5報廢和銷燬差在哪?
報廢處分的是實體財物、銷燬消滅的是會計憑證帳證;報廢看金額門檻才報查核,銷燬則一律要事前同意。
Q6什麼叫已屆保管年限的會計憑證?
依會計法等法令規定有保存年限的憑證、簿籍、報表,年限屆滿後始進入可申請銷燬的階段。
Q7一定金額以上是指多少?
本條未明定固定數額,依各機關適用之相關財物管理規定與審計法規認定,應以現行法令公告標準為準。
Q8公家財物報廢要怎麼跑程序?
確認達使用年限與金額門檻 → 完成內部報廢核定 → 函報審計機關查核 → 通過後才標售或報廢 → 歸檔備查。
Q9屆年限的會計憑證要怎麼合法銷燬?
確認保存年限屆滿且依法可銷燬 → 簽核 → 函請審計機關同意 → 取得同意函後才銷燬 → 併案歸檔。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依程序銷燬?
保留報廢核定文件、審計機關查核回覆與同意函,全程留痕,日後遭質疑時即為自證依據。
Q11主管催著清掉舊單據該怎麼自保?
要求把口頭指令改為書面核定或會簽,確認審計機關同意函在手,責任就回到核定者身上。
Q12審計法 57 條報廢 vs 政府採購法的標售差在哪?
57 條管的是報廢處分前的審計查核關卡,採購法管標售程序本身,兩者銜接但規範重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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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report_scrap | destroy_records |
|---|---|---|
| 處分客體 | 實體財物(設備、物品) | 會計憑證、簿籍、報表 |
| 審計程序 | 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報審計機關查核 | 無論金額均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
| 時間前提 | 已達規定使用年限、達報廢程度 | 已屆保管年限且依法可銷燬 |
| 主要弊端風險 | 堪用品報廢賤賣、圖利特定人 | 趕在查核前湮滅不利帳證 |
| 違反後果 | 財產管理疏失,重者涉圖利 | 違規銷燬,恐遭質疑湮滅帳證 |
report_scrap
- 處分客體
- 實體財物(設備、物品)
- 審計程序
- 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報審計機關查核
- 時間前提
- 已達規定使用年限、達報廢程度
- 主要弊端風險
- 堪用品報廢賤賣、圖利特定人
- 違反後果
- 財產管理疏失,重者涉圖利
destroy_records
- 處分客體
- 會計憑證、簿籍、報表
- 審計程序
- 無論金額均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 時間前提
- 已屆保管年限且依法可銷燬
- 主要弊端風險
- 趕在查核前湮滅不利帳證
- 違反後果
- 違規銷燬,恐遭質疑湮滅帳證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官商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或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審計機關對於官商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或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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