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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58 條(遺失及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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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機關經管財物因遺失、毀損或意外事故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據以認定意外或疏失與責任歸屬。

Q · 公家機關的錢或財物意外損失,經手人一定要賠嗎?

不一定,報審計機關審核認定意外或疏失

依審計法第 58 條,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損失時,經管人應檢同有關證件(如報案三聯單、災損證明、鑑定報告)報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據以判斷損失屬不可抗力意外或保管疏失:屬意外者由國庫承擔,屬疏失者可能命經管人賠償。不報核或私下填補,將喪失爭取意外認定的機會。

深度解讀

東西不見了,火災燒了,弄丟了。在民間,你頂多自己認賠或報個保險。但在公部門,當你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設備因為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而損失,事情沒這麼簡單:你必須檢齊相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這一步不是形式。它要審的核心問題是:這筆損失到底是「你擋不住的意外」,還是「你疏於保管的後果」?答案直接決定錢由國庫吸收,還是從你口袋掏出來賠。很多公務員出了狀況第一反應是想低調處理、自己想辦法補回來,這反而最危險。不報核,等於放棄了「這是不可抗力意外」的認定機會,把本來可以免責的損失,活生生變成你個人的賠償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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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