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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58 條(遺失及毀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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