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58 條(遺失及毀損)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機關經管財物因遺失、毀損或意外事故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據以認定意外或疏失與責任歸屬。

Q · 公家機關的錢或財物意外損失,經手人一定要賠嗎?

依審計法第 58 條,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損失時,經管人應檢同有關證件(如報案三聯單、災損證明、鑑定報告)報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據以判斷損失屬不可抗力意外或保管疏失:屬意外者由國庫承擔,屬疏失者可能命經管人賠償。不報核或私下填補,將喪失爭取意外認定的機會。

白話解讀

東西不見了,火災燒了,弄丟了。在民間,你頂多自己認賠或報個保險。但在公部門,當你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設備因為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而損失,事情沒這麼簡單:你必須檢齊相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這一步不是形式。它要審的核心問題是:這筆損失到底是「你擋不住的意外」,還是「你疏於保管的後果」?答案直接決定錢由國庫吸收,還是從你口袋掏出來賠。很多公務員出了狀況第一反應是想低調處理、自己想辦法補回來,這反而最危險。不報核,等於放棄了「這是不可抗力意外」的認定機會,把本來可以免責的損失,活生生變成你個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58 條為財物審計之損失報核程序規定:各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因遺失、毀損或意外事故致損失者,負有檢同有關證件向審計機關報核之義務,由審計機關審查認定損失成因與責任歸屬,作為國庫承擔或經管人賠償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法第 58 條在規範什麼?

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因遺失毀損或意外損失,須檢同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認定責任。

Q2公款被偷一定要自己賠嗎?

不一定,報審計機關審核後若認定為不可抗力竊案而非保管疏失,損失可由國庫承擔。

Q3財物損失要準備哪些證件報核?

視成因而定:竊案備報案三聯單、天災備災損證明、毀損備鑑定佐證,及平時保管紀錄。

Q4私下賠錢把帳補平可以嗎?

不建議,私下填補會失去報核認定意外的機會,且可能被視為掩飾。

Q5哪些人最需要注意這條?

經手公款公物的出納、村里幹事、學校與機關財產管理人員。

Q6報核後審計機關會怎麼判斷?

區分不可抗力意外與管理疏失,前者國庫承擔,後者可能命經管人賠償。

Q7報核有時間限制嗎?

事故發生後應檢同證件儘速報核,拖延將削弱不可抗力主張(請以現行法為準)。

Q8怎麼證明是意外而非疏失?

及早報案、拍照、調監視器、開立災損證明,並附平時保管與安全措施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cidentnegligence
成因認定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竊盜、天災)保管疏失或管理不當
舉證重點報案三聯單、災損證明、鑑定報告經管人未盡合理保管義務之事證
損失歸屬由國庫承擔可能命經管人賠償
關鍵動作及早報核、檢齊證件立案私下填補、拖延報核將坐實責任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