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8 條(遺失及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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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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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機關經管財物因遺失、毀損或意外事故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據以認定意外或疏失與責任歸屬。
Q · 公家機關的錢或財物意外損失,經手人一定要賠嗎?
不一定,報審計機關審核認定意外或疏失
依審計法第 58 條,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損失時,經管人應檢同有關證件(如報案三聯單、災損證明、鑑定報告)報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據以判斷損失屬不可抗力意外或保管疏失:屬意外者由國庫承擔,屬疏失者可能命經管人賠償。不報核或私下填補,將喪失爭取意外認定的機會。
深度解讀
東西不見了,火災燒了,弄丟了。在民間,你頂多自己認賠或報個保險。但在公部門,當你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設備因為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而損失,事情沒這麼簡單:你必須檢齊相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這一步不是形式。它要審的核心問題是:這筆損失到底是「你擋不住的意外」,還是「你疏於保管的後果」?答案直接決定錢由國庫吸收,還是從你口袋掏出來賠。很多公務員出了狀況第一反應是想低調處理、自己想辦法補回來,這反而最危險。不報核,等於放棄了「這是不可抗力意外」的認定機會,把本來可以免責的損失,活生生變成你個人的賠償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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