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9 條
- 1.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 2.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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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9條授權審計機關對政府採購全流程隨時稽察,發現不合法定程序、與契約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Q · 政府標案我覺得被綁標,可以找審計機關查嗎?
依審計法第59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發現不合法定程序、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各機關並負有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換言之,外部人即使無法調閱機關內部文件,審計機關卻有權調閱,使其成為揭發綁標、放水驗收的重要外部監督管道。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最讓人疑神疑鬼的,是那種「規格剛好只有一家做得到」的招標、那種「驗收居然全部合格」的工程。這條給了審計機關一把可以隨時插進來的手術刀:從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到任何相關環節,它都能不打招呼地稽察,而且各機關還被法律強制要求提供資料,你不能用「商業機密」或「內部作業」把它擋在門外。一旦查出不合法定程序、與契約章則不符、或單純就是「不當」,審計機關會通知有關機關處理。注意「不當」這兩個字:就算每一步都合法,只要做法明顯不合理、浪費公帑,照樣會被點名。對承辦採購的人來說,這代表你的每一個決定,事後都可能被一個獨立、你管不動的單位回頭檢視。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59條為採購稽察的授權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相關作業「隨時稽察」之權,並以「不合法定程序」「與契約章則不符」「不當」三項為通知處理事由;同時課予各機關提供稽察資料的義務,構成政府採購全流程的外部財務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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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59條在規範什麼?▾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全流程的隨時稽察權,及機關的資料提供義務。
Q2審計機關可以查採購的哪些階段?▾
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全程都能查。
Q3什麼情況審計機關會通知處理?▾
不合法定程序、與契約章則不符,或雖合法但有「不當」三種情形。
Q4機關可以拒絕提供採購資料給審計機關嗎?▾
不能,第二項明定各機關對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拒絕本身即違法。
Q5合法的採購也會被審計機關挑毛病嗎?▾
會,「不當」涵蓋合法但明顯浪費、明顯不合理的採購。
Q6落標廠商能利用這條檢舉綁標嗎?▾
能,稽察結果是揭發綁標的外部力量,具體事證可作切入起點。
Q7審計稽察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稽察為「隨時」,無固定起算時效;採購異議申訴另有期間。
Q8廠商履約中也會被審計查嗎?▾
會,履約與驗收屬採購環節,承攬廠商也在稽察視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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