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0 條(成本查核)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其價格之議訂,係根據特定條件,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應於合約內訂明;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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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0條規定,政府成本加成合約若於合約載明計價方式,審計機關得派員查核承攬廠商實際成本帳目,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Q · 政府的成本加成合約,審計機關真的能查廠商內部成本帳嗎?
依審計法第60條,當營繕工程或定製財物採「實際成本加利潤」計價,且該計價方式已在合約內訂明時,審計機關即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逐筆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前提是計價方式必須白紙黑字寫進合約;簽約時沒寫明,事後想查核成本帳的法律憑據就會薄弱。
白話解讀
政府合約裡最會藏錢的地方,是那種「實際成本加利潤」的計價方式。為什麼?因為利潤通常是按成本的比例算的,成本報得越高,廠商賺得越多,廠商天生就有把成本灌水的動機。這條法律直接拆掉這個誘因:只要合約用的是成本加成計價,且這件事已在合約裡載明,審計機關就能派員翻開承攬廠商的實際成本帳目逐筆查核,再把結果通知主辦機關。也就是說,廠商不能再說「我成本就是這麼高,不信拉倒」,因為審計機關有權直接看你的帳,核出真實成本。對承攬政府案子的廠商,這代表你的成本帳本不再是只有你自己看得到的黑盒子;對主辦機關,這是一道防止被廠商牽著鼻子付錢的防線。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60條為財務審計之查核權規範,賦予審計機關於政府採實際成本加利潤計價之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合約中,在合約載明計價方式之前提下,派員查核承攬廠商實際成本帳目並通知主辦機關之職權,構成政府成本加成合約防止成本虛報的核心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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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60條在規範什麼?▾
政府成本加成合約的成本查核權,審計機關可翻查承攬廠商實際成本帳目。
Q2成本加成計價是什麼意思?▾
按實際成本再加一定比例利潤計算合約價金,成本報越高廠商賺越多。
Q3審計機關能查到多深?▾
查的是廠商實際成本的有關帳目,深入原始憑證層級,非僅表面請款單。
Q4啟動成本查核的前提是什麼?▾
合約內必須訂明採實際成本加利潤計價,未載明則憑據薄弱。
Q5成本加成跟固定總價差在哪?▾
固定總價成本自負通常不查內部帳;成本加成因有灌水誘因才賦予查核權。
Q6查核結果通知誰?▾
審計機關將查核結果通知主辦機關,作為調整付款剔除不實成本的依據。
Q7廠商可以拒絕查帳嗎?▾
選擇成本加成計價即同意受查核,拒絕配合只會加深虛報疑慮。
Q8成本帳憑證該保存多久?▾
應依會計與審計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備查核,憑證不齊的成本常被剔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st_plus | fixed_price |
|---|---|---|
| 計價基礎 | 實際成本 + 一定比例利潤 | 事先議定固定總價 |
| 成本灌水誘因 | 高(成本越高利潤越高) | 低(成本自負盈虧) |
| 審計查核內部成本帳 | 得查核(審計法第60條) | 原則不查內部成本 |
| 成本透明度代價 | 成本帳須對審計機關開放 | 成本結構保有營業隱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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