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0 條(成本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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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其價格之議訂,係根據特定條件,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應於合約內訂明;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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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0條規定,政府成本加成合約若於合約載明計價方式,審計機關得派員查核承攬廠商實際成本帳目,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Q · 政府的成本加成合約,審計機關真的能查廠商內部成本帳嗎?
能。只要合約載明成本加成計價
依審計法第60條,當營繕工程或定製財物採「實際成本加利潤」計價,且該計價方式已在合約內訂明時,審計機關即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逐筆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前提是計價方式必須白紙黑字寫進合約;簽約時沒寫明,事後想查核成本帳的法律憑據就會薄弱。
深度解讀
政府合約裡最會藏錢的地方,是那種「實際成本加利潤」的計價方式。為什麼?因為利潤通常是按成本的比例算的,成本報得越高,廠商賺得越多,廠商天生就有把成本灌水的動機。這條法律直接拆掉這個誘因:只要合約用的是成本加成計價,且這件事已在合約裡載明,審計機關就能派員翻開承攬廠商的實際成本帳目逐筆查核,再把結果通知主辦機關。也就是說,廠商不能再說「我成本就是這麼高,不信拉倒」,因為審計機關有權直接看你的帳,核出真實成本。對承攬政府案子的廠商,這代表你的成本帳本不再是只有你自己看得到的黑盒子;對主辦機關,這是一道防止被廠商牽著鼻子付錢的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承攬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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