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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審計法 第 61 條(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之通知)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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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61 條規定,經管債券機關在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到場監督,以防止重複兌領與財務舞弊。

Q · 債券要銷燬前一定要通知審計機關嗎?

依審計法第 61 條,經管債券機關在進行債券抽籤還本(到期還錢給債權人)以及銷燬已還本債券時,都必須通知審計機關。關鍵在「時點」:通知須在銷燬之前發出,讓審計機關能到場清點還本清冊與實際銷燬數量是否一致。銷燬完才補通知,等於見證人沒看到現場,監督價值歸零。

白話解讀

燒掉一張紙,聽起來是行政小事。但如果那張紙是政府發行、面額幾百萬的債券,「銷燬」這個動作就是整個財務鏈裡最危險的一秒:證據沒了,誰能證明這張債券真的還本了、真的被燒了、沒有被偷偷留下來重複兌領?這條就是為了堵這個洞。它規定經管債券的機關,在抽籤決定哪些債券要還本(到期還錢給債權人),以及把這些債券銷燬時,必須通知審計機關到場監督。換句話說,政府不能自己關起門來決定燒哪些、怎麼燒。看懂這條,你就懂了一個原則:凡是「不可回復」又「涉及大筆金錢」的動作,制度都會插進一個第三方見證者,因為事後再查就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61 條為審計事中監督程序規範,要求經管債券之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通知審計機關到場,使審計權在憑證永久消滅前介入清點,防止謊報還本金額或留存債券重複兌領之舞弊,是政府公債還本流程的外部見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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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61 條在規範什麼?

經管債券的機關在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必須通知審計機關到場監督。

Q2為什麼債券銷燬要審計機關到場?

因為銷燬會讓憑證永久消失,是舞弊最容易埋伏的時點,需要外部見證清點數量。

Q3通知一定要在銷燬之前嗎?

是。銷燬後才補通知等於見證人沒看到現場,監督失去意義。

Q4什麼是債券抽籤還本?

公債到期時以抽籤決定哪些債券先還本付息給債權人的程序。

Q5沒通知就銷燬會怎樣?

該批銷燬的監督合法性出現破口,承辦機關可能要承擔失職與財務責任。

Q6審計只是事後查帳嗎?

不是。本條是事中監督,審計權在銷燬前就要介入到場清點。

Q7這條跟財物報廢通知有什麼關係?

同屬「不可回復動作前通知審計機關」的防弊邏輯,可對照審計法第 57、58 條。

Q8一般民眾跟這條有關嗎?

間接相關。它是政府公債弊案罕見發生的制度原因,保障的是全體納稅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觸發情境通知義務防弊核心
審計法第 61 條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銷燬前通知審計機關到場防重複兌領、謊報還本
審計法第 57 條財物達報廢程度報廢一定金額以上須先通知審計機關防低價賤賣、虛報報廢
審計法第 58 條現金票據證券財物遺失毀損查明損失後通知審計機關防假意外真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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