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61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之通知

快速跳轉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61 條規定,經管債券機關在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到場監督,以防止重複兌領與財務舞弊。

Q · 債券要銷燬前一定要通知審計機關嗎?

要。銷燬前必須通知審計機關到場監督

依審計法第 61 條,經管債券機關在進行債券抽籤還本(到期還錢給債權人)以及銷燬已還本債券時,都必須通知審計機關。關鍵在「時點」:通知須在銷燬之前發出,讓審計機關能到場清點還本清冊與實際銷燬數量是否一致。銷燬完才補通知,等於見證人沒看到現場,監督價值歸零。

白話解讀

燒掉一張紙,聽起來是行政小事。但如果那張紙是政府發行、面額幾百萬的債券,「銷燬」這個動作就是整個財務鏈裡最危險的一秒:證據沒了,誰能證明這張債券真的還本了、真的被燒了、沒有被偷偷留下來重複兌領?這條就是為了堵這個洞。它規定經管債券的機關,在抽籤決定哪些債券要還本(到期還錢給債權人),以及把這些債券銷燬時,必須通知審計機關到場監督。換句話說,政府不能自己關起門來決定燒哪些、怎麼燒。看懂這條,你就懂了一個原則:凡是「不可回復」又「涉及大筆金錢」的動作,制度都會插進一個第三方見證者,因為事後再查就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61 條為審計事中監督程序規範,要求經管債券之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通知審計機關到場,使審計權在憑證永久消滅前介入清點,防止謊報還本金額或留存債券重複兌領之舞弊,是政府公債還本流程的外部見證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券都要還本給人家了,為什麼燒掉還要審計機關管?

正因為要還本,這一步才牽涉大筆公帑流出,加上銷燬會讓憑證永久消失。如果沒人見證,承辦方理論上可以謊報還本金額、或留下未銷燬的債券重複兌領。本條讓審計機關在現場清點,把這兩種舞弊路徑同時封死。重點不在燒,在燒之前清點的數字對不對。

Q2機關忘了通知就把債券燒了,補一張公文不就好了?

不行。本條的價值在事中監督,審計機關要的是親眼到場清點,銷燬完才補通知等於見證人沒看到現場,這個通知失去意義。後果不是補件了事,而是該批銷燬的監督合法性出現破口,承辦人可能要說明數量去向並承擔失職責任。

Q3審計法第 61 條在規範什麼?

經管債券的機關在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必須通知審計機關到場監督清點。

Q4什麼是債券抽籤還本?

公債到期時以抽籤決定哪些債券先還本付息給債權人的程序,本條要求此時及銷燬時通報審計。

Q5事中監督跟事後查核差在哪?

事中監督是審計機關在動作進行中即到場介入,事後查核是完成後翻單據,前者防弊強度高得多。

Q6債券銷燬監督是在防什麼?

防兩件事:謊報還本金額讓公帑流失,以及留下未銷燬債券重複兌領。

Q7債券要銷燬前該怎麼依法通知審計機關?

整理還本清冊→銷燬前以書面通知載明時間地點數量→審計機關到場清點→現場監督銷燬→留存紀錄。

Q8承辦人怎麼證明自己有依法通知?

留存已依本條通知審計機關並經其監督銷燬的書面紀錄與見證簽章,即是最強免責憑據。

Q9發現機關未通知就銷燬,監督方該怎麼處理?

書面要求提出抽籤還本清冊與銷燬紀錄→比對數量有無短少→載明於審核報告提糾正或移送究責。

Q10怎麼確認銷燬數量沒有問題?

勾稽已抽中還本數量與實際銷燬數量是否一致,審計機關現場清點是核心步驟。

Q11審計法 61 條 vs 57 條(財物報廢)通知差在哪?

61 條針對債券還本銷燬全程通知到場,57 條針對一定金額以上財物報廢前通知,觸發物件與門檻不同。

Q12審計法 61 條 vs 58 條(遺失毀損)差在哪?

61 條是計畫性銷燬前的事中監督,58 條是意外遺失毀損後的事後通報,一個防舞弊一個查損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觸發情境通知義務防弊核心
審計法第 61 條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銷燬前通知審計機關到場防重複兌領、謊報還本
審計法第 57 條財物達報廢程度報廢一定金額以上須先通知審計機關防低價賤賣、虛報報廢
審計法第 58 條現金票據證券財物遺失毀損查明損失後通知審計機關防假意外真侵占

觸發情境

審計法第 61 條
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
審計法第 57 條
財物達報廢程度報廢
審計法第 58 條
現金票據證券財物遺失毀損

通知義務

審計法第 61 條
銷燬前通知審計機關到場
審計法第 57 條
一定金額以上須先通知審計機關
審計法第 58 條
查明損失後通知審計機關

防弊核心

審計法第 61 條
防重複兌領、謊報還本
審計法第 57 條
防低價賤賣、虛報報廢
審計法第 58 條
防假意外真侵占

立法沿革 1

(0610418 全文修正)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418 全文修正)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61 條規定:「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