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1 條(就地審核範圍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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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41條規定,審計機關就地審計前須評核機關內部控制有效程度,內控有效走簡核、無效則逐筆詳查。
Q · 審計部來查,為什麼有的機關被翻到底、有的抽幾筆就過?
差在內控評核:有效走簡核,無效逐筆查
依審計法第41條,審計機關就地審計時必須先評核受查機關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執行有效程度,再決定審核要詳查還是簡查。內控被評為有效,就抽查重點;內控形同虛設,就逐筆翻查。換言之審核強度不是審計人員的好惡,而是機關平時內控品質換算出來的客觀結果。
白話解讀
審計部派人來查帳,查得多細不是看運氣,也不是看承辦人臉色,而是看你機關的內部控制(機關自己設計來防弊、確保流程正確的那套機制)建得好不好、有沒有真的在跑。內控被評為有效,審計人員就抽查、走重點;內控形同虛設,他們就逐筆翻、查到底。這條把「審核要多嚴」這件事,從審計人員的主觀,變成你機關可以自己影響的客觀結果。換句話說,平常把內控做扎實,不只是應付評鑑的紙上作業,它直接換算成你被查時的輕鬆程度。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41條為就地審計的審核範圍分流原則:審計機關赴各機關現場辦理審計事務前,應評核該機關相關內部控制之建立與執行有效程度,並以此決定審核之詳簡範圍。其核心是以內部控制可信賴度作為風險導向審計的分流閘門。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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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部來查,我們機關能不能要求他查鬆一點?
不能直接要求,但你可以用內控有效的證據影響他的判斷。審計法第41條明文規定審計人員要先評核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執行有效程度,再決定審核詳簡。內控做得好、抽查無誤,他自然會縮小範圍。內行人提示:與其在現場拜託,不如把平日的覆核紀錄、對帳軌跡備齊,這才是真正讓他沒必要查到底的籌碼。
Q2內部控制到底是什麼?跟我承辦業務有關嗎?
內部控制是機關自己設計、用來防弊和確保流程正確的機制,例如請購和驗收由不同人負責、款項定期對帳、主管覆核。它跟你高度相關:你經手的每筆流程都是內控的一環,缺一個覆核就是一個缺口。內行人提示:審計人員看的不是你有沒有寫內控制度,而是它有沒有真的在跑,紙上有制度但實際沒執行,評核照樣不過。
Q3內控被審計評為無效,會怎樣?
最直接的後果是這次審核從抽查變成逐筆詳查,全機關都要配合調卷、說明,耗時加倍。更深的影響是機關往後幾年都會被列為重點查核對象。內行人提示:被評無效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改,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在下次查核前落實,是扭轉印象最有效的動作。
Q4審計法第41條是什麼?
就地審計的審核範圍分流原則:審計機關須先評核機關內控有效程度,再決定詳查或簡查,是審計資源風險導向配置的閘門。
Q5內部控制是什麼?跟我承辦業務有關嗎?
機關自設用以防弊與確保流程正確的機制,如職能分離、定期對帳、主管覆核,你經手的每筆流程都是內控一環。
Q6就地審計和送審查核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審計人員到機關現場查核(本條),送審是機關依限把報表送到審計機關審查,兩者是查核地點與方式的差異。
Q7什麼叫內控評為有效或無效?
有效指制度健全且實際執行、抽查無誤;無效指制度形同虛設或抽查發現異常,例如請購驗收付款一條龍包辦。
Q8迎接審計部就地審計要怎麼準備?
整備本年度內控自評、流程文件、覆核與對帳紀錄,盤點職能分離,已知缺失先自行補正並留改善紀錄。
Q9怎麼讓審計走簡核、縮短陪查工時?
在審計人員到場前備齊內控有效證據並經得起抽查驗證,現場主動提示,爭取走重點式簡核。
Q10內控被評無效後怎麼補救?
分清是制度設計或個人執行問題,立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在下次查核前落實,審計重視後續有沒有真的改。
Q11新任主計怎麼避免背前手爛帳?
上任首月趁交接重建職能分離、覆核軌跡,讓下次內控評核從自己任內重新計算,並保留簽報風險紀錄。
Q12簡核 vs 詳核差在哪?
簡核是內控有效時的抽查重點、陪查工時短;詳核是內控無效時的逐筆翻查、全機關調卷且往後列重點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簡核(內控有效) | 詳核(內控無效) |
|---|---|---|
| 觸發前提 | 內控建立健全且實際執行、抽查無誤 | 內控形同虛設或抽查發現異常 |
| 查核方式 | 抽查重點、走重點式查核 | 逐筆翻查、全面調卷 |
| 機關負擔 | 陪查工時短,影響範圍小 | 全機關配合,耗時加倍 |
| 後續效應 | 維持低度查核 | 往後數年易列重點查核對象 |
簡核(內控有效)
- 觸發前提
- 內控建立健全且實際執行、抽查無誤
- 查核方式
- 抽查重點、走重點式查核
- 機關負擔
- 陪查工時短,影響範圍小
- 後續效應
- 維持低度查核
詳核(內控無效)
- 觸發前提
- 內控形同虛設或抽查發現異常
- 查核方式
- 逐筆翻查、全面調卷
- 機關負擔
- 全機關配合,耗時加倍
- 後續效應
- 往後數年易列重點查核對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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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0391017 全文修正)
未設審計人員之機關,編造會計報告時,應附送有關憑證,遇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之。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得審度其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1041120 修正)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立法理由一、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提出相關指引,有關於審計機關執行內部控制評估作業之參考。 二、美國聯邦審計署(GAO)於2014年提出「聯邦政府內部控制準則,採用COSO內部控制整合架構。 三、我國自99年開始辦理「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自102年至104年進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內控試辦單位(例如移民署、外交部、故宮博物院等)首長要在103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
- 核名詞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未設審計人員之機關,編造會計報告時,應附送有關憑證,遇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之。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得審度其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一、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提出相關指引,有關於審計機關執行內部控制評估作業之參考。 二、美國聯邦審計署(GAO)於2014年提出「聯邦政府內部控制準則,採用COSO內部控制整合架構。 三、我國自99年開始辦理「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自102年至104年進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內控試辦單位(例如移民署、外交部、故宮博物院等)首長要在103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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