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1 條(就地審核範圍之決定)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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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41條規定,審計機關就地審計前須評核機關內部控制有效程度,內控有效走簡核、無效則逐筆詳查。
Q · 審計部來查,為什麼有的機關被翻到底、有的抽幾筆就過?
依審計法第41條,審計機關就地審計時必須先評核受查機關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執行有效程度,再決定審核要詳查還是簡查。內控被評為有效,就抽查重點;內控形同虛設,就逐筆翻查。換言之審核強度不是審計人員的好惡,而是機關平時內控品質換算出來的客觀結果。
白話解讀
審計部派人來查帳,查得多細不是看運氣,也不是看承辦人臉色,而是看你機關的內部控制(機關自己設計來防弊、確保流程正確的那套機制)建得好不好、有沒有真的在跑。內控被評為有效,審計人員就抽查、走重點;內控形同虛設,他們就逐筆翻、查到底。這條把「審核要多嚴」這件事,從審計人員的主觀,變成你機關可以自己影響的客觀結果。換句話說,平常把內控做扎實,不只是應付評鑑的紙上作業,它直接換算成你被查時的輕鬆程度。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41條為就地審計的審核範圍分流原則:審計機關赴各機關現場辦理審計事務前,應評核該機關相關內部控制之建立與執行有效程度,並以此決定審核之詳簡範圍。其核心是以內部控制可信賴度作為風險導向審計的分流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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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41條是什麼?▾
就地審計的審核範圍分流原則:先評核內控有效程度,再決定詳查或簡查。
Q2內部控制是什麼?跟承辦業務有關嗎?▾
機關自設的防弊與流程正確機制,如職能分離、定期對帳、主管覆核,每筆經手流程都是內控一環。
Q3內控被評為無效會怎樣?▾
本次審核從抽查變逐筆詳查,全機關配合調卷,且往後數年易被列重點查核對象。
Q4機關能要求審計查鬆一點嗎?▾
不能直接要求,但可用內控有效的證據影響審計人員判斷,讓他沒必要查到底。
Q5就地審計和送審查核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審計人員到機關現場查核,送審是機關把報表送到審計機關審查。
Q6迎接就地審計要準備什麼?▾
本年度內控自評、流程文件、覆核紀錄與對帳軌跡,且要經得起抽查驗證。
Q7新任主計如何避免背前手爛帳?▾
上任首月重建職能分離與覆核軌跡,讓下次內控評核從自己任內重新計算。
Q8內控自評報告可以複製貼上嗎?▾
不建議,這是審計人員決定抽查或詳查的第一個依據,隨便填等於主動把審核強度調到最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簡核(內控有效) | 詳核(內控無效) |
|---|---|---|
| 觸發前提 | 內控建立健全且實際執行、抽查無誤 | 內控形同虛設或抽查發現異常 |
| 查核方式 | 抽查重點、走重點式查核 | 逐筆翻查、全面調卷 |
| 機關負擔 | 陪查工時短,影響範圍小 | 全機關配合,耗時加倍 |
| 後續效應 | 維持低度查核 | 往後數年易列重點查核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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