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1 條(就地審核範圍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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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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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41條規定,審計機關就地審計前須評核機關內部控制有效程度,內控有效走簡核、無效則逐筆詳查。
Q · 審計部來查,為什麼有的機關被翻到底、有的抽幾筆就過?
差在內控評核:有效走簡核,無效逐筆查
依審計法第41條,審計機關就地審計時必須先評核受查機關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執行有效程度,再決定審核要詳查還是簡查。內控被評為有效,就抽查重點;內控形同虛設,就逐筆翻查。換言之審核強度不是審計人員的好惡,而是機關平時內控品質換算出來的客觀結果。
深度解讀
審計部派人來查帳,查得多細不是看運氣,也不是看承辦人臉色,而是看你機關的內部控制(機關自己設計來防弊、確保流程正確的那套機制)建得好不好、有沒有真的在跑。內控被評為有效,審計人員就抽查、走重點;內控形同虛設,他們就逐筆翻、查到底。這條把「審核要多嚴」這件事,從審計人員的主觀,變成你機關可以自己影響的客觀結果。換句話說,平常把內控做扎實,不只是應付評鑑的紙上作業,它直接換算成你被查時的輕鬆程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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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