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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42就地審計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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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2 條規定,審計人員就地查核時得通知機關送交報表,對簿籍隨時檢查,並核對有關憑證、現金與財物,以確認帳實相符。

Q · 審計人員可以不先通知就來查帳嗎?

可以,對簿籍得隨時檢查並核對實物

依審計法第 42 條,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對受查機關簿籍「得隨時檢查」,並可與有關憑證、現金、財物核對。也就是說,他不需要事先預約才能翻帳,也不會只看帳面數字,而會把帳上記載與實際的單據、現金、財物逐筆對照。受查機關有配合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

白話解讀

審計人員走進你機關那一刻,他能做的事比多數承辦人以為的多。他可以通知你把各項報表送過去查核,可以隨時檢查你的簿籍(帳冊紀錄),而且不只是看帳面數字,他會把帳上寫的跟實際的憑證、現金、財物一筆筆核對。重點在「隨時」和「核對實物」這兩件事:他不需要事先預約你才能翻帳,也不會只信你帳本上寫的數字,他要看到對應的單據、要當場點現金、要核對財產實體。帳實不符,就是問題的起點。懂這條,你會知道平常帳憑相符、財產有實、現金日清月結,不是龜毛,是讓你在這一刻站得住的底氣。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2 條為審計就地查核權限之規範,賦予審計人員於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通知受查機關送交各項報表、對簿籍隨時檢查,並與憑證、現金、財物核對之職權,核心在於帳面記載與實物之逐筆對照,以查明帳實是否相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人員要看帳,我可以說資料還沒整理好、改天再給嗎?

第42條規定審計人員對簿籍得隨時檢查,並可核對憑證、現金、財物,受查機關有配合義務,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或拖延。你可以請他列出需要的清單、約定合理的提供時間,但不能用「沒整理好」實質規避。內行人提示:與其拖延引人懷疑,不如坦白說明哪些需要時間調閱並約定補送,留下配合的紀錄反而保護自己。

Q2審計人員當場點現金,發現跟帳上對不起來怎麼辦?

先別慌,帳實不符不等於弊端。常見原因是墊付未入帳、找零暫記等時序問題,把憑證和事由說清楚多能還原。但若是無法解釋的短少,性質就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零用金、出納現金平時就要日清月結、保留每筆墊支單據,當場才有東西可對,這是出納人員最該守住的習慣。

Q3財產清冊上有的東西實際找不到,會很嚴重嗎?

財物核對是第42條明文的查核項目,清冊與實物不符會被列為財產管理缺失,列管財產的保管人要負責說明甚至賠償。內行人提示:報廢、移撥、借用都要即時更新財產紀錄並留核准文件,東西不在原位不可怕,可怕的是拿不出它去哪了的證明。

Q4審計人員可以隨時查帳嗎?

可以。第42條明定對簿籍得隨時檢查,不需事先預約,但以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為範圍。

Q5審計法42條的核對範圍包含哪些?

各項報表、簿籍、有關憑證,以及現金、財物,核心是帳載與實物逐筆對照。

Q6什麼叫帳實相符?

帳簿記載的數額與實際憑證、現金、財物對照一致的狀態,帳實不符即為查核起點。

Q7審計法42條跟第14條差在哪?

42條偏就地核對實物、得隨時檢查;14條偏主管人員協助查閱簿籍憑證的一般義務。

Q8受查機關怎麼配合審計查核?

請審計人員列清單 → 逐項提供報表簿籍憑證並留交付紀錄 → 現金財物先自行盤點 → 差異主動說明。

Q9帳實不符要怎麼處理?

先分清是入帳時序問題(如墊付未入帳)或真有短少,前者以憑證與事由還原,後者保全簽核紀錄釐清責任。

Q10現金盤點前要準備什麼?

零用金與出納現金日清月結、每筆墊支留單據,當場才有東西可對。

Q11資料一時調不齊怎麼辦?

誠實告知並約定合理補送時間,留下配合紀錄,不硬湊不規避。

Q12審計法42條 vs 第13條稽察權差在哪?

42條是就地審計時的核對權(簿籍+實物逐筆對照),13條是對一切收支及財物的概括隨時稽察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查核方式核心客體特性
審計法第 42 條就地核對實物簿籍+憑證+現金+財物得隨時檢查、帳實逐筆對照
審計法第 14 條查閱協助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主管人員協助提供之一般義務
審計法第 13 條隨時稽察一切收支及財物稽察權之概括規定

查核方式

審計法第 42 條
就地核對實物
審計法第 14 條
查閱協助
審計法第 13 條
隨時稽察

核心客體

審計法第 42 條
簿籍+憑證+現金+財物
審計法第 14 條
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
審計法第 13 條
一切收支及財物

特性

審計法第 42 條
得隨時檢查、帳實逐筆對照
審計法第 14 條
主管人員協助提供之一般義務
審計法第 13 條
稽察權之概括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の実地検査・帳簿書類提出要求の権限)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자료제출 요구·실지감사 권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检查账目、资产之检查权)
德國§ 95 BHO(Bundeshaushaltsordnung)i.V.m. Bundesrechnungshofgesetz(Erhebungsrechte des Bundesrechnungshofs)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pouvoir de contrôle sur pièces et sur plac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 § 716(GAO access to agency records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主管公庫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應將每日庫款收支詳具報告,逐日送該管審計機關或駐公庫之審核人員查核。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編製之年度決算,連同施政營業或事業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認為符合者,應發給核准書。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 名詞
(0270428 制定)

主管公庫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應將每日庫款收支詳具報告,逐日送該管審計機關或駐公庫之審核人員查核。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編製之年度決算,連同施政營業或事業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認為符合者,應發給核准書。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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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42 條規定:「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