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 第 42 條(就地審計之實施)

快速跳轉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2 條規定,審計人員就地查核時得通知機關送交報表,對簿籍隨時檢查,並核對有關憑證、現金與財物,以確認帳實相符。

Q · 審計人員可以不先通知就來查帳嗎?

可以,對簿籍得隨時檢查並核對實物

依審計法第 42 條,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對受查機關簿籍「得隨時檢查」,並可與有關憑證、現金、財物核對。也就是說,他不需要事先預約才能翻帳,也不會只看帳面數字,而會把帳上記載與實際的單據、現金、財物逐筆對照。受查機關有配合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

深度解讀

審計人員走進你機關那一刻,他能做的事比多數承辦人以為的多。他可以通知你把各項報表送過去查核,可以隨時檢查你的簿籍(帳冊紀錄),而且不只是看帳面數字,他會把帳上寫的跟實際的憑證、現金、財物一筆筆核對。重點在「隨時」和「核對實物」這兩件事:他不需要事先預約你才能翻帳,也不會只信你帳本上寫的數字,他要看到對應的單據、要當場點現金、要核對財產實體。帳實不符,就是問題的起點。懂這條,你會知道平常帳憑相符、財產有實、現金日清月結,不是龜毛,是讓你在這一刻站得住的底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42 條規定:「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