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2 條(就地審計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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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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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2 條規定,審計人員就地查核時得通知機關送交報表,對簿籍隨時檢查,並核對有關憑證、現金與財物,以確認帳實相符。
Q · 審計人員可以不先通知就來查帳嗎?
可以,對簿籍得隨時檢查並核對實物
依審計法第 42 條,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對受查機關簿籍「得隨時檢查」,並可與有關憑證、現金、財物核對。也就是說,他不需要事先預約才能翻帳,也不會只看帳面數字,而會把帳上記載與實際的單據、現金、財物逐筆對照。受查機關有配合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
深度解讀
審計人員走進你機關那一刻,他能做的事比多數承辦人以為的多。他可以通知你把各項報表送過去查核,可以隨時檢查你的簿籍(帳冊紀錄),而且不只是看帳面數字,他會把帳上寫的跟實際的憑證、現金、財物一筆筆核對。重點在「隨時」和「核對實物」這兩件事:他不需要事先預約你才能翻帳,也不會只信你帳本上寫的數字,他要看到對應的單據、要當場點現金、要核對財產實體。帳實不符,就是問題的起點。懂這條,你會知道平常帳憑相符、財產有實、現金日清月結,不是龜毛,是讓你在這一刻站得住的底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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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