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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42 條(就地審計之實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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