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2 條(就地審計之實施)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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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2 條規定,審計人員就地查核時得通知機關送交報表,對簿籍隨時檢查,並核對有關憑證、現金與財物,以確認帳實相符。
Q · 審計人員可以不先通知就來查帳嗎?
依審計法第 42 條,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對受查機關簿籍「得隨時檢查」,並可與有關憑證、現金、財物核對。也就是說,他不需要事先預約才能翻帳,也不會只看帳面數字,而會把帳上記載與實際的單據、現金、財物逐筆對照。受查機關有配合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
白話解讀
審計人員走進你機關那一刻,他能做的事比多數承辦人以為的多。他可以通知你把各項報表送過去查核,可以隨時檢查你的簿籍(帳冊紀錄),而且不只是看帳面數字,他會把帳上寫的跟實際的憑證、現金、財物一筆筆核對。重點在「隨時」和「核對實物」這兩件事:他不需要事先預約你才能翻帳,也不會只信你帳本上寫的數字,他要看到對應的單據、要當場點現金、要核對財產實體。帳實不符,就是問題的起點。懂這條,你會知道平常帳憑相符、財產有實、現金日清月結,不是龜毛,是讓你在這一刻站得住的底氣。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2 條為審計就地查核權限之規範,賦予審計人員於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通知受查機關送交各項報表、對簿籍隨時檢查,並與憑證、現金、財物核對之職權,核心在於帳面記載與實物之逐筆對照,以查明帳實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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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人員查帳要先通知嗎?▾
對簿籍得隨時檢查,不需事先預約,但仍以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為範圍。
Q2審計人員可以當場點現金嗎?▾
可以,第 42 條明定得與現金、財物核對,包含實地清點。
Q3帳實不符一定是弊端嗎?▾
不一定,常見墊付未入帳等時序問題,須以憑證與事由還原。
Q4受查機關可以說資料沒整理好拒絕嗎?▾
不可實質規避,可請其列清單並約定合理補送時間。
Q5審計核對的範圍包含哪些?▾
各項報表、簿籍、有關憑證、現金及財物。
Q6財產清冊與實物不符會怎樣?▾
列為財產管理缺失,保管人須說明甚至負賠償責任。
Q7簿籍要保存多久才需提供?▾
以法定保存年限內者為配合範圍。
Q8第 42 條跟第 14 條查閱權有何不同?▾
42 條偏就地查核核對實物,14 條偏查閱簿籍憑證之一般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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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查核方式 | 核心客體 | 特性 |
|---|---|---|---|
| 審計法第 42 條 | 就地核對實物 | 簿籍+憑證+現金+財物 | 得隨時檢查、帳實逐筆對照 |
| 審計法第 14 條 | 查閱協助 | 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 | 主管人員協助提供之一般義務 |
| 審計法第 13 條 | 隨時稽察 | 一切收支及財物 | 稽察權之概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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