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3 條(就地審核結果之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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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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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3 條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非最終結論,核定後才生效力。
Q · 現場審計人員說我有問題,是不是就確定了?
還沒。要報審計機關核定才算數
依審計法第 43 條,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的人員,必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只是初步判斷。對受查機關產生實際拘束力的是審計機關的核定,不是現場的口頭說法。核定前是補充說明、提出有利事證的關鍵時機。
深度解讀
就地查核的審計人員當場跟你說的話,其實不算最終結論。第43條講的是一個很多人會誤會的環節:派到機關現場辦理審計的人員,把審核結果整理好之後,要報請「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由機關拍板才生效。意思是現場審計人員是查核與初步判斷的角色,真正的決定權在他背後的審計機關。這個設計對你有兩層意義:第一,現場聽到的「有問題」還沒定案,你還有在核定前補充說明、提出事證的空間;第二,最後對你產生效力的是審計機關的核定,不是現場某個人的口頭意見。搞清楚誰才是拍板的人,你才知道力氣要花在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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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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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