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3 條(就地審核結果之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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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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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3 條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非最終結論,核定後才生效力。
Q · 現場審計人員說我有問題,是不是就確定了?
還沒。要報審計機關核定才算數
依審計法第 43 條,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的人員,必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只是初步判斷。對受查機關產生實際拘束力的是審計機關的核定,不是現場的口頭說法。核定前是補充說明、提出有利事證的關鍵時機。
白話解讀
就地查核的審計人員當場跟你說的話,其實不算最終結論。第43條講的是一個很多人會誤會的環節:派到機關現場辦理審計的人員,把審核結果整理好之後,要報請「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由機關拍板才生效。意思是現場審計人員是查核與初步判斷的角色,真正的決定權在他背後的審計機關。這個設計對你有兩層意義:第一,現場聽到的「有問題」還沒定案,你還有在核定前補充說明、提出事證的空間;第二,最後對你產生效力的是審計機關的核定,不是現場某個人的口頭意見。搞清楚誰才是拍板的人,你才知道力氣要花在哪。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3 條為審計程序性規範,確立「現場初判、機關核定」的兩層結構: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之人員負責查核並形成審核結果,須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後,方對受查機關發生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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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就地查核的審計人員說我有問題,是不是就確定了?
還沒。第43條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要把審核結果報請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只是初步判斷,最終效力來自審計機關的核定。核定前是補充說明、提出有利事證的黃金窗口。
Q2現場跟報上去核定,差別到底在哪?
現場審計人員負責查核與形成初步結果,審計機關負責審酌後核定,兩者是初判與拍板的關係。對受查機關產生實際拘束力的是核定,不是現場的口頭說法。
Q3審核結果核定前我能做什麼?
在報請審計機關核定前,主動備齊佐證文件、以正式書面向審計機關陳述,這是成本最低的階段;核定後再爭,面對的是推翻既成決定,舉證與程序成本都翻倍。
Q4審計法第43條是什麼?
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確立現場初判與機關拍板的兩層審核結構。
Q5「審核結果報請核定」是什麼意思?
現場審計人員把查核形成的初步結果送上級審計機關,由機關審酌後作成最終決定,核定後才生拘束力。
Q6誰是該管審計機關?
依機關層級而定:中央由審計部,省市由各審計處,所屬機關由各審計室辦理並核定。
Q7就地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差在哪?
前者負責現場查核與初步判斷,後者負責審酌與最終核定;對受查機關生效的是後者的核定。
Q8審核結果核定前我能補件嗎?
能。核定前主動備齊預算流用核准、採購程序等佐證並書面陳述,是成本最低的階段。
Q9怎麼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說明?
釐清爭點是事實認定還是法令適用,透過正式書面管道(非口頭)向該管審計機關遞交說明與佐證。
Q10審計核定後不服怎麼救濟?
依審計法所定複核或聲明異議途徑,於期限內提出;逾期或證據不足難以翻案。
Q11怎麼知道審核結果核定了沒?
向承辦或該管審計機關確認核定狀態;未核定仍在可陳述期,已核定才需走救濟。
Q12現場意見 vs 機關核定 哪個有拘束力?
機關核定才有。現場意見是初步判斷,核定後才對受查機關發生拘束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ite_audit_result | authority_ratification |
|---|---|---|
| 角色 | 查核與初步判斷 | 最終審酌與拍板 |
| 法律效力 | 尚未對受查機關生拘束力 | 核定後發生拘束力 |
| 可否補件 | 核定前可主動補充說明、提事證 | 核定後須走救濟程序 |
| 救濟方式 | 於核定前陳述即可 | 依審計法所定途徑、限期提出 |
site_audit_result
- 角色
- 查核與初步判斷
- 法律效力
- 尚未對受查機關生拘束力
- 可否補件
- 核定前可主動補充說明、提事證
- 救濟方式
- 於核定前陳述即可
authority_ratification
- 角色
- 最終審酌與拍板
- 法律效力
- 核定後發生拘束力
- 可否補件
- 核定後須走救濟程序
- 救濟方式
- 依審計法所定途徑、限期提出
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主管公庫機關應按月編造庫款收支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造庫款收支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核准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主管公庫機關應按月編造庫款收支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造庫款收支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審計機關,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核准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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