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3 條(就地審核結果之報核)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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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3 條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非最終結論,核定後才生效力。
Q · 現場審計人員說我有問題,是不是就確定了?
依審計法第 43 條,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的人員,必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只是初步判斷。對受查機關產生實際拘束力的是審計機關的核定,不是現場的口頭說法。核定前是補充說明、提出有利事證的關鍵時機。
白話解讀
就地查核的審計人員當場跟你說的話,其實不算最終結論。第43條講的是一個很多人會誤會的環節:派到機關現場辦理審計的人員,把審核結果整理好之後,要報請「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由機關拍板才生效。意思是現場審計人員是查核與初步判斷的角色,真正的決定權在他背後的審計機關。這個設計對你有兩層意義:第一,現場聽到的「有問題」還沒定案,你還有在核定前補充說明、提出事證的空間;第二,最後對你產生效力的是審計機關的核定,不是現場某個人的口頭意見。搞清楚誰才是拍板的人,你才知道力氣要花在哪。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3 條為審計程序性規範,確立「現場初判、機關核定」的兩層結構: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之人員負責查核並形成審核結果,須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後,方對受查機關發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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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43條是什麼?▾
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須把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確立兩層審核結構。
Q2現場審計人員說有問題就確定了嗎?▾
沒有。那只是要報上去的初步結果,核定前還能補充說明與佐證。
Q3什麼是該管審計機關核定?▾
由有管轄權的審計機關(如審計部或所屬審計處室)審酌後拍板,核定才生拘束力。
Q4審核結果核定前我能做什麼?▾
備齊佐證文件、以書面正式向審計機關陳述,這是成本最低的階段。
Q5審計核定後不服怎麼辦?▾
須循審計法所定救濟途徑、於期限內提出,難度與成本都比核定前高。
Q6就地審計和送審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派員到機關現場查核,送審是機關把報表送審計機關審核,兩者都須核定。
Q7誰是該管審計機關?▾
依機關層級而定:中央由審計部,地方由各省市審計處或所屬審計室辦理。
Q8審計核定有沒有期限?▾
核定本身依個案進行,不服核定的救濟則有期限,逾期難以翻案(現行效力待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ite_audit_result | authority_ratification |
|---|---|---|
| 角色 | 查核與初步判斷 | 最終審酌與拍板 |
| 法律效力 | 尚未對受查機關生拘束力 | 核定後發生拘束力 |
| 可否補件 | 核定前可主動補充說明、提事證 | 核定後須走救濟程序 |
| 救濟方式 | 於核定前陳述即可 | 依審計法所定途徑、限期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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