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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審計法43就地審核結果之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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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3 條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非最終結論,核定後才生效力。

Q · 現場審計人員說我有問題,是不是就確定了?

還沒。要報審計機關核定才算數

依審計法第 43 條,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的人員,必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只是初步判斷。對受查機關產生實際拘束力的是審計機關的核定,不是現場的口頭說法。核定前是補充說明、提出有利事證的關鍵時機。

白話解讀

就地查核的審計人員當場跟你說的話,其實不算最終結論。第43條講的是一個很多人會誤會的環節:派到機關現場辦理審計的人員,把審核結果整理好之後,要報請「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由機關拍板才生效。意思是現場審計人員是查核與初步判斷的角色,真正的決定權在他背後的審計機關。這個設計對你有兩層意義:第一,現場聽到的「有問題」還沒定案,你還有在核定前補充說明、提出事證的空間;第二,最後對你產生效力的是審計機關的核定,不是現場某個人的口頭意見。搞清楚誰才是拍板的人,你才知道力氣要花在哪。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3 條為審計程序性規範,確立「現場初判、機關核定」的兩層結構: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之人員負責查核並形成審核結果,須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後,方對受查機關發生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就地查核的審計人員說我有問題,是不是就確定了?

還沒。第43條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要把審核結果報請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現場意見只是初步判斷,最終效力來自審計機關的核定。核定前是補充說明、提出有利事證的黃金窗口。

Q2現場跟報上去核定,差別到底在哪?

現場審計人員負責查核與形成初步結果,審計機關負責審酌後核定,兩者是初判與拍板的關係。對受查機關產生實際拘束力的是核定,不是現場的口頭說法。

Q3審核結果核定前我能做什麼?

在報請審計機關核定前,主動備齊佐證文件、以正式書面向審計機關陳述,這是成本最低的階段;核定後再爭,面對的是推翻既成決定,舉證與程序成本都翻倍。

Q4審計法第43條是什麼?

規定就地辦理審計的人員須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確立現場初判與機關拍板的兩層審核結構。

Q5「審核結果報請核定」是什麼意思?

現場審計人員把查核形成的初步結果送上級審計機關,由機關審酌後作成最終決定,核定後才生拘束力。

Q6誰是該管審計機關?

依機關層級而定:中央由審計部,省市由各審計處,所屬機關由各審計室辦理並核定。

Q7就地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差在哪?

前者負責現場查核與初步判斷,後者負責審酌與最終核定;對受查機關生效的是後者的核定。

Q8審核結果核定前我能補件嗎?

能。核定前主動備齊預算流用核准、採購程序等佐證並書面陳述,是成本最低的階段。

Q9怎麼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說明?

釐清爭點是事實認定還是法令適用,透過正式書面管道(非口頭)向該管審計機關遞交說明與佐證。

Q10審計核定後不服怎麼救濟?

依審計法所定複核或聲明異議途徑,於期限內提出;逾期或證據不足難以翻案。

Q11怎麼知道審核結果核定了沒?

向承辦或該管審計機關確認核定狀態;未核定仍在可陳述期,已核定才需走救濟。

Q12現場意見 vs 機關核定 哪個有拘束力?

機關核定才有。現場意見是初步判斷,核定後才對受查機關發生拘束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te_audit_resultauthority_ratification
角色查核與初步判斷最終審酌與拍板
法律效力尚未對受查機關生拘束力核定後發生拘束力
可否補件核定前可主動補充說明、提事證核定後須走救濟程序
救濟方式於核定前陳述即可依審計法所定途徑、限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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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查核與初步判斷
法律效力
尚未對受查機關生拘束力
可否補件
核定前可主動補充說明、提事證
救濟方式
於核定前陳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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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最終審酌與拍板
法律效力
核定後發生拘束力
可否補件
核定後須走救濟程序
救濟方式
依審計法所定途徑、限期提出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主管公庫機關應按月編造庫款收支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造庫款收支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核准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 名詞
  • 核定名詞
(0270428 制定)

主管公庫機關應按月編造庫款收支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造庫款收支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核准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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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43 條規定:「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