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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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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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4 條已刪除,現行無內容,就地審計規定請看第 41 至 43 條。
Q · 審計法第 44 條還能引用嗎?
不行,本條已刪除無內容
審計法第 44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無任何規範內容。實務上若需引用就地審計相關規定,應改援引現行有效的第 41 條(內部控制評核)、第 42 條(報表查核)與第 43 條(審核結果報核)。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原條文所規範事項,已因審計制度調整而由其他條文涵蓋或不再單獨規定。實務上引用審計法就地審計相關規定時,第44條已無內容,應改援引現行有效的相鄰條文(如第41至43條)。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4 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無內容。其原規範事項已因審計制度調整,由相鄰之第 41 至 43 條涵蓋或不再單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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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4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現行無內容,原就地審計規範已移由第 41 至 43 條涵蓋。
Q2審計法第44條被刪除了嗎?
是,本條已於修法刪除,現行法查不到任何文字。
Q3審計法第44條刪除後要改引哪條?
改援引現行第 41 條(內部控制評核)、第 42 條(報表查核)、第 43 條(審核結果報核)。
Q4條文刪除跟條文修正差在哪?
修正是改內容仍有效;刪除是整條移除、現行無文字,引用刪除條文等於引用不存在的規範。
立法沿革 4 版
(0270428 制定)
經理公債財物或特種基金之機關,應按月編造動態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造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0391017 全文修正)
公庫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庫款收支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10405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之修正,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編製會計報告,無須連同原始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經理公債財物或特種基金之機關,應按月編造動態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造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公庫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庫款收支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之修正,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編製會計報告,無須連同原始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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