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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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4 條已刪除,現行無內容,就地審計規定請看第 41 至 43 條。
Q · 審計法第 44 條還能引用嗎?
審計法第 44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無任何規範內容。實務上若需引用就地審計相關規定,應改援引現行有效的第 41 條(內部控制評核)、第 42 條(報表查核)與第 43 條(審核結果報核)。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原條文所規範事項,已因審計制度調整而由其他條文涵蓋或不再單獨規定。實務上引用審計法就地審計相關規定時,第44條已無內容,應改援引現行有效的相鄰條文(如第41至43條)。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4 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無內容。其原規範事項已因審計制度調整,由相鄰之第 41 至 43 條涵蓋或不再單獨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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