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 第 45 條(年度決算之送審)

快速跳轉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年度結束後須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定後發給審定書作為定讞依據。

Q · 決算送出去就沒我的事了嗎?

不是。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的「審定書」才是定讞

依審計法第 45 條,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給審定書。送審只是起點,審核過程中審計機關可能提出疑義要求補件說明,審定書也可能載明剔除、追繳事項,責任落到當初經辦支出的承辦人與核章主管,不是收文歸檔就結束。

深度解讀

會計年度一結束,時鐘就開始倒數。第45條要求每個機關在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把一整年實際的收支結算成正式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會發給一份「審定書」。這份審定書不是形式公文,它是你機關這一年帳務被官方蓋章認可(或指出問題)的最終文件,牽動的是預算執行績效、相關人員的解除責任,甚至後續的賠償或追繳。多數承辦只把決算當成年度結束的例行報表,沒意識到審定書一旦載明缺失,責任就跟著落到具體的人頭上。懂這條,你會把決算編製和送審時程當成有後座力的事在管理,而不是行政流程的尾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