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5 條(年度決算之送審)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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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年度結束後須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定後發給審定書作為定讞依據。
Q · 決算送出去就沒我的事了嗎?
依審計法第 45 條,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給審定書。送審只是起點,審核過程中審計機關可能提出疑義要求補件說明,審定書也可能載明剔除、追繳事項,責任落到當初經辦支出的承辦人與核章主管,不是收文歸檔就結束。
白話解讀
會計年度一結束,時鐘就開始倒數。第45條要求每個機關在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把一整年實際的收支結算成正式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會發給一份「審定書」。這份審定書不是形式公文,它是你機關這一年帳務被官方蓋章認可(或指出問題)的最終文件,牽動的是預算執行績效、相關人員的解除責任,甚至後續的賠償或追繳。多數承辦只把決算當成年度結束的例行報表,沒意識到審定書一旦載明缺失,責任就跟著落到具體的人頭上。懂這條,你會把決算編製和送審時程當成有後座力的事在管理,而不是行政流程的尾巴。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5 條為政府決算審核的程序性規範:各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須自行編製年度決算,送由獨立的審計機關(審計部)審核,經審定後核發「審定書」。審定書是該機關當年度財務收支經官方確認的最終文件,載明審核結果,並作為解除經管責任或剔除、追繳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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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決算編完送出去就沒我的事了嗎?▾
沒這麼簡單。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機關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要等審計機關審定並發給審定書才算完成。審核過程中審計機關可能提出疑義要你補件說明,審定書也可能載明剔除或追繳。內行人提示:把送審日當成起點而非終點,送出後主動追蹤審核進度、隨時準備補件,比收到審定書才驚覺有問題從容得多。
Q2審定書上寫要剔除、追繳某筆款,我該怎麼辦?▾
先看清楚事由:是核銷文件不齊的程序問題,還是該筆支出根本不該動用的實質問題。前者多能補正,後者牽涉責任歸屬。不服的話可依審計法所定途徑申請複核。內行人提示:當初的請款單、核准簽章、長官批示是你的護身符,能證明你是依正當程序與指示經辦,責任認定會完全不同,這些紀錄平時就要留好。
Q3審計機關是哪個單位?跟主計總處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的審計機關是審計部,隸屬監察院,依審計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干涉;主計總處屬行政院,負責預算與會計,兩者分屬不同院、職能不同。內行人提示:把「編製決算」(機關自己+主計系統)和「審定決算」(外部審計機關)兩個角色分清楚,你才知道補件、申請複核各該找誰。
Q4審計法第 45 條 審定書是什麼?▾
審計機關審定機關年度決算後核發的官方文件,是該年度帳務的最終定讞,載明審核結果與剔除追繳事項。
Q5年度決算是什麼?▾
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就一整年實際收支結算編製的正式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
Q6什麼叫剔除追繳?▾
審核發現不應支出或不符規定的款項時予以剔除,並向經管者追繳,責任指向具體經辦人。
Q7決算和會計報告差在哪?▾
會計報告是平時定期報送的執行報告,決算是年度結束後的全年實際收支總結算。
Q8年度決算怎麼送審?▾
年度結束依決算法期限編製決算,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中有疑義主動補件,待審定後收受審定書。
Q9收到審定書要做什麼?▾
逐項確認有無剔除、追繳或應負責任記載,不可僅歸檔;有缺失追蹤後續處理。
Q10不服審定結果怎麼救濟?▾
依審計法所定期限申請複核或聲明異議,並保全當初請款、核准、簽章紀錄。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依程序經辦?▾
保全請款單、核准簽章、長官批示,證明依正當程序與指示經辦,責任認定完全不同。
Q12審計機關 vs 主計總處差在哪?▾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獨立審定決算;主計總處屬行政院、負責預算會計,分屬不同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預算 | 會計報告 | 年度決算(本條) |
|---|---|---|---|
| 時點 | 年度開始前事前編列 | 平時定期(月/季)報送 | 會計年度結束後結算 |
| 性質 | 支出授權上限 | 執行進度報告 | 全年實際收支總結算 |
| 審核結果 | 立法機關審議通過 | 審計機關隨時審核 | 審計機關審定並發審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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