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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45年度決算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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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年度結束後須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定後發給審定書作為定讞依據。

Q · 決算送出去就沒我的事了嗎?

不是。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的「審定書」才是定讞

依審計法第 45 條,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給審定書。送審只是起點,審核過程中審計機關可能提出疑義要求補件說明,審定書也可能載明剔除、追繳事項,責任落到當初經辦支出的承辦人與核章主管,不是收文歸檔就結束。

白話解讀

會計年度一結束,時鐘就開始倒數。第45條要求每個機關在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把一整年實際的收支結算成正式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會發給一份「審定書」。這份審定書不是形式公文,它是你機關這一年帳務被官方蓋章認可(或指出問題)的最終文件,牽動的是預算執行績效、相關人員的解除責任,甚至後續的賠償或追繳。多數承辦只把決算當成年度結束的例行報表,沒意識到審定書一旦載明缺失,責任就跟著落到具體的人頭上。懂這條,你會把決算編製和送審時程當成有後座力的事在管理,而不是行政流程的尾巴。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5 條為政府決算審核的程序性規範:各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須自行編製年度決算,送由獨立的審計機關(審計部)審核,經審定後核發「審定書」。審定書是該機關當年度財務收支經官方確認的最終文件,載明審核結果,並作為解除經管責任或剔除、追繳的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決算編完送出去就沒我的事了嗎?

沒這麼簡單。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機關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要等審計機關審定並發給審定書才算完成。審核過程中審計機關可能提出疑義要你補件說明,審定書也可能載明剔除或追繳。內行人提示:把送審日當成起點而非終點,送出後主動追蹤審核進度、隨時準備補件,比收到審定書才驚覺有問題從容得多。

Q2審定書上寫要剔除、追繳某筆款,我該怎麼辦?

先看清楚事由:是核銷文件不齊的程序問題,還是該筆支出根本不該動用的實質問題。前者多能補正,後者牽涉責任歸屬。不服的話可依審計法所定途徑申請複核。內行人提示:當初的請款單、核准簽章、長官批示是你的護身符,能證明你是依正當程序與指示經辦,責任認定會完全不同,這些紀錄平時就要留好。

Q3審計機關是哪個單位?跟主計總處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的審計機關是審計部,隸屬監察院,依審計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干涉;主計總處屬行政院,負責預算與會計,兩者分屬不同院、職能不同。內行人提示:把「編製決算」(機關自己+主計系統)和「審定決算」(外部審計機關)兩個角色分清楚,你才知道補件、申請複核各該找誰。

Q4審計法第 45 條 審定書是什麼?

審計機關審定機關年度決算後核發的官方文件,是該年度帳務的最終定讞,載明審核結果與剔除追繳事項。

Q5年度決算是什麼?

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就一整年實際收支結算編製的正式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

Q6什麼叫剔除追繳?

審核發現不應支出或不符規定的款項時予以剔除,並向經管者追繳,責任指向具體經辦人。

Q7決算和會計報告差在哪?

會計報告是平時定期報送的執行報告,決算是年度結束後的全年實際收支總結算。

Q8年度決算怎麼送審?

年度結束依決算法期限編製決算,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中有疑義主動補件,待審定後收受審定書。

Q9收到審定書要做什麼?

逐項確認有無剔除、追繳或應負責任記載,不可僅歸檔;有缺失追蹤後續處理。

Q10不服審定結果怎麼救濟?

依審計法所定期限申請複核或聲明異議,並保全當初請款、核准、簽章紀錄。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依程序經辦?

保全請款單、核准簽章、長官批示,證明依正當程序與指示經辦,責任認定完全不同。

Q12審計機關 vs 主計總處差在哪?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獨立審定決算;主計總處屬行政院、負責預算會計,分屬不同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預算會計報告年度決算(本條)
時點年度開始前事前編列平時定期(月/季)報送會計年度結束後結算
性質支出授權上限執行進度報告全年實際收支總結算
審核結果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審計機關隨時審核審計機關審定並發審定書

預算

時點
年度開始前事前編列
性質
支出授權上限
審核結果
立法機關審議通過

會計報告

時點
平時定期(月/季)報送
性質
執行進度報告
審核結果
審計機關隨時審核

年度決算(本條)

時點
會計年度結束後結算
性質
全年實際收支總結算
審核結果
審計機關審定並發審定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による国の決算の検査・検査報告(会計検査院制度・財政法上の決算検査)
韓國감사원의 결산 검사(감사원·국가재정법상 결산검사 제도)
中國审计署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审计法上的决算审计制度)
德國Prüfung der Haushaltsrechnung durch den Bundesrechnungshof (Bundeshaushaltsordnung, Rechnungslegung und Prüfung)
法國Contrôle des comptes publics par la Cour des comptes (loi de règlement / LOLF)
美國Audit of federal financial statements by 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各級政府編製之年度總決算,應送審計機關審定。審計機關審定後。應加具審查報告,由審計部彙核呈由監察院轉呈國民政府。

(0391017 全文修正)

經理公債財物或特種基金之機關,應按月編製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 名詞
  • 審定名詞
(0270428 制定)

各級政府編製之年度總決算,應送審計機關審定。審計機關審定後。應加具審查報告,由審計部彙核呈由監察院轉呈國民政府。

(0391017 全文修正)

經理公債財物或特種基金之機關,應按月編製月報,並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年報,分別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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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