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5 條(年度決算之送審)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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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年度結束後須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定後發給審定書作為定讞依據。
Q · 決算送出去就沒我的事了嗎?
依審計法第 45 條,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給審定書。送審只是起點,審核過程中審計機關可能提出疑義要求補件說明,審定書也可能載明剔除、追繳事項,責任落到當初經辦支出的承辦人與核章主管,不是收文歸檔就結束。
白話解讀
會計年度一結束,時鐘就開始倒數。第45條要求每個機關在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把一整年實際的收支結算成正式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會發給一份「審定書」。這份審定書不是形式公文,它是你機關這一年帳務被官方蓋章認可(或指出問題)的最終文件,牽動的是預算執行績效、相關人員的解除責任,甚至後續的賠償或追繳。多數承辦只把決算當成年度結束的例行報表,沒意識到審定書一旦載明缺失,責任就跟著落到具體的人頭上。懂這條,你會把決算編製和送審時程當成有後座力的事在管理,而不是行政流程的尾巴。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5 條為政府決算審核的程序性規範:各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須自行編製年度決算,送由獨立的審計機關(審計部)審核,經審定後核發「審定書」。審定書是該機關當年度財務收支經官方確認的最終文件,載明審核結果,並作為解除經管責任或剔除、追繳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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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45 條在規範什麼?▾
各機關年度結束後編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定後發審定書。
Q2審定書是什麼?▾
審計機關審定機關年度決算後核發的官方文件,是該年度帳務的最終定讞,載明審核結果與剔除追繳事項。
Q3決算送審後還要做什麼?▾
配合審計機關審核,遇疑義主動補送核准文件與事證,收到審定書詳閱有無剔除追繳。
Q4審定書載明剔除追繳怎麼辦?▾
先分清是程序瑕疵還是實質不應支出,不服可依審計法救濟途徑申請複核,並保全當初請款核准簽章紀錄。
Q5決算逾期送審有什麼後果?▾
影響機關預算執行績效與承辦考評,審計機關並得依審計法第 46 條催告。
Q6審計機關是哪個單位?▾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是司法院或行政院主計總處。
Q7決算和預算、會計報告差在哪?▾
預算是事前編列、會計報告是平時定期報送、決算是年度結束後的實際收支結算總報告。
Q8機關決算和國家總決算什麼關係?▾
各機關決算審定後匯流進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的總決算審核報告,是上下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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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預算 | 會計報告 | 年度決算(本條) |
|---|---|---|---|
| 時點 | 年度開始前事前編列 | 平時定期(月/季)報送 | 會計年度結束後結算 |
| 性質 | 支出授權上限 | 執行進度報告 | 全年實際收支總結算 |
| 審核結果 | 立法機關審議通過 | 審計機關隨時審核 | 審計機關審定並發審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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