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5 條(年度決算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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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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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年度結束後須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定後發給審定書作為定讞依據。
Q · 決算送出去就沒我的事了嗎?
不是。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的「審定書」才是定讞
依審計法第 45 條,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給審定書。送審只是起點,審核過程中審計機關可能提出疑義要求補件說明,審定書也可能載明剔除、追繳事項,責任落到當初經辦支出的承辦人與核章主管,不是收文歸檔就結束。
深度解讀
會計年度一結束,時鐘就開始倒數。第45條要求每個機關在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把一整年實際的收支結算成正式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會發給一份「審定書」。這份審定書不是形式公文,它是你機關這一年帳務被官方蓋章認可(或指出問題)的最終文件,牽動的是預算執行績效、相關人員的解除責任,甚至後續的賠償或追繳。多數承辦只把決算當成年度結束的例行報表,沒意識到審定書一旦載明缺失,責任就跟著落到具體的人頭上。懂這條,你會把決算編製和送審時程當成有後座力的事在管理,而不是行政流程的尾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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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