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6 條(逾期送審之催告)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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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46條規定機關會計報告逾期未送審,審計機關應先催告;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17條規定辦理後續查核。
Q · 機關會計報告逾期沒送審會怎樣?
依審計法第 46 條,機關會計報告未依期限送審,審計機關先發催告(書面催繳並開始留痕);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審計機關得依第十七條啟動後續查核與責任認定程序。逾期本身先觸發催告,真正升級點在催告後仍不送——性質從被動受審轉為被主動列管。
白話解讀
你以為機關把會計報告「晚一點送」審計部頂多被唸幾句?這條告訴你後果分兩段升級。第一段,逾期不送,審計機關先發催告(正式的書面催繳,等於官方紀錄已經開始計時)。第二段才是重點:催告後還不送,審計機關可以直接依第十七條動手,那是審計人員主動查帳、要求說明、發現違法時通知限期改善的職權啟動鈕。換句話說,拖延不會讓帳消失,只會把「被動受審」變成「被主動盯上」,而且過程全部留痕。對一個機關會計人員來說,這條決定了你是在期限內從容送件,還是讓你的單位變成審計部名單上那個「需要特別關注」的對象。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46 條為會計報告送審義務的補強性程序規範,採兩階段設計:機關逾期未送審先由審計機關發出催告;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十七條規定啟動後續處理,確保政府財務監督不因機關拖延而停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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