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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46 條(逾期送審之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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