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7 條(公營事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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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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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47條以政府出資過半為門檻,劃定獨資、合資逾半、轉投資逾半三類公營事業應受審計機關審核。
Q · 公司被政府投資,帳就要給審計部審嗎?
政府出資過半就要受審計機關審核
依審計法第47條,三種情形應受審計機關審核:第1款政府獨資經營、第2款政府與人民合資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第3款前兩款公營事業再轉投資且轉投資資本超過該事業百分之五十。判斷關鍵是出資比例而非公司名稱,政府持股一旦過半,整本財務報表就進入國家審計範圍。
白話解讀
台電、中油、台水、台鐵這些公司的帳,最後一道關卡不是董事會,也不是經濟部,是審計部。這條畫出了一條很多人從沒注意過的線:政府獨資的、政府出資超過一半的、甚至這些公司再轉投資出去而且持股又超過一半的「孫公司」,全部要接受審計機關審核。關鍵數字是百分之五十。低於這條線,政府只是股東之一,管不到帳;一旦過半,整本財務報表就進入國家審計的射程。你如果在公股或其轉投資事業工作,這條決定了你的公司是「一般民營公司的帳務自由」,還是「每一筆錢都要對國家交代」。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47條為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認定條款,以政府出資比例為標準,劃定應受審計機關審核的範圍:政府獨資、政府資本逾百分之五十之合資事業,以及由前述機關轉投資且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事業,三者均納入國家審計監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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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家公司怎麼判斷算不算要被審計部審核的公營事業?
看出資。政府獨資(第一款)、政府與民間合資但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第二款)、或前兩種公營事業再轉投資且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事業(第三款),都在範圍內。判斷重點是資本比例而非公司名稱或誰在經營,只要把股權結構攤開算過半與否,答案就出來了。
Q2公營事業轉投資的子公司也要被審計嗎?
要,但有條件。第三款規定前兩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才納入。也就是母公司持股要過半,孫公司才被網住。實務上判斷孫公司時容易漏算間接持股的層層比例,逐層確認每一層是否都過半,才不會誤判管轄。
Q3審計法第4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哪些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受審計機關審核,以政府出資比例為認定標準,是公營事業審計章的入口條款。
Q4三款規定差在哪?
第1款政府獨資、第2款政府合資逾50%、第3款前兩款機關轉投資逾50%,共同門檻都是政府資本過半。
Q5什麼叫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依政府出資比例認定、應受國家審計監督的事業,看的是資本結構而非名稱或主管機關。
Q6什麼叫轉投資逾百分之五十?
公營事業再以資本投資其他事業,且其投資金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的一半,使該事業納入第3款受審範圍。
Q7公司怎麼判斷算不算公營事業?
調出資結構→算政府直接持股→檢視母公司屬性→逐層算轉投資比例,任一款過半即受審。
Q8間接持股的孫公司怎麼算?
逐層確認每一層出資比例,母公司須為公營事業且對本事業出資逾50%,層層皆過半才落入第3款。
Q9政府持股比例怎麼確認?
調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財報,加總各政府機關直接出資,判斷是否獨資或超過百分之五十。
Q10落入受審範圍後要做什麼?
依第49、50條送營業事業計畫、預算、會計月報、結算表與年度決算表給審計機關審核。
Q11審計法47條 vs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差在哪?
兩者都用政府資本逾半定義範圍,審計法定的是審計客體、國管法定的是國營事業治理範疇。
Q12政府持股49%要受審計嗎?
不到百分之五十不適用第2款,政府僅為少數股東,該事業留在一般企業治理體系外於審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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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別 | 類型 | 門檻 | 是否受審 |
|---|---|---|---|
| 第1款 | 政府獨資經營 | 100% 政府出資 | 是 |
| 第2款 | 政府與人民合資 | 政府資本超過 50% | 是 |
| 第3款 | 前兩款機關轉投資 | 轉投資資本超過該事業 50% | 是 |
類型
- 第1款
- 政府獨資經營
- 第2款
- 政府與人民合資
- 第3款
- 前兩款機關轉投資
門檻
- 第1款
- 100% 政府出資
- 第2款
- 政府資本超過 50%
- 第3款
- 轉投資資本超過該事業 50%
是否受審
- 第1款
- 是
- 第2款
- 是
- 第3款
- 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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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得隨時檢查之。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前條所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0610418 全文修正)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 核名詞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得隨時檢查之。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前條所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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