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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47 條(公營事業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經審計機關審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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