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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47 條(公營事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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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47條以政府出資過半為門檻,劃定獨資、合資逾半、轉投資逾半三類公營事業應受審計機關審核。

Q · 公司被政府投資,帳就要給審計部審嗎?

政府出資過半就要受審計機關審核

依審計法第47條,三種情形應受審計機關審核:第1款政府獨資經營、第2款政府與人民合資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第3款前兩款公營事業再轉投資且轉投資資本超過該事業百分之五十。判斷關鍵是出資比例而非公司名稱,政府持股一旦過半,整本財務報表就進入國家審計範圍。

深度解讀

台電、中油、台水、台鐵這些公司的帳,最後一道關卡不是董事會,也不是經濟部,是審計部。這條畫出了一條很多人從沒注意過的線:政府獨資的、政府出資超過一半的、甚至這些公司再轉投資出去而且持股又超過一半的「孫公司」,全部要接受審計機關審核。關鍵數字是百分之五十。低於這條線,政府只是股東之一,管不到帳;一旦過半,整本財務報表就進入國家審計的射程。你如果在公股或其轉投資事業工作,這條決定了你的公司是「一般民營公司的帳務自由」,還是「每一筆錢都要對國家交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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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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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