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8 條(公營事業審計之適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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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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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48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法令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兼查合法性與經營績效。
Q · 公營事業的審計跟一般政府機關有什麼不同?
多一把尺,除合法性外還用企業審計原則查經營績效
依審計法第 48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這代表台電、中油這類事業被審時,不只看每筆支出合不合法,還會用查核民營企業的標準檢視經營績效、資產評價與成本控制。換言之,公營事業審計是雙軌的:守法是底線,經營合理性也要被檢視。
深度解讀
一般人對「政府審計」的想像就是查有沒有貪、有沒有亂花錢,也就是合法性。對純政府機關大致沒錯。但這條替公營事業開了另一扇門:除了依審計法和相關法令審核,還「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這句話的份量很大。它意味著台電、中油這類事業被審的時候,不只看每一筆支出合不合法,還會用查核民營企業的那套標準看它經營得好不好、資產評價合不合理、成本控制有沒有效率。換句話說,公營事業的審計是雙重的:守法是底線,經營績效也要被檢視。如果你在公營事業做財會或經營,這條告訴你,把錢花得「合法」還不夠,還要花得「有道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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