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9 條(公營事業報表之送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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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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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督公營事業的錢,不是等到年底結算才開始。這條把監督的時點往前拉到「還沒花之前」。公營事業的營業(或事業)計畫、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加上每個月的會計月報,全部都要送審計機關。看出設計了嗎?計畫和預算是事前,分期實施計畫和會計月報是事中。等於審計機關從你規劃要做什麼、打算花多少,到每個月實際進度,都看在眼裡。對公營事業財會人員來說,這條意味著送審是貫穿全年的例行義務,不是一次性的交差;漏送任何一項,都是把監督鏈打了個缺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公的機関に対する会計検査)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회계검사)
中國审计法(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i.V.m. Bundesrechnungshofgesetz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 § 9105(GAO audit of Government corpo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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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變賣各種財物之開標決標驗收,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其不合法定手續或與契約章則不符者,監視員應糾正之。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0610418 全文修正)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變賣各種財物之開標決標驗收,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其不合法定手續或與契約章則不符者,監視員應糾正之。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0610418 全文修正)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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