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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49 條(公營事業報表之送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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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深度解讀

監督公營事業的錢,不是等到年底結算才開始。這條把監督的時點往前拉到「還沒花之前」。公營事業的營業(或事業)計畫、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加上每個月的會計月報,全部都要送審計機關。看出設計了嗎?計畫和預算是事前,分期實施計畫和會計月報是事中。等於審計機關從你規劃要做什麼、打算花多少,到每個月實際進度,都看在眼裡。對公營事業財會人員來說,這條意味著送審是貫穿全年的例行義務,不是一次性的交差;漏送任何一項,都是把監督鏈打了個缺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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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49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