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9 條(公營事業報表之送審(一))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督公營事業的錢,不是等到年底結算才開始。這條把監督的時點往前拉到「還沒花之前」。公營事業的營業(或事業)計畫、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加上每個月的會計月報,全部都要送審計機關。看出設計了嗎?計畫和預算是事前,分期實施計畫和會計月報是事中。等於審計機關從你規劃要做什麼、打算花多少,到每個月實際進度,都看在眼裡。對公營事業財會人員來說,這條意味著送審是貫穿全年的例行義務,不是一次性的交差;漏送任何一項,都是把監督鏈打了個缺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公的機関に対する会計検査)
🇰🇷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회계검사)
🇨🇳 中國审计法(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i.V.m. Bundesrechnungshofgesetz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ur des comptes)
🇺🇸 美國31 U.S.C. § 9105(GAO audit of Government corpor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