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0 條(公營事業報表之送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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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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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50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與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是公營事業年度決算的法定送審依據。
Q · 公營事業每年要送什麼給審計機關?
結算表與年度決算表都要編製後送審計機關審核
依審計法第 50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台電、中油等政府獨資或公股經營機構)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應分別編製結算表與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結算表是經營結果的彙整,年度決算表是依規定格式編製、對外正式負責的決算報表,兩者性質不同須並送。送件只是審核程序的開始,審計機關會核對數字、檢視勾稽關係並提出審核意見。
深度解讀
前一條管的是一整年「邊做邊送」,這條收尾:一個年度跑完,公營事業要把結算表和年度決算表編出來,送審計機關審核。這是整個審計循環的終點站,也是最關鍵的一次驗收。決算表攤開的是這一年到底賺了還是賠了、錢花到哪去、資產負債變成什麼樣,而它必須過審計機關這一關才算數。對公營事業而言,決算送審不是把報表丟出去就結束,而是把全年經營攤在國家審計面前接受核對。送出去那一刻,不是責任的結束,是審核的開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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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