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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51 條(盈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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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1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事業自編決算數不具最終法律效力。

Q · 國營事業到底賺還是賠,誰說了算?

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非事業自報數

依審計法第51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的年度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事業送審的決算數只是『申報數』,審計機關有權剔除不應認列的支出、調整虛灌的收益,重新算出官方盈虧。這個審定數一旦確定,繳庫金額、虧損撥補、主管考成全部以它為基準,事業自報的賺賠在法律上不具最終效力。

深度解讀

台電年年喊虧損要漲電價,中油說賺錢繳庫,台水、台鐵、台灣菸酒的盈虧數字天天上新聞。你以為這些數字是公司自己算出來報的?不是。第51條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審計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不是以事業自己編的決算數為準。這代表什麼?事業送上來的帳,審計部可以剔除不該認列的支出、調整虛灌的收益,重新算出一個官方版的盈虧。這個官方數字一旦定下來,後面所有事都跟著它跑:要繳多少盈餘進國庫、虧損由誰撥補、主管的考成績效,全部以審定數為基準。懂這條的人看國營事業財報,會自動分辨『公司自報數』和『審計審定數』是兩個可能差很大的數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審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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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51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