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1 條(盈虧標準)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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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1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事業自編決算數不具最終法律效力。
Q · 國營事業到底賺還是賠,誰說了算?
依審計法第51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的年度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事業送審的決算數只是『申報數』,審計機關有權剔除不應認列的支出、調整虛灌的收益,重新算出官方盈虧。這個審定數一旦確定,繳庫金額、虧損撥補、主管考成全部以它為基準,事業自報的賺賠在法律上不具最終效力。
白話解讀
台電年年喊虧損要漲電價,中油說賺錢繳庫,台水、台鐵、台灣菸酒的盈虧數字天天上新聞。你以為這些數字是公司自己算出來報的?不是。第51條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審計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不是以事業自己編的決算數為準。這代表什麼?事業送上來的帳,審計部可以剔除不該認列的支出、調整虛灌的收益,重新算出一個官方版的盈虧。這個官方數字一旦定下來,後面所有事都跟著它跑:要繳多少盈餘進國庫、虧損由誰撥補、主管的考成績效,全部以審定數為基準。懂這條的人看國營事業財報,會自動分辨『公司自報數』和『審計審定數』是兩個可能差很大的數字。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51條為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之認定基準規範。其確立公有事業的年度盈虧不以事業自行編製之決算數為終局,而以審計機關審核後之審定數為法定準據,審計機關得就不當認列之支出或虛增之收益予以剔除、調整,重算官方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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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51條是什麼?▾
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事業自編決算數須經審定才算數。
Q2審定數和自報數差在哪?▾
自報數是事業依會計處理編出的決算數,審定數是審計機關剔除、調整後的官方數,法律只認後者。
Q3審計機關憑什麼改國營事業的盈虧?▾
審計權源於憲法第90條的國家監察職能,第51條把它具體化為盈虧的最終認定權。
Q4審定數定了還能不能翻案?▾
在審計法所定覆核、聲復程序與期間內可爭執,逾期即確定,且須拿得出原始憑證與專業意見。
Q5審定數會影響什麼?▾
繳庫金額、虧損撥補、事業主管考成績效全部以審定數為基準。
Q6電價、水價跟這條有關嗎?▾
有。漲價常以『事業虧損』為由,但虧損若是審定數與自報數有落差,成本基礎即有爭議空間。
Q7哪些事業適用第51條?▾
依審計法第47條,政府獨資經營或政府與人民合資且政府資本超過半數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Q8審定數確定後盈虧怎麼處理?▾
依審計法第52條,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reported | audited_figure |
|---|---|---|
| 編製主體 | 事業自行編製決算 | 審計機關審核後審定 |
| 法律效力 | 申報數,非終局 | 法定準據,具最終效力 |
| 可否剔除調整 | 事業依會計判斷認列 | 審計機關得剔除不當認列、調整虛增 |
| 連動效果 | 對外宣稱基礎 | 繳庫、撥補、考成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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