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1 條(盈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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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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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1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事業自編決算數不具最終法律效力。
Q · 國營事業到底賺還是賠,誰說了算?
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非事業自報數
依審計法第51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的年度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事業送審的決算數只是『申報數』,審計機關有權剔除不應認列的支出、調整虛灌的收益,重新算出官方盈虧。這個審定數一旦確定,繳庫金額、虧損撥補、主管考成全部以它為基準,事業自報的賺賠在法律上不具最終效力。
深度解讀
台電年年喊虧損要漲電價,中油說賺錢繳庫,台水、台鐵、台灣菸酒的盈虧數字天天上新聞。你以為這些數字是公司自己算出來報的?不是。第51條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審計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不是以事業自己編的決算數為準。這代表什麼?事業送上來的帳,審計部可以剔除不該認列的支出、調整虛灌的收益,重新算出一個官方版的盈虧。這個官方數字一旦定下來,後面所有事都跟著它跑:要繳多少盈餘進國庫、虧損由誰撥補、主管的考成績效,全部以審定數為基準。懂這條的人看國營事業財報,會自動分辨『公司自報數』和『審計審定數』是兩個可能差很大的數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審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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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