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7 條(不法行為之報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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