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7 條(不法行為之報告義務)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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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審計人員發覺財務不法,應報告並通知機關長官處分,得報監察院,涉刑事者移送法院。
Q · 審計查到財務不法,會自動移送法辦嗎?
依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一旦「發覺」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負有義務性的「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並通知機關長官處分;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中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條文用的是義務性的「應」而非裁量性的「得」,因此並非審計人員可自由壓下,行政、監察、刑事三軌可同時推進。
白話解讀
在政府機關裡,財務上動手腳被審計抓到的那一刻,後面引爆的連鎖反應比你想的長。本條規定,審計人員一發現有人財務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不是「記一筆下次再說」,而是同時啟動好幾條軌道:報告給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處分當事人、必要時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要是涉及刑事,直接移送法院並報告監察院。換句話說,一件事可以同時走行政懲處、監察彈劾、刑事追訴三條路。很多基層以為「金額不大、沒人會管」,沒看懂的是,審計人員一旦「發覺」就有「應報告」的義務,他想壓也壓不住。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17 條為審計問責的分流性規範,課予審計人員於發覺機關人員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時的法定報告義務,並就同一事實開啟三條獨立軌道:通知機關長官行政處分、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涉刑事者移送法院辦理,構成台灣政府財務監督由內部管理升高至外部問責的核心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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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17 條是什麼?▾
課予審計人員發覺財務不法時的法定報告義務,並分流為行政、監察、刑事三軌處理。
Q2審計查到的問題會自動往上報嗎?▾
會,條文用義務性的「應報告」「應移送」,非審計人員可裁量壓下。
Q3行政疏失沒貪錢也會被移送法院嗎?▾
不一定,僅「涉及刑事者」才移送法院,純失職走行政與監察軌道。
Q4機關長官能不能不處分?▾
難,依第 18、19 條設計,長官該處分而不處分自己可能被追究。
Q5什麼叫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涵蓋怠惰、放任、明知不對卻不作為等消極失職,範圍比有沒有貪錢更廣。
Q6民間廠商會被牽連嗎?▾
可能,調查回溯整條交易鏈時,交易對象可能從旁觀者變成被約談對象。
Q7審計人員壓下不報會怎樣?▾
因屬法定義務,刻意隱匿可能讓審計人員自己負包庇或失職責任。
Q8被通知處分後要怎麼因應?▾
先釐清案件走到哪條軌道(純行政/已報監察院/已移送刑事),準備方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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