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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18 條(緊急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2.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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