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8 條(緊急處分)
- 1.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 2.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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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8條規定,審計人員認有緊急處分必要時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長官接獲通知卻不為緊急處分者應連帶負責。
Q · 下屬闖的財務禍,機關長官沒處理也要負責嗎?
依審計法第18條第二項,機關長官接到審計人員的緊急處分通知後,若不為緊急處分,應與原應負責人連帶負責。重點不在誰先闖禍,而在長官接獲通知後是否從速執行;拖延與按兵不動本身即為被問責的事由,收文與批示的時間紀錄是認定關鍵。
白話解讀
有一種責任,是你什麼都沒做才背上的。本條處理的就是這種情況。當審計人員發現的財務不法情節急迫,來不及照常規程序慢慢走,他可以立即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緊急處分。關鍵在第二項:機關長官接到通知後,如果該緊急處分卻不處分,要「連帶負責」。也就是說,原本闖禍的是下屬,但長官一旦收到通知還按兵不動,他就跟著一起扛責任。對機關首長來說,這條把「我只是還沒處理」「我想再看看」這種拖延,直接變成自己的法律風險。收到審計的緊急通知,等於收到一個會反咬自己的計時器。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8條為審計緊急處分規範:審計人員對財務不法情事認有緊急處分必要時,應立即報告審計機關並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機關長官接獲通知而不為緊急處分者,應與原應負責人連帶負責,屬以不作為課責的即時性義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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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18條的連帶負責是什麼意思?▾
機關長官因接獲緊急處分通知卻不作為,需與原應負責人共同承擔由此擴大的責任。
Q2機關長官收到審計緊急通知該怎麼辦?▾
第一時間做出書面處分指示並記錄收文與批示時間;有疑義先做保全性處分再提書面異議。
Q3緊急處分是審計自己執行還是長官執行?▾
審計負責報告與通知(示警),執行權與執行義務在機關長官身上。
Q4新任長官要為前手的爛攤子負責嗎?▾
連帶責任綁的是接到通知的長官,不是闖禍的任期;現任接獲通知不處分即須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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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17 | art18 | art19 |
|---|---|---|---|
| 適用情形 | 發覺財務不法或不忠職務行為 | 前條情事且認有緊急處分必要 | 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本人 |
| 通知對象 | 通知機關長官處分 | 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 | 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執行 |
| 不作為效果 | 一般處分義務 | 長官不為緊急處分應連帶負責 | 上級長官不執行時連帶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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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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