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9 條(機關長官所應負責不法行為之通知)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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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9條規定,當審計處分的應負責人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避免長官自我處分失靈。
Q · 機關首長自己違規,要他自己處分自己嗎?
依審計法第19條,當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十八、七十八條所列應受處分情事的責任人正好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原機關自行處分顯然失靈,因此審計機關應改通知該長官的上級機關來執行處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問責死角。
白話解讀
如果出問題的人就是機關裡最大的那個官,誰來處分他?這條補上了這個明顯的破口。當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七十八條這些情形裡,「應負責任的人」正好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他自己處分自己顯然行不通,所以本條規定:這時審計機關要直接通知他的「上級機關」來執行處分。簡單說,球員不能兼裁判,下屬犯錯由長官處分,長官犯錯就往上一級找人處分。對在政府體系裡的人而言,這條的意義是:階級越高不代表越安全,越往上,看著你的眼睛是越上一層的機關,而不是沒有人。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9條為審計問責的補漏規範:當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列應受處分情事的責任人正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以避免長官自我處分造成制度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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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19條是什麼?▾
規範當應受審計處分者為機關長官本人時,改由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Q2機關首長違規誰來處分?▾
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不由首長處分自己。
Q3審計法第19條適用哪些情形?▾
限於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列情事,且責任人為機關長官時。
Q4如果機關已是最高層級沒有上級怎麼辦?▾
本條前提是仍有上級機關;確無上級者,多轉由監察院依職權處理。
Q5審計法第19條和第18條差在哪?▾
第18條由長官執行緊急處分;第19條處理長官本人就是應負責人的情形,改由上級機關處分。
Q6一般民眾能引用審計法第19條嗎?▾
可向審計機關陳報時指明本條情形,提醒不應由原機關自行處理。
Q7上級機關收到通知後一定要處分嗎?▾
本條是執行處分的程序啟動點,上級機關負有實質執行義務。
Q8審計法第19條有時效嗎?▾
本條為程序規定無獨立時效,實際時效依其對應的第十四、十七、十八、七十八條各自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處分執行者 | 法律依據 |
|---|---|---|
| 一般人員失職 | 該機關長官 | 審計法第17、18條 |
| 機關長官本人失職 | 其上級機關 | 審計法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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