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9 條(機關長官所應負責不法行為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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