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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19 條(機關長官所應負責不法行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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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9條規定,當審計處分的應負責人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避免長官自我處分失靈。

Q · 機關首長自己違規,要他自己處分自己嗎?

不必。改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依審計法第19條,當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十八、七十八條所列應受處分情事的責任人正好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原機關自行處分顯然失靈,因此審計機關應改通知該長官的上級機關來執行處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問責死角。

深度解讀

如果出問題的人就是機關裡最大的那個官,誰來處分他?這條補上了這個明顯的破口。當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七十八條這些情形裡,「應負責任的人」正好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他自己處分自己顯然行不通,所以本條規定:這時審計機關要直接通知他的「上級機關」來執行處分。簡單說,球員不能兼裁判,下屬犯錯由長官處分,長官犯錯就往上一級找人處分。對在政府體系裡的人而言,這條的意義是:階級越高不代表越安全,越往上,看著你的眼睛是越上一層的機關,而不是沒有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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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19 條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