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9 條(機關長官所應負責不法行為之通知)
快速跳轉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9條規定,當審計處分的應負責人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避免長官自我處分失靈。
Q · 機關首長自己違規,要他自己處分自己嗎?
不必。改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依審計法第19條,當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十八、七十八條所列應受處分情事的責任人正好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原機關自行處分顯然失靈,因此審計機關應改通知該長官的上級機關來執行處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問責死角。
白話解讀
如果出問題的人就是機關裡最大的那個官,誰來處分他?這條補上了這個明顯的破口。當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七十八條這些情形裡,「應負責任的人」正好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他自己處分自己顯然行不通,所以本條規定:這時審計機關要直接通知他的「上級機關」來執行處分。簡單說,球員不能兼裁判,下屬犯錯由長官處分,長官犯錯就往上一級找人處分。對在政府體系裡的人而言,這條的意義是:階級越高不代表越安全,越往上,看著你的眼睛是越上一層的機關,而不是沒有人。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9條為審計問責的補漏規範:當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列應受處分情事的責任人正是機關長官本人時,由審計機關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以避免長官自我處分造成制度空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首長自己違規,難道要他自己處分自己嗎?
不會。審計法第19條正是為此設計:當應負責任的人是機關長官本人時,審計機關不通知他自己,而是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堵住「自己審自己」的死角。
Q2如果這個機關已是最高層級,沒有上級機關了怎麼辦?
本條設計前提是該機關之上仍有上級機關可通知。確實無上級的最高層級機關,問責多轉由監察院依職權處理,例如糾彈或依審計法其他條文報請監察院核辦。
Q3審計法第19條是什麼?
規範應受審計處分者為機關長官本人時,改由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是審計問責的補漏條款。
Q4什麼叫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
指第14II、17、18、78條情事中,依法應被處分的人正是機關首長本人,而非一般人員。
Q5上級機關指的是誰?
在行政層級上對該機關有監督權的上一級機關,由其承接對首長的處分執行。
Q6審計處分包含哪些?
依所引條文不同,包含剔除、繳還、賠償等對財務違失的處置。
Q7懷疑問題出在首長本人怎麼陳報?
蒐集首長親自核定或指示的事證,向審計機關陳報並指明審計法第19條情形。
Q8上級機關收到通知後怎麼做?
上級機關負有實質執行處分義務,應依對應條文對首長執行剔除繳還或懲戒程序。
Q9被指為應負責的首長怎麼回應?
先確認被歸入哪一種情形,向上級機關(非原機關)提出具體事證與書面說明爭取正確認定。
Q10怎麼判斷該不該往上一級送?
關鍵看應負責人是不是首長本人;是,案子往上一層由上級機關處理。
Q11審計法第19條 vs 第18條差在哪?
第18條由長官執行緊急處分;第19條處理長官本人就是應負責人,改由上級機關處分。
Q12首長失職 vs 一般人員失職處分有何不同?
一般人員由該機關長官處分;長官本人失職則往上一級由上級機關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處分執行者 | 法律依據 |
|---|---|---|
| 一般人員失職 | 該機關長官 | 審計法第17、18條 |
| 機關長官本人失職 | 其上級機關 | 審計法第19條 |
處分執行者
- 一般人員失職
- 該機關長官
- 機關長官本人失職
- 其上級機關
法律依據
- 一般人員失職
- 審計法第17、18條
- 機關長官本人失職
- 審計法第19條
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應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催或質詢之,各該機關應為負責之答覆。 審計機關對於前項答覆仍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0391017 全文修正)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催或質詢之,各該機關應為負責之答覆。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覆或對其答覆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0610418 全文修正)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14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17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18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8 條條文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應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催或質詢之,各該機關應為負責之答覆。 審計機關對於前項答覆仍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催或質詢之,各該機關應為負責之答覆。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覆或對其答覆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