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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14 條(審計查閱權)

  1. 1.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2. 2.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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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4條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審計查核,並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呈報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 · 審計來查帳,我能說「這個不方便給」嗎?

依審計法第14條第1項,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查閱簿籍、憑證、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資料還應詳實答復、提供。違反者依第2項,審計人員應將事實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換言之,配合查核是法定義務,拖延、推託、含糊答復都可能被認定為隱匿或拒絕。

白話解讀

審計人員上門查帳,要看你的簿冊、憑證、文件,或清點現金財物,你能不能說「這個不方便給」?這條的答案很硬: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到審計人員有疑問或要資料,你還「應該」詳實答復、提供。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違反這個義務,審計人員可以把事實報告審計機關,再通知你的機關長官對你處分,甚至呈請監察院核辦。換句話說,對審計查核的不配合本身就是一個可被追責的行為,不是你想藏就能藏。很多人以為審計只查「帳對不對」,沒意識到「你配不配合查」也被法律盯著,而且後果直接連到你的考績與懲處。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4條為審計配合義務的核心規範,課予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及「詳實答復或提供資料」兩項法定義務,並於違反時建立報告審計機關、通知長官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的三段追責機制,使不配合查核本身成為可被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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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14條是什麼?

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配合審計查核的法定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2審計來查帳我可以拒絕提供文件嗎?

不可以。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機密文件也應依保密程序提供並註明密級,不能自行扣著不給。

Q3違反審計法第14條會怎樣?

審計人員將事實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情節重大者呈請監察院核辦,可能連動懲戒與考績。

Q4什麼叫詳實答復?

對審計人員的疑問據實、完整說明所知範圍,不得敷衍含糊;資料滅失則據實書面說明原因經過。

Q5審計法第14條和第15條差在哪?

第14條對象是「各機關」內部主管人員,第15條對象是「公私團體或個人」並須持稽察證,兩者是內外平行規定。

Q6主管和承辦人誰要扛責任?

第14條明文課義務於主管人員,但實際隱匿、拒絕的行為人都可能被追責;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另依第19條處理。

Q7拒絕審計和一般行政不配合差在哪?

拒絕審計有第14條第2項明文連動處分與監察院核辦,後果直接且制度化,非單純態度問題。

Q8資料真的找不到怎麼辦?

只剩據實書面說明來龍去脈一途,硬拗成「沒有這份文件」一旦被拆穿,性質就從疏失升級為隱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4article_15
適用對象各機關內部主管人員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權限憑證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就地/送審)須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
義務內容不得隱匿拒絕+詳實答復提供查詢、調閱簿籍
違反效果報告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依各該規定及第16條筆錄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26条(検査を受ける者の帳簿書類提出・出頭・答弁等の応答義務)
🇰🇷 韓國감사원법상 자료제출·출석·답변 요구에 대한 협조의무(감사원법 제27조 등, 정확한 조문은 확인 필요)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之义务(约第36–40条,具体条号待核)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95(Auskunfts- und Vorlagepflicht gegenüber dem Bundesrechnungshof)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 obligation de communication des documents et de coopération avec la Cour des comptes(article précis à vérifier)
🇺🇸 美國31 U.S.C. § 716(GAO access to agency records / agency duty to provide a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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