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14 條(審計查閱權)

  1. 1.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2. 2.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辦。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4條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審計查核,並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呈報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 · 審計來查帳,我能說「這個不方便給」嗎?

依審計法第14條第1項,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查閱簿籍、憑證、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資料還應詳實答復、提供。違反者依第2項,審計人員應將事實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換言之,配合查核是法定義務,拖延、推託、含糊答復都可能被認定為隱匿或拒絕。

白話解讀

審計人員上門查帳,要看你的簿冊、憑證、文件,或清點現金財物,你能不能說「這個不方便給」?這條的答案很硬: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到審計人員有疑問或要資料,你還「應該」詳實答復、提供。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違反這個義務,審計人員可以把事實報告審計機關,再通知你的機關長官對你處分,甚至呈請監察院核辦。換句話說,對審計查核的不配合本身就是一個可被追責的行為,不是你想藏就能藏。很多人以為審計只查「帳對不對」,沒意識到「你配不配合查」也被法律盯著,而且後果直接連到你的考績與懲處。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4條為審計配合義務的核心規範,課予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及「詳實答復或提供資料」兩項法定義務,並於違反時建立報告審計機關、通知長官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的三段追責機制,使不配合查核本身成為可被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要的資料涉及機密或個資,我也一定要給嗎?

原則上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查閱,主管人員不得拒絕,機密或個資不是當然的拒絕理由,但審計人員與機關都負保密義務。正確做法是依程序提供並註明密級,而非自行扣著不給。擅自以「機密」為由拒絕,反而可能踩到拒絕的紅線。

Q2我只是承辦人員,主管叫我別把某份文件拿出來,我聽誰的?

本條義務針對各該主管人員,但實際隱匿、拒絕的行為人都可能被追責。長官的指示不能免除你協助隱匿的責任,必要時應留下「奉指示」的書面證據自保。遇到要求你隱匿的指示,最聰明的做法是請對方以書面下令,多數情況對方會因此收手。

Q3審計法第14條是什麼?

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配合審計查核的法定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4配合查核義務包含哪些?

兩塊:消極不得隱匿或拒絕查閱、檢查;積極對疑問詳實答復、依需要提供資料。

Q5什麼叫詳實答復?

對審計疑問據實完整說明所知範圍,不敷衍、不含糊;資料滅失則書面說明原因經過。

Q6審計人員可以查什麼?

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可檢查現金、財物,範圍涵蓋機關財務收支與財物實況。

Q7審計來查帳,我可以拒絕提供文件嗎?

不可以。能提供的據實提供並留簽收紀錄,機密文件依保密程序提供並註明密級,不能自行扣著不給。

Q8違反審計法第14條會怎樣?

審計人員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處分→情節重大呈請監察院核辦,連動懲戒與考績。

Q9被指拒絕配合審計怎麼辦?

釐清是真拒絕還是誤會或客觀無法提供→立即補正提供補充說明→蒐集曾努力配合的證據→涉懲戒時尋求法制協助答辯。

Q10資料涉密或個資審計要看也要給嗎?

要。機密非當然拒絕理由,依程序提供並註明密級、要求依保密義務處理,擅自以機密拒絕反踩紅線。

Q11審計法第14條 vs 第15條差在哪?

第14條對象是各機關內部主管人員;第15條對象是公私團體或個人且須持審計部稽察證,內外平行。

Q12審計處分 vs 監察院核辦差在哪?

處分是通知機關長官對人員予以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則啟動彈劾、糾舉等監察程序,層級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4article_15
適用對象各機關內部主管人員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權限憑證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就地/送審)須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
義務內容不得隱匿拒絕+詳實答復提供查詢、調閱簿籍
違反效果報告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依各該規定及第16條筆錄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26条(検査を受ける者の帳簿書類提出・出頭・答弁等の応答義務)
🇰🇷 韓國감사원법상 자료제출·출석·답변 요구에 대한 협조의무(감사원법 제27조 등, 정확한 조문은 확인 필요)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之义务(约第36–40条,具体条号待核)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95(Auskunfts- und Vorlagepflicht gegenüber dem Bundesrechnungshof)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 obligation de communication des documents et de coopération avec la Cour des comptes(article précis à vérifier)
🇺🇸 美國31 U.S.C. § 716(GAO access to agency records / agency duty to provide acc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