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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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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14 條
(審計查閱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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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
核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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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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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審計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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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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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物審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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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考核財務效能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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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核定財務責任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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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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