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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14 條(審計查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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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2. 2.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4條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審計查核,並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呈報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 · 審計來查帳,我能說「這個不方便給」嗎?

不能。審計法第14條規定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

依審計法第14條第1項,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查閱簿籍、憑證、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資料還應詳實答復、提供。違反者依第2項,審計人員應將事實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換言之,配合查核是法定義務,拖延、推託、含糊答復都可能被認定為隱匿或拒絕。

深度解讀

審計人員上門查帳,要看你的簿冊、憑證、文件,或清點現金財物,你能不能說「這個不方便給」?這條的答案很硬: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到審計人員有疑問或要資料,你還「應該」詳實答復、提供。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違反這個義務,審計人員可以把事實報告審計機關,再通知你的機關長官對你處分,甚至呈請監察院核辦。換句話說,對審計查核的不配合本身就是一個可被追責的行為,不是你想藏就能藏。很多人以為審計只查「帳對不對」,沒意識到「你配不配合查」也被法律盯著,而且後果直接連到你的考績與懲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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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14 條規定:「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