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4 條(審計查閱權)
- 1.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 2.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4條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審計查核,並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呈報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 · 審計來查帳,我能說「這個不方便給」嗎?
依審計法第14條第1項,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查閱簿籍、憑證、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資料還應詳實答復、提供。違反者依第2項,審計人員應將事實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換言之,配合查核是法定義務,拖延、推託、含糊答復都可能被認定為隱匿或拒絕。
白話解讀
審計人員上門查帳,要看你的簿冊、憑證、文件,或清點現金財物,你能不能說「這個不方便給」?這條的答案很硬: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到審計人員有疑問或要資料,你還「應該」詳實答復、提供。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違反這個義務,審計人員可以把事實報告審計機關,再通知你的機關長官對你處分,甚至呈請監察院核辦。換句話說,對審計查核的不配合本身就是一個可被追責的行為,不是你想藏就能藏。很多人以為審計只查「帳對不對」,沒意識到「你配不配合查」也被法律盯著,而且後果直接連到你的考績與懲處。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4條為審計配合義務的核心規範,課予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及「詳實答復或提供資料」兩項法定義務,並於違反時建立報告審計機關、通知長官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的三段追責機制,使不配合查核本身成為可被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法第14條是什麼?▾
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配合審計查核的法定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2審計來查帳我可以拒絕提供文件嗎?▾
不可以。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機密文件也應依保密程序提供並註明密級,不能自行扣著不給。
Q3違反審計法第14條會怎樣?▾
審計人員將事實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情節重大者呈請監察院核辦,可能連動懲戒與考績。
Q4什麼叫詳實答復?▾
對審計人員的疑問據實、完整說明所知範圍,不得敷衍含糊;資料滅失則據實書面說明原因經過。
Q5審計法第14條和第15條差在哪?▾
第14條對象是「各機關」內部主管人員,第15條對象是「公私團體或個人」並須持稽察證,兩者是內外平行規定。
Q6主管和承辦人誰要扛責任?▾
第14條明文課義務於主管人員,但實際隱匿、拒絕的行為人都可能被追責;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另依第19條處理。
Q7拒絕審計和一般行政不配合差在哪?▾
拒絕審計有第14條第2項明文連動處分與監察院核辦,後果直接且制度化,非單純態度問題。
Q8資料真的找不到怎麼辦?▾
只剩據實書面說明來龍去脈一途,硬拗成「沒有這份文件」一旦被拆穿,性質就從疏失升級為隱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4 | article_15 |
|---|---|---|
| 適用對象 | 各機關內部主管人員 | 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
| 權限憑證 | 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就地/送審) | 須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 |
| 義務內容 | 不得隱匿拒絕+詳實答復提供 | 查詢、調閱簿籍 |
| 違反效果 | 報告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 | 依各該規定及第16條筆錄機制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