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4 條(審計查閱權)
- 1.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 2.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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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4條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審計查核,並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呈報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 · 審計來查帳,我能說「這個不方便給」嗎?
依審計法第14條第1項,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查閱簿籍、憑證、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資料還應詳實答復、提供。違反者依第2項,審計人員應將事實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換言之,配合查核是法定義務,拖延、推託、含糊答復都可能被認定為隱匿或拒絕。
白話解讀
審計人員上門查帳,要看你的簿冊、憑證、文件,或清點現金財物,你能不能說「這個不方便給」?這條的答案很硬: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到審計人員有疑問或要資料,你還「應該」詳實答復、提供。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違反這個義務,審計人員可以把事實報告審計機關,再通知你的機關長官對你處分,甚至呈請監察院核辦。換句話說,對審計查核的不配合本身就是一個可被追責的行為,不是你想藏就能藏。很多人以為審計只查「帳對不對」,沒意識到「你配不配合查」也被法律盯著,而且後果直接連到你的考績與懲處。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4條為審計配合義務的核心規範,課予受查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及「詳實答復或提供資料」兩項法定義務,並於違反時建立報告審計機關、通知長官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的三段追責機制,使不配合查核本身成為可被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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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要的資料涉及機密或個資,我也一定要給嗎?▾
原則上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查閱,主管人員不得拒絕,機密或個資不是當然的拒絕理由,但審計人員與機關都負保密義務。正確做法是依程序提供並註明密級,而非自行扣著不給。擅自以「機密」為由拒絕,反而可能踩到拒絕的紅線。
Q2我只是承辦人員,主管叫我別把某份文件拿出來,我聽誰的?▾
本條義務針對各該主管人員,但實際隱匿、拒絕的行為人都可能被追責。長官的指示不能免除你協助隱匿的責任,必要時應留下「奉指示」的書面證據自保。遇到要求你隱匿的指示,最聰明的做法是請對方以書面下令,多數情況對方會因此收手。
Q3審計法第14條是什麼?▾
規定受查機關主管人員配合審計查核的法定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應詳實答復提供資料,違反者得被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
Q4配合查核義務包含哪些?▾
兩塊:消極不得隱匿或拒絕查閱、檢查;積極對疑問詳實答復、依需要提供資料。
Q5什麼叫詳實答復?▾
對審計疑問據實完整說明所知範圍,不敷衍、不含糊;資料滅失則書面說明原因經過。
Q6審計人員可以查什麼?▾
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可檢查現金、財物,範圍涵蓋機關財務收支與財物實況。
Q7審計來查帳,我可以拒絕提供文件嗎?▾
不可以。能提供的據實提供並留簽收紀錄,機密文件依保密程序提供並註明密級,不能自行扣著不給。
Q8違反審計法第14條會怎樣?▾
審計人員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處分→情節重大呈請監察院核辦,連動懲戒與考績。
Q9被指拒絕配合審計怎麼辦?▾
釐清是真拒絕還是誤會或客觀無法提供→立即補正提供補充說明→蒐集曾努力配合的證據→涉懲戒時尋求法制協助答辯。
Q10資料涉密或個資審計要看也要給嗎?▾
要。機密非當然拒絕理由,依程序提供並註明密級、要求依保密義務處理,擅自以機密拒絕反踩紅線。
Q11審計法第14條 vs 第15條差在哪?▾
第14條對象是各機關內部主管人員;第15條對象是公私團體或個人且須持審計部稽察證,內外平行。
Q12審計處分 vs 監察院核辦差在哪?▾
處分是通知機關長官對人員予以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則啟動彈劾、糾舉等監察程序,層級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4 | article_15 |
|---|---|---|
| 適用對象 | 各機關內部主管人員 | 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
| 權限憑證 | 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就地/送審) | 須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 |
| 義務內容 | 不得隱匿拒絕+詳實答復提供 | 查詢、調閱簿籍 |
| 違反效果 | 報告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 | 依各該規定及第16條筆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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