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3 條(隨時稽查)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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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3條授權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隨時稽察,無須預告、不限項目與時點,是公帑與公有財物即時監督的核心依據。
Q · 審計可以不通知就來查我保管的現金和財物嗎?
依審計法第13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文義上不必事先通知、不限項目、不分時點。對承辦收支或保管財物的公務員而言,這代表現金、保管的公有財物、經手的每筆進出,都處於隨時可能被攤開檢視的狀態。它與第12條的就地審計、送審不同,後者尚有程序與節奏,本條給的是概括、無預警的稽察權。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最致命的是「隨時」兩個字。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的「一切收支及財物」,可以隨時稽察。沒有預告、不限項目、不分時點。對管錢的公務員來說,這意味著你的零用金、你保管的公有財物、你經手的每一筆進出,都處在一種「隨時可能被攤開檢視」的狀態。它和送審、就地審計不同,那些還有個程序與節奏,這條給的是一種概括的、無預警的稽察權。實務上它的威力不在於天天來查,而在於你永遠不知道哪一天會查到你這一塊,這種不確定本身就是最強的紀律約束。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3條為審計機關概括稽察權之規定,授權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之一切收支與財物,得不經預告、不限時點與項目,隨時進行稽察,是政府財務監督即時穿透力的法源基礎,亦為公務員帳物相符義務的核心紀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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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13條是什麼?▾
授權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隨時稽察,無須事先通知,是政府財務即時監督的概括權力。
Q2「隨時稽察」是字面意思嗎?▾
是。文義上不限時點、不必預告,臨時盤點現金少一塊都要說得清楚。
Q3「一切收支及財物」範圍多大?▾
從正式財產、現金到保管中的物品、活動賸餘物資、廠商樣品都在內,比一般認知細得多。
Q4零用金、小額支出也會被查嗎?▾
會。本條寫「一切」,金額再小都在範圍,很多人栽在不起眼的小項目。
Q5審計突然要盤點,可以說很忙改天嗎?▾
原則上應即時配合,刻意拖延可能構成審計法第14條的拒絕受查問題。
Q6帳物不符一定有刑責嗎?▾
不一定。要先區分是登記疏漏還是實質短少,前者補正、後者才嚴重。
Q7第13條和第12條就地審計差在哪?▾
第12條是有程序節奏的就地或送審,第13條是無預警的概括稽察權。
Q8公務員交接時和這條有關係嗎?▾
有。交接沒清乾淨的舊帳,在隨時稽察下隨時可能落到接手人頭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13條 隨時稽察 | 第12條 就地審計 | 送審抽查 |
|---|---|---|---|
| 發動方式 | 無預告、概括發動 | 派員赴機關就地辦理 | 通知機關送件審核 |
| 範圍 | 一切收支及財物 | 就地可及之財務事務 | 送審文件與憑證 |
| 可預期性 | 最低(隨時、不限時點) | 中(有就地節奏) | 高(有送審期程) |
| 對受查者壓力 | 最高(無從準備) | 中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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