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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13隨時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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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3條授權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隨時稽察,無須預告、不限項目與時點,是公帑與公有財物即時監督的核心依據。

Q · 審計可以不通知就來查我保管的現金和財物嗎?

可以,第13條給的是隨時、無預告的稽察權

依審計法第13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文義上不必事先通知、不限項目、不分時點。對承辦收支或保管財物的公務員而言,這代表現金、保管的公有財物、經手的每筆進出,都處於隨時可能被攤開檢視的狀態。它與第12條的就地審計、送審不同,後者尚有程序與節奏,本條給的是概括、無預警的稽察權。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最致命的是「隨時」兩個字。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的「一切收支及財物」,可以隨時稽察。沒有預告、不限項目、不分時點。對管錢的公務員來說,這意味著你的零用金、你保管的公有財物、你經手的每一筆進出,都處在一種「隨時可能被攤開檢視」的狀態。它和送審、就地審計不同,那些還有個程序與節奏,這條給的是一種概括的、無預警的稽察權。實務上它的威力不在於天天來查,而在於你永遠不知道哪一天會查到你這一塊,這種不確定本身就是最強的紀律約束。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3條為審計機關概括稽察權之規定,授權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之一切收支與財物,得不經預告、不限時點與項目,隨時進行稽察,是政府財務監督即時穿透力的法源基礎,亦為公務員帳物相符義務的核心紀律約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突然要盤我保管的現金,我可以說現在很忙改天嗎?

很難。本條給審計機關「隨時」稽察的權力,被稽察者原則上應即時配合,刻意拖延可能被視為規避甚至構成審計法第14條的拒絕受查問題。內行人提示:現金盤點最怕「給時間調整」,所以審計才設計成隨時、無預告,你能做的只有平時就讓帳款隨時對得起來。

Q2壞掉沒用的舊設備還留在帳上,審計查到會怎樣?

會被列為帳物不符的疑義。財物即使失去使用價值,沒辦理報廢銷帳前在帳上仍是「存在的財產」,審計稽察時對不上實物就成問題。內行人提示:與其等被查到才解釋,不如定期清理帳列財物、該報廢的走完報廢程序,這是最便宜的免責方式。

Q3零用金、小額支出也會被查嗎?

會。本條寫的是「一切收支及財物」,金額再小都在範圍內,很多人就栽在不起眼的小項目。內行人提示:審計常從不起眼的零星支出切入測試你的內控,小額憑證的完整度往往比大額更能看出帳務紀律。

Q4審計法第13條是什麼?

授權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隨時稽察,無須事先通知,是政府財務即時監督的概括權力。

Q5「隨時稽察」和「就地審計」差在哪?

第12條就地審計尚有程序節奏,第13條隨時稽察是無預告、不限時點的概括權,可預期性最低。

Q6「一切收支及財物」包含什麼?

現金、正式財產、保管中的物品、活動賸餘物資、廠商樣品等全部公有財務,範圍比一般認知細得多。

Q7「保護公帑」和本條的關係是什麼?

本條以隨時、無預告的稽察力,讓公帑與公有財物管理時時處於可受檢驗狀態,這就是即時穿透力的法源。

Q8怎麼因應審計隨時稽察才不出事?

建立每月自我盤點 → 報廢移撥即時銷帳 → 每筆收支留憑證 → 交接前清點留紀錄,把帳物相符變成日常。

Q9現金被臨時盤點少了該怎麼處理?

先區分是登記疏漏還是實質短少,前者補正、後者重建金流物流軌跡證明非個人侵占,主動說明比被動認定有利。

Q10帳上壞掉的設備怎麼處理才安全?

定期清理帳列財物,該報廢的走完報廢銷帳程序,別讓失去使用價值卻仍掛帳的財物累積成疑義。

Q11稽察時要怎麼證明自己沒問題?

提出可追溯的原始憑證、用途說明與盤點紀錄;一份隨時都對得起來的帳本,本身就是最有力的免責證明。

Q12審計法第13條 vs 第12條哪個壓力大?

第13條壓力最大,因為隨時、無預告、不限項目,受查者無從準備;第12條就地審計尚有節奏可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3條 隨時稽察第12條 就地審計送審抽查
發動方式無預告、概括發動派員赴機關就地辦理通知機關送件審核
範圍一切收支及財物就地可及之財務事務送審文件與憑證
可預期性最低(隨時、不限時點)中(有就地節奏)高(有送審期程)
對受查者壓力最高(無從準備)

第13條 隨時稽察

發動方式
無預告、概括發動
範圍
一切收支及財物
可預期性
最低(隨時、不限時點)
對受查者壓力
最高(無從準備)

第12條 就地審計

發動方式
派員赴機關就地辦理
範圍
就地可及之財務事務
可預期性
中(有就地節奏)
對受查者壓力

送審抽查

發動方式
通知機關送件審核
範圍
送審文件與憑證
可預期性
高(有送審期程)
對受查者壓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の会計検査・検査権)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회계검사 권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88, 95(Prüfung durch den Bundesrechnungshof)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ntrôl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 § 716(GAO access to agency reco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察機關協助。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察機關協助。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察機關協助。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察機關協助。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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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13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