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3 條(隨時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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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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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3條授權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隨時稽察,無須預告、不限項目與時點,是公帑與公有財物即時監督的核心依據。
Q · 審計可以不通知就來查我保管的現金和財物嗎?
可以,第13條給的是隨時、無預告的稽察權
依審計法第13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文義上不必事先通知、不限項目、不分時點。對承辦收支或保管財物的公務員而言,這代表現金、保管的公有財物、經手的每筆進出,都處於隨時可能被攤開檢視的狀態。它與第12條的就地審計、送審不同,後者尚有程序與節奏,本條給的是概括、無預警的稽察權。
深度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最致命的是「隨時」兩個字。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的「一切收支及財物」,可以隨時稽察。沒有預告、不限項目、不分時點。對管錢的公務員來說,這意味著你的零用金、你保管的公有財物、你經手的每一筆進出,都處在一種「隨時可能被攤開檢視」的狀態。它和送審、就地審計不同,那些還有個程序與節奏,這條給的是一種概括的、無預警的稽察權。實務上它的威力不在於天天來查,而在於你永遠不知道哪一天會查到你這一塊,這種不確定本身就是最強的紀律約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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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