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5 條(審計機關稽察之實施與協助)
- 1.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 2.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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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5條授權審計人員持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帳冊,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必要時得知照司法警憲協助。
Q · 我是民間公司,審計憑什麼查我?
依審計法第 15 條,審計機關行使職權時,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還須詳實答復。關鍵不在民間身分,而在是否與公帑相關:承接政府標案、領取補助、承包公共工程者,與該案有關的帳冊即在稽察範圍。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審計只管政府機關,跟你開的公司、你個人無關。這條會打破這個錯覺。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可以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冊憑證文件,而且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有疑問還得詳實答復。注意「公私團體或個人」這幾個字:只要你和公帑沾上關係,你的公司接了政府標案、領了政府補助、承包了公共工程,你就可能落入這條的稽察範圍。更硬的是第二項,必要時審計人員還能「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也就是請檢警憲兵幫忙。這不是只查官員的法,這是一條能伸進民間、追著公帑跑的手。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15 條為審計機關對外稽察權的核心規範,授權審計人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文件,相關負責人負有不得隱匿、拒絕並詳實答復之協力義務;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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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15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審計機關派員持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必要時得請司法或警憲協助。
Q2民間公司也會被審計查嗎?▾
會。只要承接政府標案、領取補助或承包公共工程,與該案有關的帳冊就在稽察範圍,不能用「公司內部資料」為由拒絕。
Q3審計人員上門我可以拒絕嗎?▾
不可以。本條明定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疑問還須詳實答復;拒絕可能導致審計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Q4審計能查我公司全部的帳嗎?▾
不能。稽察範圍限於與公帑「有關」的部分,逾越本案範圍的要求可請其限定,但本案相關的不能擋。
Q5第二項「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是要抓人嗎?▾
不必然。主要用於排除查核障礙、確保稽察進行,例如對方避不見面或阻撓調閱,不等於刑事逮捕,但代表事態已升級。
Q6什麼是審計部稽察證?▾
審計人員依本條行使對外查詢調閱權時所持的身分與職權證明文件,被查方應先核對來人身分與查核範圍。
Q7領政府補助的協會基金會適用嗎?▾
適用。本條對象明文包含「公私團體」,補助核銷後仍在審計可查詢範圍,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Q8個人受託政府計畫也會被查嗎?▾
會。條文明文列出「個人」,公帑流到個人手上即在稽察射程,與該計畫相關的單據文件須據實提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udit_14 | audit_15 | audit_16 |
|---|---|---|---|
| 查核對象 | 各機關(公務體系內) | 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 受詢人(前二條對象) |
| 核心動作 | 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 | 持稽察證查詢、調閱文件 | 作成詢問筆錄 |
| 強制後盾 | 主管人員配合義務 | 必要時知照司法或警憲協助 | 受詢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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