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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15 條(審計機關稽察之實施與協助)

  1. 1.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2. 2.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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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5條授權審計人員持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帳冊,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必要時得知照司法警憲協助。

Q · 我是民間公司,審計憑什麼查我?

依審計法第 15 條,審計機關行使職權時,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還須詳實答復。關鍵不在民間身分,而在是否與公帑相關:承接政府標案、領取補助、承包公共工程者,與該案有關的帳冊即在稽察範圍。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審計只管政府機關,跟你開的公司、你個人無關。這條會打破這個錯覺。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可以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冊憑證文件,而且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有疑問還得詳實答復。注意「公私團體或個人」這幾個字:只要你和公帑沾上關係,你的公司接了政府標案、領了政府補助、承包了公共工程,你就可能落入這條的稽察範圍。更硬的是第二項,必要時審計人員還能「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也就是請檢警憲兵幫忙。這不是只查官員的法,這是一條能伸進民間、追著公帑跑的手。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15 條為審計機關對外稽察權的核心規範,授權審計人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文件,相關負責人負有不得隱匿、拒絕並詳實答復之協力義務;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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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是民間企業,審計憑什麼查我的帳?

關鍵不在你是不是民間,而在你有沒有跟公帑發生關係。本條明定審計可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只要你承接政府標案、領取補助或委辦,與該公帑相關的帳冊就在稽察範圍,你不得隱匿或拒絕。內行人提示:審計能查的是「與該案有關」的部分,不是你公司全部帳目,遇到逾越本案範圍的要求可據理請其限定範圍。

Q2審計說要找警察來協助,是要抓人嗎?

不必然。第二項的「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主要用於排除查核障礙、確保稽察能進行,例如對方避不見面或阻撓調閱時請求協助,不等於刑事逮捕。但這代表事態已升級。內行人提示:走到要知照警憲這一步,幾乎都是因為被查方先採取了拒絕或隱匿,不如一開始就配合並保留紀錄。

Q3審計法第15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審計機關派員持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協助。

Q4什麼是審計部稽察證?

審計人員依本條行使對外查詢、調閱職權時所持的身分與職權證明文件,被查方應先核對來人身分與查核範圍再配合。

Q5「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是指誰?

與公帑發生關係的私法人、團體與自然人,例如政府標案得標廠商、受補助的協會基金會、政府委辦計畫的個人受託人。

Q6審計法第15條跟第14條差在哪?

第14條針對各機關(公務體系內)查閱檢查,第15條把稽察權延伸到體系外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是對外稽察的法源。

Q7被審計持證上門查帳該怎麼配合?

核對稽察證身分與範圍 → 提供與該案相關的簿籍憑證並留簽收 → 對疑問詳實答復 → 全程留痕自保。

Q8怎麼確認來查的人是真的審計人員?

要求出示審計部稽察證,核對職稱與本次查核所載範圍,逾越本案範圍的調閱可請其限定。

Q9涉及商業機密的資料要怎麼處理?

可要求依保密規定處理,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與該公帑案件有關的文件。

Q10被指拒絕或隱匿時怎麼補救?

立即從消極轉積極補提資料與說明,釐清拒絕是否有正當理由並蒐集曾配合的證據,避免事態升級到知照警憲。

Q11審計法15條 vs 第14條 適用對象差在哪?

14條對「各機關」內部查閱檢查,15條對「公私團體或個人」對外稽察,後者才管得到民間廠商與受補助團體。

Q12民間公司可以拒絕審計查詢嗎?

不可以。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僅能就逾越本案範圍的部分請其限定,本案相關的不能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dit_14audit_15audit_16
查核對象各機關(公務體系內)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受詢人(前二條對象)
核心動作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持稽察證查詢、調閱文件作成詢問筆錄
強制後盾主管人員配合義務必要時知照司法或警憲協助受詢人簽名或蓋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25条・第26条(帳簿書類等の検査・提出要求)
🇰🇷 韓國감사원법 제27조(자료 제출 요구·열람 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资料之权)
🇩🇪 德國§ 95 BHO i.V.m. Bundesrechnungshofgesetz(Erhebungsrecht des Bundesrechnungshofes)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art. L141-3(pouvoirs d'investigation de la Cour des comptes)
🇺🇸 美國31 U.S.C. § 716(GAO access to records / audit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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