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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15 條(審計機關稽察之實施與協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2.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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