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5 條(審計機關稽察之實施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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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 2.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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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5條授權審計人員持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帳冊,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必要時得知照司法警憲協助。
Q · 我是民間公司,審計憑什麼查我?
只要與公帑有關,審計人員可持證查到你
依審計法第 15 條,審計機關行使職權時,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還須詳實答復。關鍵不在民間身分,而在是否與公帑相關:承接政府標案、領取補助、承包公共工程者,與該案有關的帳冊即在稽察範圍。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審計只管政府機關,跟你開的公司、你個人無關。這條會打破這個錯覺。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可以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冊憑證文件,而且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有疑問還得詳實答復。注意「公私團體或個人」這幾個字:只要你和公帑沾上關係,你的公司接了政府標案、領了政府補助、承包了公共工程,你就可能落入這條的稽察範圍。更硬的是第二項,必要時審計人員還能「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也就是請檢警憲兵幫忙。這不是只查官員的法,這是一條能伸進民間、追著公帑跑的手。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15 條為審計機關對外稽察權的核心規範,授權審計人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文件,相關負責人負有不得隱匿、拒絕並詳實答復之協力義務;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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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是民間企業,審計憑什麼查我的帳?
關鍵不在你是不是民間,而在你有沒有跟公帑發生關係。本條明定審計可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只要你承接政府標案、領取補助或委辦,與該公帑相關的帳冊就在稽察範圍,你不得隱匿或拒絕。內行人提示:審計能查的是「與該案有關」的部分,不是你公司全部帳目,遇到逾越本案範圍的要求可據理請其限定範圍。
Q2審計說要找警察來協助,是要抓人嗎?
不必然。第二項的「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主要用於排除查核障礙、確保稽察能進行,例如對方避不見面或阻撓調閱時請求協助,不等於刑事逮捕。但這代表事態已升級。內行人提示:走到要知照警憲這一步,幾乎都是因為被查方先採取了拒絕或隱匿,不如一開始就配合並保留紀錄。
Q3審計法第15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審計機關派員持稽察證,向與公帑有關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調閱簿籍憑證,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協助。
Q4什麼是審計部稽察證?
審計人員依本條行使對外查詢、調閱職權時所持的身分與職權證明文件,被查方應先核對來人身分與查核範圍再配合。
Q5「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是指誰?
與公帑發生關係的私法人、團體與自然人,例如政府標案得標廠商、受補助的協會基金會、政府委辦計畫的個人受託人。
Q6審計法第15條跟第14條差在哪?
第14條針對各機關(公務體系內)查閱檢查,第15條把稽察權延伸到體系外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是對外稽察的法源。
Q7被審計持證上門查帳該怎麼配合?
核對稽察證身分與範圍 → 提供與該案相關的簿籍憑證並留簽收 → 對疑問詳實答復 → 全程留痕自保。
Q8怎麼確認來查的人是真的審計人員?
要求出示審計部稽察證,核對職稱與本次查核所載範圍,逾越本案範圍的調閱可請其限定。
Q9涉及商業機密的資料要怎麼處理?
可要求依保密規定處理,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與該公帑案件有關的文件。
Q10被指拒絕或隱匿時怎麼補救?
立即從消極轉積極補提資料與說明,釐清拒絕是否有正當理由並蒐集曾配合的證據,避免事態升級到知照警憲。
Q11審計法15條 vs 第14條 適用對象差在哪?
14條對「各機關」內部查閱檢查,15條對「公私團體或個人」對外稽察,後者才管得到民間廠商與受補助團體。
Q12民間公司可以拒絕審計查詢嗎?
不可以。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僅能就逾越本案範圍的部分請其限定,本案相關的不能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udit 14 | Audit 15 | Audit 16 |
|---|---|---|---|
| 查核對象 | 各機關(公務體系內) | 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 受詢人(前二條對象) |
| 核心動作 | 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 | 持稽察證查詢、調閱文件 | 作成詢問筆錄 |
| 強制後盾 | 主管人員配合義務 | 必要時知照司法或警憲協助 | 受詢人簽名或蓋章 |
Audit 14
- 查核對象
- 各機關(公務體系內)
- 核心動作
- 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
- 強制後盾
- 主管人員配合義務
Audit 15
- 查核對象
- 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 核心動作
- 持稽察證查詢、調閱文件
- 強制後盾
- 必要時知照司法或警憲協助
Audit 16
- 查核對象
- 受詢人(前二條對象)
- 核心動作
- 作成詢問筆錄
- 強制後盾
- 受詢人簽名或蓋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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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依法移付懲戒。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依法移付懲戒,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依法移付懲戒。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依法移付懲戒,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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