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6 條(詢問筆錄及封提文件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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