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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16詢問筆錄及封提文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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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6條賦予審計機關詢問作筆錄、並於必要時臨時封鎖與提取機關簿籍憑證的即時保全權,無須法院搜索票。

Q · 審計人員可以當場封存、搬走機關的帳冊憑證嗎?

可以,依審計法第16條,無須搜索票

依審計法第16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在行使查核職權時,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無須聲請法院搜索票。同時對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受查者無同意與否的空間,但可當場要求清點造冊、載明提取範圍份數並索取簽收。

白話解讀

查帳的人手上有一個你以為只有檢警才有的權力:不必聲請法院搜索票,就能當場把你機關的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臨時封鎖(貼封條凍結),甚至整批或一部分直接提走。同一時間,他們問你的話會被作成筆錄,你一旦簽名或蓋章,那份紙就從「配合說明」變成日後可以拿來對付你的證據。很多承辦人以為查帳只是坐著翻報表、給點解釋就過關,沒意識到行使前兩條調查權的審計人員,握有即時保全證據的硬手段。知道這點的人,會在簽名前逐行讀完筆錄;不知道的人,順手簽掉。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6條為審計職權的即時保全規範,賦予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在行使查詢、調查職權時,得就詢問事項作成筆錄並由受詢人簽章,且於必要時臨時封鎖(貼封凍結)相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提取全部或一部,屬不經法院令狀的法定強制處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封存帳冊,跟檢調來搜索有什麼不一樣?

最大差別是審計依本條的臨時封鎖與提取不需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是依審計法的法定職權直接行使;檢調搜索原則上需令狀。但兩者目的都是保全證據。內行人提示:正因為審計這個權力來得直接,承辦人最該做的不是抗拒,而是當場要求把封存、提取的範圍清點造冊,這份清單將來才是保護你的依據。

Q2我在審計的筆錄上簽名了,是不是等於認罪?

不是。筆錄是記錄你陳述內容的文件,簽名代表你確認我說的就是這些,不等於承認違法。但反過來說,你簽的內容日後很難推翻,因為上面有你的親簽。內行人提示:簽名前一定逐字讀,發現記載和你原意有出入,當場要求更正或補充,這是你唯一能修改紀錄的機會。

Q3我們是政府的廠商,憑證被審計封存了,請款會不會被卡住?

有可能。當與你交易相關的請款憑證、計價單被臨時封鎖或提取,機關的核銷流程可能暫停,連帶影響撥款時程。內行人提示:主動向機關承辦確認封存範圍與預估解封時間,並備份你自己留存的同份文件副本,避免日後對帳時兩邊都拿不出原件而僵住。

Q4審計法第16條是什麼?

審計職權的即時保全規範,賦予審計人員作詢問筆錄並臨時封鎖、提取機關簿籍憑證的權力,無須搜索票。

Q5審計的臨時封鎖跟提取差在哪?

封鎖是就地貼封凍結禁止移動處分;提取是將文件全部或一部取走。兩者可併用。

Q6本條所稱「前二條之職權」是什麼?

指第14條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及第15條持稽察證查詢、調閱簿籍的職權。

Q7審計詢問筆錄有什麼法律意義?

筆錄記錄受詢人陳述並經簽章確認,日後可作為查核及責任認定的證據。

Q8審計要封存提取文件時我該怎麼做?

全程配合,當場要求清點造冊、載明提取範圍與份數並索取簽收紀錄。

Q9審計筆錄簽名前要注意什麼?

逐行核對記載是否符合原意,不符處當場要求更正或補充,再決定簽名蓋章。

Q10文件被提取後怎麼追蹤與取回?

憑簽收清單向審計機關確認保管與返還時程,並保留自存副本對帳。

Q11廠商憑證被審計封存,請款怎麼處理?

向機關承辦確認封存範圍與預估解封時間,備份自存副本避免核銷僵住。

Q12審計封存 vs 檢調搜索哪個強制力大?

目的都是保全證據;差別在審計不需搜索票、檢調原則需令狀。審計力道直接但範圍限於財務查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dit sealCriminal searchControl yuan
法律依據審計法第16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監察法第26條
是否需令狀不需要原則需搜索票不需要
發動主體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監察委員
主要目的保全財務查核證據犯罪偵查蒐證監察調查保全

Audit seal

法律依據
審計法第16條
是否需令狀
不需要
發動主體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
主要目的
保全財務查核證據

Criminal search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
是否需令狀
原則需搜索票
發動主體
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
主要目的
犯罪偵查蒐證

Control yuan

法律依據
監察法第26條
是否需令狀
不需要
發動主體
監察委員
主要目的
監察調查保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の検査・帳簿書類提出要求権)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자료제출 요구·봉인 권한)
中國审计法(审计机关封存账册、资料的权力)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 Gesetz über den Bundesrechnungshof(Prüfungs- und Erhebungsrechte)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pouvoirs d'investigation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 § 716(GAO 取得機關記錄之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者,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0270428 制定)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者,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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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16 條規定:「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