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6 條(詢問筆錄及封提文件權)
快速跳轉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6條賦予審計機關詢問作筆錄、並於必要時臨時封鎖與提取機關簿籍憑證的即時保全權,無須法院搜索票。
Q · 審計人員可以當場封存、搬走機關的帳冊憑證嗎?
可以,依審計法第16條,無須搜索票
依審計法第16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在行使查核職權時,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無須聲請法院搜索票。同時對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受查者無同意與否的空間,但可當場要求清點造冊、載明提取範圍份數並索取簽收。
深度解讀
查帳的人手上有一個你以為只有檢警才有的權力:不必聲請法院搜索票,就能當場把你機關的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臨時封鎖(貼封條凍結),甚至整批或一部分直接提走。同一時間,他們問你的話會被作成筆錄,你一旦簽名或蓋章,那份紙就從「配合說明」變成日後可以拿來對付你的證據。很多承辦人以為查帳只是坐著翻報表、給點解釋就過關,沒意識到行使前兩條調查權的審計人員,握有即時保全證據的硬手段。知道這點的人,會在簽名前逐行讀完筆錄;不知道的人,順手簽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