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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16 條(詢問筆錄及封提文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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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6條賦予審計機關詢問作筆錄、並於必要時臨時封鎖與提取機關簿籍憑證的即時保全權,無須法院搜索票。

Q · 審計人員可以當場封存、搬走機關的帳冊憑證嗎?

可以,依審計法第16條,無須搜索票

依審計法第16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在行使查核職權時,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無須聲請法院搜索票。同時對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受查者無同意與否的空間,但可當場要求清點造冊、載明提取範圍份數並索取簽收。

深度解讀

查帳的人手上有一個你以為只有檢警才有的權力:不必聲請法院搜索票,就能當場把你機關的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臨時封鎖(貼封條凍結),甚至整批或一部分直接提走。同一時間,他們問你的話會被作成筆錄,你一旦簽名或蓋章,那份紙就從「配合說明」變成日後可以拿來對付你的證據。很多承辦人以為查帳只是坐著翻報表、給點解釋就過關,沒意識到行使前兩條調查權的審計人員,握有即時保全證據的硬手段。知道這點的人,會在簽名前逐行讀完筆錄;不知道的人,順手簽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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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16 條規定:「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