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6 條(詢問筆錄及封提文件權)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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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6條賦予審計機關詢問作筆錄、並於必要時臨時封鎖與提取機關簿籍憑證的即時保全權,無須法院搜索票。
Q · 審計人員可以當場封存、搬走機關的帳冊憑證嗎?
依審計法第16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在行使查核職權時,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無須聲請法院搜索票。同時對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受查者無同意與否的空間,但可當場要求清點造冊、載明提取範圍份數並索取簽收。
白話解讀
查帳的人手上有一個你以為只有檢警才有的權力:不必聲請法院搜索票,就能當場把你機關的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臨時封鎖(貼封條凍結),甚至整批或一部分直接提走。同一時間,他們問你的話會被作成筆錄,你一旦簽名或蓋章,那份紙就從「配合說明」變成日後可以拿來對付你的證據。很多承辦人以為查帳只是坐著翻報表、給點解釋就過關,沒意識到行使前兩條調查權的審計人員,握有即時保全證據的硬手段。知道這點的人,會在簽名前逐行讀完筆錄;不知道的人,順手簽掉。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6條為審計職權的即時保全規範,賦予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在行使查詢、調查職權時,得就詢問事項作成筆錄並由受詢人簽章,且於必要時臨時封鎖(貼封凍結)相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提取全部或一部,屬不經法院令狀的法定強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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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封存帳冊跟檢調搜索有什麼不同?▾
審計依第16條的臨時封鎖、提取不需法院搜索票,是審計法定職權直接行使;檢調搜索原則上需令狀。
Q2審計人員可以把我機關的文件搬走嗎?▾
可以。第16條明文得提取全部或一部,受查者不能拒絕,但可要求清點造冊與簽收。
Q3在審計筆錄上簽名等於認罪嗎?▾
不是。筆錄是確認你陳述內容,不等於承認違法,但簽名後內容很難推翻。
Q4什麼是審計法所稱「前二條之職權」?▾
指第14條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及第15條持稽察證查詢、調閱簿籍的職權。
Q5廠商憑證被審計封存,請款會被卡住嗎?▾
有可能。相關請款憑證被封鎖或提取時,機關核銷流程可能暫停,連帶影響撥款。
Q6被審計提取文件時我能做什麼?▾
當場要求清點造冊、載明提取範圍與份數,並索取簽收紀錄作為日後依據。
Q7審計封存有沒有時間限制?▾
本條為行使職權當下的即時保全,無特定聲請時效,於行使前二條職權時為之。
Q8受詢人可以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嗎?▾
可拒簽,但拒簽不影響筆錄記載效力;較佳做法是逐行核對、要求更正再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udit_seal | criminal_search | control_yuan |
|---|---|---|---|
| 法律依據 | 審計法第16條 | 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 | 監察法第26條 |
| 是否需令狀 | 不需要 | 原則需搜索票 | 不需要 |
| 發動主體 |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 | 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 | 監察委員 |
| 主要目的 | 保全財務查核證據 | 犯罪偵查蒐證 | 監察調查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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