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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0 條(處分案件之督促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
  2.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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