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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審計法 第 20 條(處分案件之督促辦理)

  1. 1.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
  2. 2.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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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0 條規定,機關對審計處分延壓或處分不當時,審計機關應查詢、機關須負責答復,否則審計部可呈請監察院核辦。

Q · 機關收到審計處分後拖著不辦,會怎樣?

依審計法第 20 條,機關對審計處分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時,審計機關「應查詢之」,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若機關不答復、或答復被認定不當,審計部可呈請監察院核辦,案件從審計層級升高到監察院,可能引發調查、糾正甚至彈劾糾舉。拖延不會讓事情消失,只會加碼升級。

白話解讀

公文丟著不辦,在民間企業頂多被老闆釘,在被審計盯上的機關,後果是另一回事。本條處理機關收到審計處分通知後的兩種賴皮:「延壓」(拖著不辦)和「處分不當」(辦了但敷衍或方向錯)。遇到這兩種情況,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而被通知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注意是「負責之答復」,不是隨便回個「已悉、研議中」就能交差。如果機關乾脆不答復,或答復內容被審計認為不當,審計部可以呈請監察院核辦。對機關而言,這條把「拖延戰術」這條退路堵死了:你不回,事情不會自己消失,只會升級到監察院那一層。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0 條為審計處分執行的程序性監督規範。當各機關對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時,審計機關應行查詢,各機關負有為「負責答復」之義務;機關不答復或答復經認定不當者,審計部得呈請監察院核辦,藉此確保審計處分得以貫徹,而非淪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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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20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機關面對審計處分的義務:延壓或處分不當時審計機關應查詢,機關須負責答復,否則呈請監察院核辦。

Q2機關收到審計處分可以拖著不辦嗎?

不行。延壓本身就是可被查詢、可被升級到監察院的事由,沉默不是中立地帶。

Q3什麼是「負責之答復」?

須實質回應處分要求(如已剔除多少、何時繳還、為何窒礙難行),不是「已悉、研議中」這種官話。

Q4回覆「已收悉、研議中」算盡到答復義務嗎?

未必。可能被認定為答復不當,反而成為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的理由。

Q5審計機關查詢後機關仍不理會怎麼辦?

不答復本身成立呈請監察院核辦的事由,由審計部提請監察院依職權處理。

Q6呈請監察院核辦對承辦人有什麼影響?

案件升高到監察院,可能引發調查、糾正甚至對相關人員彈劾糾舉,責任風險上升。

Q7「延壓」和「處分不當」差在哪?

延壓是拖著不辦(不作為),處分不當是辦了但敷衍或方向錯(作為瑕疵),兩者都觸發審計查詢。

Q8新接手的承辦要為前手的延壓負責嗎?

查詢來時,負責答復的是現在坐在這個位子上的人,不能以「不是我拖的」卸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検査結果に基づく是正・改善の処置要求/制度レベルの対照)
🇰🇷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 결과에 따른 시정·개선 요구 및 변상책임 판정/제도 차원 대조)
🇨🇳 中國审计法(审计决定及其执行、移送处理/制度层面对照)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88 ff.(Prüfung durch den Bundesrechnungshof, institutioneller Vergleich)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ntrôl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référé/comparaison institutionn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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