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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1 條(不當支出之拒簽或剔除)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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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1 條讓審計機關對不當支出可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追繳可及於簽核的公務員個人。

Q · 公款被審計剔除,要承辦人自己賠嗎?

依審計法第 21 條,審計機關對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的不當支出,可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事後剔除追繳的對象不限於機關,當不當支出可歸責於經手、簽核的承辦人或主管時,追繳責任可能落到個人,須以自有財產繳還。是否由個人繳還,取決於其在該筆支出中的角色與有無故意過失。

白話解讀

報帳、核銷、驗收,這些公務流程你可能做過幾百次,覺得簽個名蓋個章就過去了。但審計法第21條藏著一件多數公務員沒真正放在心上的事:審計機關手上有兩種武器對付不當支出。一是「事前拒簽」,錢還沒撥出去,審計人員一句話就能把案子卡住;二是「事後剔除追繳」,就算款項早就花掉了,幾年後翻帳發現違背預算或相關法令,照樣可以剔除這筆帳、追你繳還。重點在「追繳」兩個字:被追的對象,可能不是冷冰冰的機關,而是當初經手、簽核的那個人,也就是你。違背的是預算或法令,金額大小不是免責理由。你以為核銷通過就落幕,其實審計的時鐘還在走。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1 條為審計權監督公款支出的核心規範,賦予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兩種手段:對尚未撥付的不當支出「事前拒簽」予以攔阻;對已撥付的不當支出「事後剔除追繳」追回款項。其界線為「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依法正當的支出不在追繳範圍,藉此在嚴格控管公帑與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間劃出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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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報帳被審計剔除,真的要自己掏錢賠嗎?

可能要。審計法第21條的事後剔除追繳,追繳對象可以是經手、簽核的個人,不只是機關。是否由你個人繳還,要看你在這筆支出中的角色與有無故意過失。關鍵在能不能證明有所本,當初依據的法令、函釋、上級核示都留存的話,主張免責的底氣完全不同。

Q2錢都花好幾年了,審計還能回頭追嗎?

能。核銷當下通過不等於結案,第21條的事後剔除追繳不會因為時間經過就自動消滅。多年後翻帳發現違背預算或法令,仍可剔除追繳。這就是為什麼老經驗的承辦人會把每筆支出的依據文件歸檔保存很多年,不是龜毛,是自保。

Q3審計人員事前拒簽,我的案子是不是就死了?

不一定。事前拒簽代表這筆錢暫時撥不出去,但你可以補正法令依據或調整支出方式後再送。它比事後剔除溫和得多,因為錢還沒花、還沒有人要賠。與其讓案子被拒簽,不如送審前先就法令爭點跟審計溝通,省下來回往返的時間。

Q4審計法第21條是什麼?

賦予審計機關對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的不當支出,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的核心權限,是審計監督公款的兩大武器。

Q5剔除追繳是什麼意思?

審計機關對已撥付的不當支出予以剔除,並向應負責者追回款項;不同於事前拒簽,這是款項花掉後的事後追償。

Q6什麼叫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的不當支出?

支出科目不符預算、或違反採購、人事、會計等法令規定的公款支付,是剔除追繳鎖定的界線,依法正當的支出不在其中。

Q7事前拒簽是什麼?

審計人員對尚未撥付的不當支出拒絕簽證,使支出暫時無法執行,是較溫和、可補正再送的攔阻手段。

Q8收到審計剔除追繳通知怎麼辦?

先釐清是拒簽還是追繳,調出核銷卷證,判斷剔除理由,於30日內依審計法第23條聲復,不服再依第24條覆議。

Q9怎麼避免支出被剔除追繳?

送審前主動找審計人員溝通法令依據,並在每次簽核同步保存依據的法令、函釋與上級核示。

Q10剔除追繳的金額怎麼認定?

以該筆不當支出實際撥付金額為基礎,由審計機關於審核程序中認定剔除範圍,再依責任歸屬向應負責人追繳。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提出核銷當時依據的法令條文、主管機關函釋、上級核示與會計內部審核紀錄,作為有所本的免責佐證。

Q12事前拒簽 vs 事後剔除追繳差在哪?

拒簽在撥付前、錢沒花、可補正再送、無人賠付;剔除追繳在撥付後、錢已花、須聲復救濟、可追到個人繳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による検定・弁償責任の判定)
🇰🇷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변상책임 판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决定与违法所得追缴)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ur des comptes,gestion de fait/débet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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