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8 條(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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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8條規定,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審計核定的剔除繳還款,逾期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長官延誤追繳致公款損失,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公款被A走,機關首長拖著不追討,會怎樣?
依審計法78條,首長延誤追繳致損失須自掏腰包賠
依審計法第78條第一項,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或賠償後,會通知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及主管機關;長官逾期未追繳,應立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回後回報審計機關查核。第二項則規定,長官若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依法訴追。重點在於「違反規定」與「延誤致損失」兩要件須同時成立。
白話解讀
審計部查出某筆公款該被剔除、繳還或賠償,這只是開單,真正有牙齒的是接下來這條。審計機關會行文該機關的首長,要他限期把錢追回來,並同時通知公庫和主管機關;首長逾期沒追到,就得把案子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回後還要回報審計機關查核。最狠的是第二項:如果首長違反規定、延誤追繳,害公款真的損失掉了,這筆錢由首長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機關依法向他訴追。換句話說,A 錢的人跑了或還不出來,那個坐在位子上裝沒看到、按住不辦的長官,可能要自己掏腰包補上這個洞。這不是記過申誡而已,是真金白銀的賠償。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8條為公款追繳的執行性規範: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或賠償後,負責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與主管機關,逾期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長官若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依法訴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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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部說某筆錢要「繳還」,跟法院判決有什麼不一樣?
審計機關剔除、繳還、賠償的核定本身就有拘束力,機關首長要依本條限期追繳,逾期還要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先打一場官司確認。很多人以為審計只是「建議」,其實它的核定是執行的依據,被核定的人若不服要走聲復、異議程序去爭,放著不理不會自動沒事。
Q2機關首長拖著不追繳,真的會自己賠錢嗎?
會。本條第二項明文:首長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主管機關依法訴追。這是首長個人的財產責任,不是機關概括承擔。關鍵字是「致公款遭受損失」,如果延誤但錢最後還是追回來了,賠償責任較難成立;真正危險的是拖到對方脫產、時效消滅才追不回的情形。
Q3我是承辦人員,主管叫我把追繳案先壓著,我該怎麼自保?
把主管的指示和你的建議都留成書面,例如簽呈、電子郵件。本條的賠償責任主要落在有決定權的負責機關長官,但承辦若明知違法仍照辦,仍可能被一併究責。留下「我已簽報建議依限追繳」的紀錄,是日後切割責任最有效的護身符,口頭交辦對你最危險。
Q4審計法第78條是什麼?
規定審計核定剔除繳還賠償後,負責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公款,逾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延誤致損失須個人賠償。
Q5什麼是剔除、繳還、賠償?
審計審核後核定不應支付者剔除、應收未收者繳還、因故意過失致損害者賠償,核定具拘束力,須追回公庫。
Q6審計核定有強制力嗎?
有。核定本身就是追繳依據,逾期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需另打官司確認;不服須走聲復、異議程序。
Q7機關首長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什麼性質?
是民事性質的個人財產賠償責任,要從首長自己口袋拿錢補公庫的洞,與記過申誡的行政懲處完全不同。
Q8機關接到審計核定後怎麼追繳?
確認核定文號 → 限期向應負責人追繳並通知公庫與主管機關 → 逾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追回後回報審計機關查核。
Q9逾期沒追到怎麼移送強制執行?
以審計核定為執行名義,移送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對債務人財產執行,不得自行體諒停手。
Q10承辦人員被要求壓案怎麼自保?
把主管指示與自己的建議都留成書面(簽呈、電子郵件),留下『已簽報建議依限追繳』紀錄是切割責任的關鍵。
Q11民代或檢舉人怎麼追問追繳責任?
引用第二項追問『首長是否依限追繳、逾期是否移送強制執行』,比泛問『錢追回沒』更有殺傷力,直指首長個人賠償責任。
Q12第78條損害賠償責任 vs 行政懲處差在哪?
懲處是職務上記過申誡;第二項是民事性質的財產賠償,要從首長個人口袋拿錢補公庫,二者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損害賠償責任(第78條第2項) | 行政懲處 |
|---|---|---|
| 責任性質 | 民事性質的財產賠償責任 | 職務上的行政處分 |
| 法律依據 | 審計法第78條第2項 | 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 |
| 金錢來源 | 首長個人財產補公庫損失 | 不直接從個人口袋拿錢 |
| 成立要件 | 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損失兩者並存 | 違失行為達懲戒或考績懲處門檻 |
| 追究機關 | 主管機關依法訴追 | 懲戒法院/服務機關 |
損害賠償責任(第78條第2項)
- 責任性質
- 民事性質的財產賠償責任
- 法律依據
- 審計法第78條第2項
- 金錢來源
- 首長個人財產補公庫損失
- 成立要件
- 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損失兩者並存
- 追究機關
- 主管機關依法訴追
行政懲處
- 責任性質
- 職務上的行政處分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
- 金錢來源
- 不直接從個人口袋拿錢
- 成立要件
- 違失行為達懲戒或考績懲處門檻
- 追究機關
- 懲戒法院/服務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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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 追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訴追名詞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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