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8 條(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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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8條規定,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審計核定的剔除繳還款,逾期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長官延誤追繳致公款損失,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公款被A走,機關首長拖著不追討,會怎樣?
依審計法78條,首長延誤追繳致損失須自掏腰包賠
依審計法第78條第一項,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或賠償後,會通知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及主管機關;長官逾期未追繳,應立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回後回報審計機關查核。第二項則規定,長官若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依法訴追。重點在於「違反規定」與「延誤致損失」兩要件須同時成立。
深度解讀
審計部查出某筆公款該被剔除、繳還或賠償,這只是開單,真正有牙齒的是接下來這條。審計機關會行文該機關的首長,要他限期把錢追回來,並同時通知公庫和主管機關;首長逾期沒追到,就得把案子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回後還要回報審計機關查核。最狠的是第二項:如果首長違反規定、延誤追繳,害公款真的損失掉了,這筆錢由首長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機關依法向他訴追。換句話說,A 錢的人跑了或還不出來,那個坐在位子上裝沒看到、按住不辦的長官,可能要自己掏腰包補上這個洞。這不是記過申誡而已,是真金白銀的賠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追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訴追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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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