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8 條(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
- 1.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 2.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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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8條規定,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審計核定的剔除繳還款,逾期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長官延誤追繳致公款損失,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公款被A走,機關首長拖著不追討,會怎樣?
依審計法第78條第一項,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或賠償後,會通知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及主管機關;長官逾期未追繳,應立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回後回報審計機關查核。第二項則規定,長官若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依法訴追。重點在於「違反規定」與「延誤致損失」兩要件須同時成立。
白話解讀
審計部查出某筆公款該被剔除、繳還或賠償,這只是開單,真正有牙齒的是接下來這條。審計機關會行文該機關的首長,要他限期把錢追回來,並同時通知公庫和主管機關;首長逾期沒追到,就得把案子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回後還要回報審計機關查核。最狠的是第二項:如果首長違反規定、延誤追繳,害公款真的損失掉了,這筆錢由首長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機關依法向他訴追。換句話說,A 錢的人跑了或還不出來,那個坐在位子上裝沒看到、按住不辦的長官,可能要自己掏腰包補上這個洞。這不是記過申誡而已,是真金白銀的賠償。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8條為公款追繳的執行性規範: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或賠償後,負責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與主管機關,逾期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長官若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依法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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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78條是什麼?▾
規定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賠償後,負責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公款,逾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延誤致損失須個人賠償。
Q2機關首長不追繳公款會怎樣?▾
逾期未追繳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違反規定延誤致公款損失,首長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訴追。
Q3什麼是剔除、繳還、賠償?▾
審計機關審核發現不應支付而支付者剔除、應收未收者繳還、因故意過失致損害者賠償,核定後具拘束力須追回公庫。
Q4審計核定要先打官司才能執行嗎?▾
不用。審計核定本身具拘束力,是追繳依據;不服者須走聲復、異議程序爭執,放著不理不會自動消失。
Q5逾期追繳怎麼移送強制執行?▾
長官逾限期仍未追回時,應以審計核定為執行名義移送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執行債務人財產。
Q6承辦人員會被追究責任嗎?▾
賠償責任主要落在有決定權的長官;但承辦明知違法仍照辦壓案,仍可能被一併究責,留書面建議是自保關鍵。
Q7損害賠償責任和行政懲處差在哪?▾
懲處是職務上的記過申誡;第78條第二項是民事性質的財產賠償責任,要從首長自己口袋拿錢補公庫的洞。
Q8第78條的損害賠償時效多久?▾
對長官的損害賠償訴追適用一般消滅時效,實際年限以現行法及個案事實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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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損害賠償責任(第78條第2項) | 行政懲處 |
|---|---|---|
| 責任性質 | 民事性質的財產賠償責任 | 職務上的行政處分 |
| 法律依據 | 審計法第78條第2項 | 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 |
| 金錢來源 | 首長個人財產補公庫損失 | 不直接從個人口袋拿錢 |
| 成立要件 | 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損失兩者並存 | 違失行為達懲戒或考績懲處門檻 |
| 追究機關 | 主管機關依法訴追 | 懲戒法院/服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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