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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78 條(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

  1. 1.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
  2. 2.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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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8條規定,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審計核定的剔除繳還款,逾期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長官延誤追繳致公款損失,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公款被A走,機關首長拖著不追討,會怎樣?

依審計法第78條第一項,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或賠償後,會通知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及主管機關;長官逾期未追繳,應立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回後回報審計機關查核。第二項則規定,長官若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依法訴追。重點在於「違反規定」與「延誤致損失」兩要件須同時成立。

白話解讀

審計部查出某筆公款該被剔除、繳還或賠償,這只是開單,真正有牙齒的是接下來這條。審計機關會行文該機關的首長,要他限期把錢追回來,並同時通知公庫和主管機關;首長逾期沒追到,就得把案子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回後還要回報審計機關查核。最狠的是第二項:如果首長違反規定、延誤追繳,害公款真的損失掉了,這筆錢由首長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機關依法向他訴追。換句話說,A 錢的人跑了或還不出來,那個坐在位子上裝沒看到、按住不辦的長官,可能要自己掏腰包補上這個洞。這不是記過申誡而已,是真金白銀的賠償。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8條為公款追繳的執行性規範: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或賠償後,負責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與主管機關,逾期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長官若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依法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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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78條是什麼?

規定審計機關核定剔除、繳還、賠償後,負責機關長官須限期追繳公款,逾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延誤致損失須個人賠償。

Q2機關首長不追繳公款會怎樣?

逾期未追繳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違反規定延誤致公款損失,首長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由主管機關訴追。

Q3什麼是剔除、繳還、賠償?

審計機關審核發現不應支付而支付者剔除、應收未收者繳還、因故意過失致損害者賠償,核定後具拘束力須追回公庫。

Q4審計核定要先打官司才能執行嗎?

不用。審計核定本身具拘束力,是追繳依據;不服者須走聲復、異議程序爭執,放著不理不會自動消失。

Q5逾期追繳怎麼移送強制執行?

長官逾限期仍未追回時,應以審計核定為執行名義移送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執行債務人財產。

Q6承辦人員會被追究責任嗎?

賠償責任主要落在有決定權的長官;但承辦明知違法仍照辦壓案,仍可能被一併究責,留書面建議是自保關鍵。

Q7損害賠償責任和行政懲處差在哪?

懲處是職務上的記過申誡;第78條第二項是民事性質的財產賠償責任,要從首長自己口袋拿錢補公庫的洞。

Q8第78條的損害賠償時效多久?

對長官的損害賠償訴追適用一般消滅時效,實際年限以現行法及個案事實認定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損害賠償責任(第78條第2項)行政懲處
責任性質民事性質的財產賠償責任職務上的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審計法第78條第2項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
金錢來源首長個人財產補公庫損失不直接從個人口袋拿錢
成立要件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損失兩者並存違失行為達懲戒或考績懲處門檻
追究機關主管機關依法訴追懲戒法院/服務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予算執行職員等の責任に関する法律(予算執行職員の弁償責任)/会計検査院の検定
🇰🇷 韓國감사원법(변상책임 판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退还、上缴)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responsabilité financière des gestionnaires publ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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