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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核定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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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78 條
(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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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
追繳
,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
主管機關
;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
核
。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
損害賠償
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訴追
,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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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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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審計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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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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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物審計 §5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考核財務效能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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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核定財務責任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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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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