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7 條(責任之免除與糾正)
快速跳轉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7 條規定,被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款項,覆議或再審查時若非故意重大過失舞弊,或支出已獲相當價值,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
Q · 被審計部剔除款項,承辦人一定要自己賠嗎?
不一定,覆議時主動主張可免責
依審計法第 77 條,被剔除不等於要賠。覆議或再審查時若符合兩款情形之一——第一款非由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且經查明屬實,或第二款支出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得」字,屬審計機關裁量,承辦人須在覆議階段主動援引並舉證,沉默不主張不會自動適用。
深度解讀
經辦公款最怕的一句話,是審計部寄來的「本案剔除,應予繳還」。多數承辦人看到就以為自己得掏腰包賠錢。但這條是專門替你開的免責門:只要你不是故意、沒有重大過失、也沒舞弊,而且事情查明屬實,審計機關「得」免除你一部或全部的賠償責任;或者就算流程有瑕疵,但這筆錢確實買到了相當價值的東西、產生看得見的利益,你一樣有機會脫身。關鍵字是「得」,代表這是審計機關的裁量,不會自動發生,你必須在覆議或再審查時主動把這兩款理由講清楚、附上證據。沉默認賠的人,等於放棄了法律已經發給你的免死金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經查名詞
- 再審名詞
- 審酌名詞
- 免除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