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7 條(責任之免除與糾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7 條規定,被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款項,覆議或再審查時若非故意重大過失舞弊,或支出已獲相當價值,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
Q · 被審計部剔除款項,承辦人一定要自己賠嗎?
依審計法第 77 條,被剔除不等於要賠。覆議或再審查時若符合兩款情形之一——第一款非由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且經查明屬實,或第二款支出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得」字,屬審計機關裁量,承辦人須在覆議階段主動援引並舉證,沉默不主張不會自動適用。
白話解讀
經辦公款最怕的一句話,是審計部寄來的「本案剔除,應予繳還」。多數承辦人看到就以為自己得掏腰包賠錢。但這條是專門替你開的免責門:只要你不是故意、沒有重大過失、也沒舞弊,而且事情查明屬實,審計機關「得」免除你一部或全部的賠償責任;或者就算流程有瑕疵,但這筆錢確實買到了相當價值的東西、產生看得見的利益,你一樣有機會脫身。關鍵字是「得」,代表這是審計機關的裁量,不會自動發生,你必須在覆議或再審查時主動把這兩款理由講清楚、附上證據。沉默認賠的人,等於放棄了法律已經發給你的免死金牌。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7 條為審計賠償責任的免責規定,賦予審計機關於覆議或再審查階段,對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或支出已換得相當價值財物與可計算利益之負責人員,免除其一部或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裁量權,構成公款核銷遭剔除後的責任分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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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 77 條是什麼?▾
審計賠償責任的免責規定,符合兩款情形之一可免一部或全部賠償。
Q2被審計剔除一定要賠嗎?▾
不一定,剔除是審核結果,賠不賠看是否符合 77 條免責要件。
Q3免責的兩款條件是什麼?▾
一是非故意重大過失舞弊經查明,二是支出獲得相當價值或可計算利益。
Q4免責要在哪個階段主張?▾
覆議或再審查階段,決定確定後翻案極困難。
Q5免責是自動適用的嗎?▾
不是,條文是『得』免除,屬審計機關裁量,須主動主張並舉證。
Q6主管能替屬員主張免責嗎?▾
能,主管可在覆議時以機關名義主張屬員符合免責要件並附事證。
Q7第二款『相當價值』怎麼證明?▾
用採購清單、設備使用紀錄、節省成本等可量化效益佐證。
Q8已經繳了賠償款還能要回嗎?▾
難度高,須有新事證或原決定明顯違誤才能透過再審查推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clause | second_clause |
|---|---|---|
| 免責依據 | 第一款:非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 | 第二款:支出獲相當價值或可計算利益 |
| 舉證焦點 | 證明主觀無可歸責(依規辦事、無舞弊) | 證明客觀有實質效益(量化價值) |
| 適用情境 | 程序瑕疵但承辦人善意盡責 | 程序倉促但款項確實買到有用財物 |
| 佐證型態 | 法令依據、簽核紀錄、作業常規 | 採購清單、使用紀錄、成本節省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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