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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77 條(責任之免除與糾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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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7 條規定,被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款項,覆議或再審查時若非故意重大過失舞弊,或支出已獲相當價值,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

Q · 被審計部剔除款項,承辦人一定要自己賠嗎?

依審計法第 77 條,被剔除不等於要賠。覆議或再審查時若符合兩款情形之一——第一款非由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且經查明屬實,或第二款支出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得」字,屬審計機關裁量,承辦人須在覆議階段主動援引並舉證,沉默不主張不會自動適用。

白話解讀

經辦公款最怕的一句話,是審計部寄來的「本案剔除,應予繳還」。多數承辦人看到就以為自己得掏腰包賠錢。但這條是專門替你開的免責門:只要你不是故意、沒有重大過失、也沒舞弊,而且事情查明屬實,審計機關「得」免除你一部或全部的賠償責任;或者就算流程有瑕疵,但這筆錢確實買到了相當價值的東西、產生看得見的利益,你一樣有機會脫身。關鍵字是「得」,代表這是審計機關的裁量,不會自動發生,你必須在覆議或再審查時主動把這兩款理由講清楚、附上證據。沉默認賠的人,等於放棄了法律已經發給你的免死金牌。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7 條為審計賠償責任的免責規定,賦予審計機關於覆議或再審查階段,對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或支出已換得相當價值財物與可計算利益之負責人員,免除其一部或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裁量權,構成公款核銷遭剔除後的責任分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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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法 77 條是什麼?

審計賠償責任的免責規定,符合兩款情形之一可免一部或全部賠償。

Q2被審計剔除一定要賠嗎?

不一定,剔除是審核結果,賠不賠看是否符合 77 條免責要件。

Q3免責的兩款條件是什麼?

一是非故意重大過失舞弊經查明,二是支出獲得相當價值或可計算利益。

Q4免責要在哪個階段主張?

覆議或再審查階段,決定確定後翻案極困難。

Q5免責是自動適用的嗎?

不是,條文是『得』免除,屬審計機關裁量,須主動主張並舉證。

Q6主管能替屬員主張免責嗎?

能,主管可在覆議時以機關名義主張屬員符合免責要件並附事證。

Q7第二款『相當價值』怎麼證明?

用採購清單、設備使用紀錄、節省成本等可量化效益佐證。

Q8已經繳了賠償款還能要回嗎?

難度高,須有新事證或原決定明顯違誤才能透過再審查推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clausesecond_clause
免責依據第一款:非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第二款:支出獲相當價值或可計算利益
舉證焦點證明主觀無可歸責(依規辦事、無舞弊)證明客觀有實質效益(量化價值)
適用情境程序瑕疵但承辦人善意盡責程序倉促但款項確實買到有用財物
佐證型態法令依據、簽核紀錄、作業常規採購清單、使用紀錄、成本節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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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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