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7 條(責任之免除與糾正)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7 條規定,被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款項,覆議或再審查時若非故意重大過失舞弊,或支出已獲相當價值,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
Q · 被審計部剔除款項,承辦人一定要自己賠嗎?
依審計法第 77 條,被剔除不等於要賠。覆議或再審查時若符合兩款情形之一——第一款非由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且經查明屬實,或第二款支出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得」字,屬審計機關裁量,承辦人須在覆議階段主動援引並舉證,沉默不主張不會自動適用。
白話解讀
經辦公款最怕的一句話,是審計部寄來的「本案剔除,應予繳還」。多數承辦人看到就以為自己得掏腰包賠錢。但這條是專門替你開的免責門:只要你不是故意、沒有重大過失、也沒舞弊,而且事情查明屬實,審計機關「得」免除你一部或全部的賠償責任;或者就算流程有瑕疵,但這筆錢確實買到了相當價值的東西、產生看得見的利益,你一樣有機會脫身。關鍵字是「得」,代表這是審計機關的裁量,不會自動發生,你必須在覆議或再審查時主動把這兩款理由講清楚、附上證據。沉默認賠的人,等於放棄了法律已經發給你的免死金牌。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7 條為審計賠償責任的免責規定,賦予審計機關於覆議或再審查階段,對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或支出已換得相當價值財物與可計算利益之負責人員,免除其一部或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裁量權,構成公款核銷遭剔除後的責任分流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審計部剔除一定要自己賠錢嗎?▾
不一定。剔除是審核結果,賠不賠要看是否符合免責要件。審計法第77條規定,只要非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並經查明屬實,或支出確實換得相當價值的財物或可計算利益,審計機關得免除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這是『得』免除不是『應』免除,不在覆議時主動提,機關不會主動幫你想。
Q2覆議的時候要準備什麼才容易被免責?▾
兩個方向各備一套。一是證明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當時依據的法令、長官簽核、作業常規。二是證明支出有實質價值:採購清單、設備使用紀錄、實際效益。內行人提示:量化的效益證據比情緒性辯解有用,審計看的是實質結果。
Q3已經繳了賠償款還能拿回來嗎?▾
難度高很多。決定確定、款項繳納後,要透過再審查推翻需有新事證或原決定明顯違誤。內行人提示:收到通知的第一件事是確認還在不在聲請期間,而不是先繳錢求心安。
Q4審計法 77 條是什麼?▾
審計賠償責任的免責規定,符合兩款情形之一,審計機關得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
Q5審計剔除、繳還、賠償差在哪?▾
剔除是審核否准支出,繳還是追回已支款項,賠償是要求負責人員填補損害,三者都可能適用77條免責。
Q6什麼叫『重大過失』?▾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而致損害的可歸責程度,是免責與否的分界線。
Q7第二款『相當價值』指什麼?▾
支出雖有程序瑕疵,但確實換得仍在使用的財物或可量化的利益,例如設備、節省的成本。
Q8審計剔除被要求賠償怎麼辦?▾
先確認仍在覆議或再審查期間,對照兩款要件,蒐集佐證,在期限內遞書面理由援引77條主張免責。
Q9怎麼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
提出當時依據的法令、長官簽核、作業常規,證明是依規辦事而非恣意。
Q10第二款的實質價值怎麼舉證?▾
用採購清單、設備使用紀錄、效益或節省成本等可量化數據佐證。
Q11免責主張要在什麼時候提?▾
覆議或再審查階段,決定確定前提出,逾期決定確定後翻案極困難。
Q12第一款 vs 第二款,主張哪個有利?▾
第一款攻主觀無可歸責,第二款攻客觀有實質效益。能量化效益時第二款較具體,兩款可併同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clause | second_clause |
|---|---|---|
| 免責依據 | 第一款:非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 | 第二款:支出獲相當價值或可計算利益 |
| 舉證焦點 | 證明主觀無可歸責(依規辦事、無舞弊) | 證明客觀有實質效益(量化價值) |
| 適用情境 | 程序瑕疵但承辦人善意盡責 | 程序倉促但款項確實買到有用財物 |
| 佐證型態 | 法令依據、簽核紀錄、作業常規 | 採購清單、使用紀錄、成本節省數據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