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6 條(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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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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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6 條規定,會計簿籍與原始憑證不符且致公款損害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政府機關會計帳做錯害公款損失,是機關賠還是承辦人賠?
承辦人賠。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審計法第 76 條,當審計機關審核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現記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並因此致使公款遭受損害時,該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須就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二是因此致使公款實際遭受損害。若帳目雖有出入但公款未實際短少,不當然成立本條責任。
深度解讀
政府機關的會計簿冊跟那一疊原始憑證對不起來,差額還燒到公庫造成損失,誰賠?不是機關,是你。審計法第 76 條把這筆帳算到主辦會計和經辦會計人員頭上,要他們自掏腰包負損害賠償責任。很多公部門的會計以為帳做錯了頂多被記過、被剔除重編,沒想到審計機關一旦認定簿籍與憑證不符且公款確實受損,賠償責任會直接落到承辦人個人身上。注意兩個關鍵:一是必須有實際的公款損害,單純帳目對不上但錢沒少,不當然成立;二是主辦和經辦兩種人都跑不掉,不是只有蓋章的主管扛。實務上對於是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仍有不同見解,但無論如何,這條讓會計這份工作的風險遠超過一般人想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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