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6 條(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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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6 條規定,會計簿籍與原始憑證不符且致公款損害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政府機關會計帳做錯害公款損失,是機關賠還是承辦人賠?
依審計法第 76 條,當審計機關審核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現記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並因此致使公款遭受損害時,該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須就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二是因此致使公款實際遭受損害。若帳目雖有出入但公款未實際短少,不當然成立本條責任。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的會計簿冊跟那一疊原始憑證對不起來,差額還燒到公庫造成損失,誰賠?不是機關,是你。審計法第 76 條把這筆帳算到主辦會計和經辦會計人員頭上,要他們自掏腰包負損害賠償責任。很多公部門的會計以為帳做錯了頂多被記過、被剔除重編,沒想到審計機關一旦認定簿籍與憑證不符且公款確實受損,賠償責任會直接落到承辦人個人身上。注意兩個關鍵:一是必須有實際的公款損害,單純帳目對不上但錢沒少,不當然成立;二是主辦和經辦兩種人都跑不掉,不是只有蓋章的主管扛。實務上對於是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仍有不同見解,但無論如何,這條讓會計這份工作的風險遠超過一般人想像。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6 條為公務會計人員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別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若發現記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並因此致使公款遭受實際損害,該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應就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責任主體不限於核章的主辦,亦及於實際經手帳務的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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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76 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且致公款損害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2會計帳做錯一定要賠錢嗎?▾
不一定。必須帳憑不符『且致使公款實際遭受損害』兩個要件都成立,單純帳目出入而公款未短少,不當然成立。
Q3經辦會計聽主管指示入帳能免責嗎?▾
聽命行事本身不當然免責,經辦也是本條明定的賠償義務人;要看因果關係與可歸責性,留存指示書面是切割責任的關鍵。
Q4誰要負賠償責任?▾
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並列,核章的主辦不因只簽名而減輕,經手帳務的經辦也跑不掉。
Q5這個賠償跟被記過懲處一樣嗎?▾
不一樣,是兩條獨立責任線。第 76 條是民事性質的損害賠償(填補公款損失),行政懲處針對違反公務紀律,兩者可並存。
Q6賠償金額怎麼認定?▾
以公款實際遭受的損害金額為基礎,並非以承辦人薪資計算,金額可能遠超過數個月薪水。
Q7被審計機關認定要賠,還能爭嗎?▾
可在審計機關核定前的聲復、申辯期間提出原始憑證與核章紀錄,主張帳憑相符或損害不可歸責於己。
Q8約聘或臨時人員也適用嗎?▾
只要實際掛經辦會計身分經手帳務,責任即套用,不因身分為約聘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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