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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76 條(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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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6 條規定,會計簿籍與原始憑證不符且致公款損害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政府機關會計帳做錯害公款損失,是機關賠還是承辦人賠?

承辦人賠。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審計法第 76 條,當審計機關審核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現記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並因此致使公款遭受損害時,該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須就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二是因此致使公款實際遭受損害。若帳目雖有出入但公款未實際短少,不當然成立本條責任。

深度解讀

政府機關的會計簿冊跟那一疊原始憑證對不起來,差額還燒到公庫造成損失,誰賠?不是機關,是你。審計法第 76 條把這筆帳算到主辦會計和經辦會計人員頭上,要他們自掏腰包負損害賠償責任。很多公部門的會計以為帳做錯了頂多被記過、被剔除重編,沒想到審計機關一旦認定簿籍與憑證不符且公款確實受損,賠償責任會直接落到承辦人個人身上。注意兩個關鍵:一是必須有實際的公款損害,單純帳目對不上但錢沒少,不當然成立;二是主辦和經辦兩種人都跑不掉,不是只有蓋章的主管扛。實務上對於是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仍有不同見解,但無論如何,這條讓會計這份工作的風險遠超過一般人想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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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76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