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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76 條(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審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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