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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76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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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6 條規定,會計簿籍與原始憑證不符且致公款損害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政府機關會計帳做錯害公款損失,是機關賠還是承辦人賠?

承辦人賠。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審計法第 76 條,當審計機關審核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現記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並因此致使公款遭受損害時,該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須就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二是因此致使公款實際遭受損害。若帳目雖有出入但公款未實際短少,不當然成立本條責任。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的會計簿冊跟那一疊原始憑證對不起來,差額還燒到公庫造成損失,誰賠?不是機關,是你。審計法第 76 條把這筆帳算到主辦會計和經辦會計人員頭上,要他們自掏腰包負損害賠償責任。很多公部門的會計以為帳做錯了頂多被記過、被剔除重編,沒想到審計機關一旦認定簿籍與憑證不符且公款確實受損,賠償責任會直接落到承辦人個人身上。注意兩個關鍵:一是必須有實際的公款損害,單純帳目對不上但錢沒少,不當然成立;二是主辦和經辦兩種人都跑不掉,不是只有蓋章的主管扛。實務上對於是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仍有不同見解,但無論如何,這條讓會計這份工作的風險遠超過一般人想像。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6 條為公務會計人員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別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若發現記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並因此致使公款遭受實際損害,該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應就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責任主體不限於核章的主辦,亦及於實際經手帳務的經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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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聽主管指示入帳,帳出問題也要我賠嗎?

原則上經辦會計也是審計法第 76 條明定的賠償義務人,「聽命行事」本身不當然免責。關鍵在因果關係與可歸責性:如果你能證明已依憑證正確記載,是上級指示或他人行為才造成不符與損害,責任可能轉移或減輕。會計法第 99 條賦予會計人員對不合法事項的拒絕義務,當場留下你曾質疑或拒絕的書面紀錄,是日後切割責任最有力的證據。

Q2帳跟憑證對不上但公款沒少,會被追償嗎?

不一定。第 76 條的成立要件除了「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之外,還必須「致使公款遭受損害」。帳目有出入但公款實際沒短少,不當然構成賠償責任。實務上最常見的爭點就是「損害」如何認定,保全證據證明錢沒真正流失是第一要務。

Q3這個賠償跟被記過、被懲處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同一件事,而且可能同時發生。行政懲處針對你違反公務紀律;第 76 條的損害賠償則是要你填補公款的實際損失,兩條責任線各走各的,互不取代。被懲處不代表賠償就免了,賠了錢也不代表懲處一筆勾銷。

Q4審計法 76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損害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的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是公務會計責任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帳憑不符?

會計簿籍或報告上記載的事項,與作為記帳依據的原始憑證(收據、發票、契約)對不起來、無法勾稽相符。

Q6主辦會計和經辦會計差在哪?

主辦是核章認可帳務內容的會計主管,經辦是實際經手登帳的承辦;本條兩者並列為賠償義務人,核章不因只簽名而減責。

Q7審計法 76 條的賠償跟行政懲處差在哪?

賠償是填補公款實際損失的民事性質責任,金額依損害計算;懲處針對違反公務紀律。兩條責任線獨立並行,互不取代。

Q8被審計機關認定要賠償怎麼辦?

封存帳證 → 比對帳憑差異確認公款是否受損 → 釐清你是主辦或經辦及因果關係 → 在核定前聲復申辯期間提證主張不可歸責。

Q9怎麼證明損害不是我造成的?

調出經手期間原始憑證、傳票、核章紀錄證明帳憑相符;若來自前手或主管指示,保留書面指令切割責任歸屬。

Q10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公款實際遭受的損害金額為基礎,不是以承辦人薪資計算,可能遠高於數個月薪水。

Q11聲復有沒有時間限制?

審計機關通知賠償後設有法定聲復期間,自收到核定通知起算,逾期未爭執賠償金額即告確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12審計法 76 條 vs 第 75 條差在哪?

76 條針對『會計帳務記載』與憑證脫鉤,主體是會計人員;75 條針對『出納付款』超額或誤付,主體是出納人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予算執行職員等の責任に関する法律(会計職員等の弁償責任)
韓國회계관계직원 등의 책임에 관한 법률(회계관계직원의 변상책임)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responsabilité personnelle et pécuniaire des comptables publics)
美國31 U.S.C. §§ 3527–3528(liability of accountable offic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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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76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