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 第 75 條(超額或誤付之賠償)

快速跳轉
  1. 1.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2.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3.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5條規定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付現,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時,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核簽者並於其未依限賠償時連帶負責。

Q · 出納把公款付多了或付錯人,要自己賠嗎?

要。審計法75條讓出納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審計法第75條,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若超過核准人員核准的數額、或把錢誤付給非真正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要由出納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再規定,核簽該支票的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在出納未能依限全數賠償時連帶負責;第三項把同樣規則準用到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

深度解讀

出納人員按下簽發支票、付出現金的那一刻,手上握的是公庫的錢。審計法第75條盯的就是這個動作:如果你簽發的金額超過了有權核准者核定的數額,或者把錢誤付給了不該領的人(付錯債權人),這筆差錯造成的損失,你個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再往上連一層:這張支票如果經過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當出納沒能依限把錢全數賠出來時,這些核簽的人要連帶賠。第三項把範圍擴大到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同樣規則。簡單說,這條把「付錢」這個最末端的動作,變成出納個人的擔保:付多了、付錯人,超出或錯付的部分,你得自己補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75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