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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75 條(超額或誤付之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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