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75 條(超額或誤付之賠償)

  1. 1.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2.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3.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5條規定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付現,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時,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核簽者並於其未依限賠償時連帶負責。

Q · 出納把公款付多了或付錯人,要自己賠嗎?

依審計法第75條,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若超過核准人員核准的數額、或把錢誤付給非真正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要由出納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再規定,核簽該支票的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在出納未能依限全數賠償時連帶負責;第三項把同樣規則準用到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

白話解讀

出納人員按下簽發支票、付出現金的那一刻,手上握的是公庫的錢。審計法第75條盯的就是這個動作:如果你簽發的金額超過了有權核准者核定的數額,或者把錢誤付給了不該領的人(付錯債權人),這筆差錯造成的損失,你個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再往上連一層:這張支票如果經過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當出納沒能依限把錢全數賠出來時,這些核簽的人要連帶賠。第三項把範圍擴大到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同樣規則。簡單說,這條把「付錢」這個最末端的動作,變成出納個人的擔保:付多了、付錯人,超出或錯付的部分,你得自己補回來。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5條是公庫付款末端的個人擔保規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凡超過有權核准者核定之數額、或誤付予非真正債權人,所生損失須由出納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核簽之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於出納未依限悉數賠償時連帶負責,並準用於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之公庫支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照核准單付款的,金額是上面寫錯,為什麼要我賠?

本條(第75條)把「超過核准數額」與「誤付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放在出納個人身上,因為付款是你經手、由你最終執行。但若差錯確實源自上游核准資料錯誤、而非你的核對疏失,這正是你釐清責任歸屬的重點。內行人提示:建立「核准數額、受款人、金額」三重核對並留下紀錄,是你證明自己已盡注意、把責任推回給真正出錯環節的最有力武器。

Q2支票是我會簽的,但錢是出納付出去的,我會被連帶嗎?

會,但有前提。第二項規定,當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把錢全數賠出來時,核簽的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才連帶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連帶是「出納賠不足」時的補位,不是第一順位。內行人提示:核簽的責任範圍取決於你「核簽時應審查什麼」,把你的審查職責界線釐清,是判斷自己是否在連帶射程內的關鍵。

Q3審計法第75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付現時,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是公庫付款末端的個人擔保條款。

Q4什麼叫誤付債權人?

把款項付給非真正債權人,例如付給名稱相近的另一廠商。付錯人不生清償效力,真正債權人仍可再向機關請求。

Q5超過核准數額的賠償範圍是多少?

以超出有權核准者核定數額的差額為準,例如核定十萬卻付出一百萬,賠償標的為多付且追不回的九十萬。

Q6出納賠償責任與一般善良管理人注意責任差在哪?

第75條針對付款超付、誤付的特定情形,第72條則是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的一般財務責任,前者要件更具體。

Q7出納付錯錢要怎麼補救才能免賠?

把握款項尚未提領或仍可追回的時間立即止付、追回;損害未實際發生,賠償責任即失其附麗的基礎。

Q8出納要怎麼證明自己沒過失?

保存核准單、支票存根、付款紀錄,證明已就核准數額與受款人確實核對,並指出差錯另有可歸責於他人之原因。

Q9核簽的會計或長官怎麼界定自己的連帶範圍?

釐清核簽時依職責「應審查什麼」,主張差錯非核簽應發現的事項,並主張連帶以出納未依限賠償為前提。

Q10賠償責任什麼時候才確定?

賠償責任於審計機關查明超付或誤付並決定後具體化;連帶責任以出納未能依限悉數賠償為成立前提。

Q11審計法75條 vs 74條差在哪?

74條是審計決定剔除、繳還款項未追還時長官的連帶;75條是出納付款超付或誤付的個人賠償,責任主體與觸發點不同。

Q12出納個人責任 vs 機關責任差在哪?

本條把付款差錯的損失轉為出納個人名下的賠償債,機關對外仍須對真正債權人負責,再回頭向出納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次責任人責任性質觸發要件
第一項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個人損害賠償(直接責任)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
第二項核簽之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連帶損害賠償(補位責任)出納未能依限悉數賠償
第三項公庫地區支付機構準用前二項簽發公庫支票之超付或誤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予算執行職員等の責任に関する法律(予算執行職員の弁償責任)
🇰🇷 韓國회계관계직원 등의 책임에 관한 법률(회계관계직원의 변상책임)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 responsabilité financière des gestionnaires publics(前身為 comptables publics 之 responsabilité personnelle et pécuniaire)
🇺🇸 美國31 U.S.C. §§ 3527–3528(accountable officers 之賠償責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