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5 條(超額或誤付之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審計法 第7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