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5 條(超額或誤付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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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5條規定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付現,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時,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核簽者並於其未依限賠償時連帶負責。
Q · 出納把公款付多了或付錯人,要自己賠嗎?
要。審計法75條讓出納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審計法第75條,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若超過核准人員核准的數額、或把錢誤付給非真正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要由出納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再規定,核簽該支票的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在出納未能依限全數賠償時連帶負責;第三項把同樣規則準用到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
深度解讀
出納人員按下簽發支票、付出現金的那一刻,手上握的是公庫的錢。審計法第75條盯的就是這個動作:如果你簽發的金額超過了有權核准者核定的數額,或者把錢誤付給了不該領的人(付錯債權人),這筆差錯造成的損失,你個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再往上連一層:這張支票如果經過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當出納沒能依限把錢全數賠出來時,這些核簽的人要連帶賠。第三項把範圍擴大到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同樣規則。簡單說,這條把「付錢」這個最末端的動作,變成出納個人的擔保:付多了、付錯人,超出或錯付的部分,你得自己補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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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