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5 條(超額或誤付之賠償)
- 1.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3.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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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5條規定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付現,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時,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核簽者並於其未依限賠償時連帶負責。
Q · 出納把公款付多了或付錯人,要自己賠嗎?
依審計法第75條,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若超過核准人員核准的數額、或把錢誤付給非真正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要由出納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再規定,核簽該支票的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在出納未能依限全數賠償時連帶負責;第三項把同樣規則準用到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
白話解讀
出納人員按下簽發支票、付出現金的那一刻,手上握的是公庫的錢。審計法第75條盯的就是這個動作:如果你簽發的金額超過了有權核准者核定的數額,或者把錢誤付給了不該領的人(付錯債權人),這筆差錯造成的損失,你個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再往上連一層:這張支票如果經過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當出納沒能依限把錢全數賠出來時,這些核簽的人要連帶賠。第三項把範圍擴大到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同樣規則。簡單說,這條把「付錢」這個最末端的動作,變成出納個人的擔保:付多了、付錯人,超出或錯付的部分,你得自己補回來。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5條是公庫付款末端的個人擔保規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凡超過有權核准者核定之數額、或誤付予非真正債權人,所生損失須由出納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核簽之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於出納未依限悉數賠償時連帶負責,並準用於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之公庫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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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75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機關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須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2出納照核准單付款,金額是上面寫錯,也要賠嗎?▾
本條把超付與誤付的損失放在出納個人身上,但若差錯確實源自上游核准資料、非出納核對疏失,可據以釐清責任歸屬。
Q3核簽支票的會計或長官會被連帶賠償嗎?▾
會,但屬補位責任:須在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核簽之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才連帶負責。
Q4什麼叫誤付債權人?▾
把款項付給非真正債權人,例如付給名稱相近的另一廠商;付錯人等於沒付,真正債權人仍得再向機關請求。
Q5公庫支票也適用第75條嗎?▾
適用。第三項規定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的賠償與連帶規則。
Q6發現支票金額付錯了能補救嗎?▾
在款項尚未被提領或仍可追回前立即止付、追回,可把實際損害壓到最低,損害未實際發生賠償責任即失其附麗。
Q7第75條和第74條差在哪?▾
第74條處理經審計決定應剔除、繳還款項未追還時長官的連帶責任;第75條專指出納付款超付或誤付的個人賠償責任。
Q8出納要怎麼證明自己沒過失?▾
保存核准單、支票存根、付款紀錄,證明已就核准數額與受款人確實核對,差錯另有可歸責於他人之原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次 | 責任人 | 責任性質 | 觸發要件 |
|---|---|---|---|
| 第一項 |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 個人損害賠償(直接責任) | 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 |
| 第二項 | 核簽之主辦會計、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 | 連帶損害賠償(補位責任) | 出納未能依限悉數賠償 |
| 第三項 |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 | 準用前二項 | 簽發公庫支票之超付或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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