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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