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1460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於公法規定不足之處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

主旨

有關貴市升格改制前,原蘆洲鄉公所辦理 86 年、87 年度村里長、鄉長、鄉民代表出國補助遭審計機關剔除之追繳案,其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3 年 11 月 25 日北府財管字第 1032128747 號函。

二、按所謂「公法上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次按審計法第 74 條:「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 76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上開未依限追還或公款遭受損害之情形,可向簽證之長官或主辦會計人員請求負損害賠償,該請求權既基於公法規定所發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之不足。依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復依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348 號裁判略以:「所謂請求權自可行使時起算,指法律上之障礙已不存在之情形而言。」(本部 100 年 4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99053823 號函參照)。所詢上開審計法第 74 條、第 76 條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參酌前開說明,自得類推民法第 128條規定,自可行使時起算,然個案上如何認定,宜由貴府依具體情形審認之。至於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請求方式,究應以作成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抑或應依行政訴訴法第 8 條提起給付訴訟?審計法並未明定,因涉審計法解釋權責,宜請徵詢法規主管機關審計部之意見。

正本

新北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3035146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