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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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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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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
以外之其他
非
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
給付訴訟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
給付訴訟
之
裁判
,以
行政處分
應否
撤銷
為據者,應於依
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提起
撤銷訴訟
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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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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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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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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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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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法官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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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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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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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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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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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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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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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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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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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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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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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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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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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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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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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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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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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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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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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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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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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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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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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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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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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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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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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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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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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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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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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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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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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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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編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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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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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內容。如果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間因為公法上的原因,需要進行非財產上的給付或請求,就可以提起「給付訴訟」。這也包括因公法上契約所產生的給付。當進行前項給付訴訟的裁決時,必須考慮行政處分是否應該被撤銷。如果需要撤銷,就必須在依據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如果原告沒有請求,審判長就必須提醒他們可以請求。 簡單範例:如果一個人因為政府的行政處分而需要支付罰款,但他認為這個處分是不合理的,他就可以提起「給付訴訟」,要求政府撤銷這個處分。如果法院判定這個處分確實不合理,就必須撤銷這個處分,並且取消這個人需要支付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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