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 1.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 2.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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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條是給付訴訟的依據,人民可請求機關給付金錢或履行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義務,公法契約爭議亦適用。
Q · 政府欠我錢或跟我違約,該用哪種行政訴訟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一項,人民與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亦同。若給付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前提,第二項規定須在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分開告會喪失救濟機會。
白話解讀
告政府只能撤銷處分?這是民國 87 年以前的舊觀念。87 年大改革之後,行政訴訟有多條主線:撤銷訴訟(拆掉一個違法處分)、課予義務訴訟(逼政府作出某個處分)、確認訴訟(確認某個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給付訴訟(要政府給錢或履行非處分義務)。第 8 條就是給付訴訟的入場券。它的關鍵字是「行政處分以外」。如果你要追討的東西不是透過行政處分產生的(例如政府超繳稅退款、公務員未發的退休金、BOT 契約下的政府款項),你不能用撤銷訴訟(沒有處分可撤),也不能用課予義務訴訟(你要的不是新處分),你要用的是這條給付訴訟。第二項是個陷阱:如果這筆給付的前提是某個處分要先被撤銷(例如「先撤銷補稅處分,才能退我多繳的稅」),你必須把撤銷訴訟和給付訴訟一起提,分開告會輸。
法律定性
給付訴訟是行政訴訟法第8條建立的訴訟類型,指人民因公法上原因(含公法契約),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給付時所提起的訴訟。其與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並列為現代行政訴訟的多元類型,補足傳統僅能撤銷處分的救濟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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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給付訴訟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訴訟類型,用來請求政府給錢或履行非處分義務,是行政訴訟四大類型之一。
Q2政府欠我退稅要怎麼告?▾
向行政法院提給付訴訟,列機關為被告,原則上無須先經訴願。
Q3給付訴訟要先訴願嗎?▾
原則上不需要,這是與撤銷、課予義務訴訟的重要差別。
Q4公法契約糾紛走民事還是行政法院?▾
公法契約(如 BOT、公費生、公務員任用)走行政法院給付訴訟,私法採購走民事法院。
Q5可以同時告撤銷處分又要求退錢嗎?▾
可以也應該。第8條第二項規定以處分撤銷為前提的給付須在同訴中合併請求。
Q6給付訴訟和撤銷訴訟差在哪?▾
撤銷訴訟在拆掉違法處分,給付訴訟在逼機關給付金錢或履行義務,兩者目的不同。
Q7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權力主體請求權5年、人民對機關請求權10年,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8給付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由行政法院管轄,依事件類型分別由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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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類型 | 目的 | 是否須先訴願 | 適用情境 |
|---|---|---|---|
| 撤銷訴訟(第4條) | 拆掉違法行政處分 | 原則須先訴願 | 對核課、裁罰等處分不服 |
| 課予義務訴訟(第5條) | 逼機關作成應作而不作的處分 | 須先訴願 | 申請被駁回或機關怠為處分 |
| 確認訴訟(第6條) | 確認處分無效或法律關係存否 | 原則不須 | 公法上法律關係有爭議須確認 |
| 給付訴訟(第8條) | 逼機關給錢或履行非處分義務 | 原則不須 | 退稅、退休金、公法契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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