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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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事實行為)之給付(作為或不作為)」,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例如廠商與政府機關履約),亦同。
II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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