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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2. 前項給付訴訟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內容。如果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間因為公法上的原因,需要進行非財產上的給付或請求,就可以提起「給付訴訟」。這也包括因公法上契約所產生的給付。當進行前項給付訴訟的裁決時,必須考慮行政處分是否應該被撤銷。如果需要撤銷,就必須在依據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如果原告沒有請求,審判長就必須提醒他們可以請求。 簡單範例:如果一個人因為政府的行政處分而需要支付罰款,但他認為這個處分是不合理的,他就可以提起「給付訴訟」,要求政府撤銷這個處分。如果法院判定這個處分確實不合理,就必須撤銷這個處分,並且取消這個人需要支付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