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起訴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unrunrun
6 days ago
司法類科
提起訴訴願,多了一個字
mmoooonn
15 days ago
高普初考
I:❗️「違法」(沒有「不當」)➡️不當的行政處分進不了行政法院的大門(法官只能做合法性審查,若法官做妥當性審查就違法了➡️所以法院不能教法務部怎麼做事,但行政院可以管法務部) ❗️違法的行政處分➡️可以訴願或行政訴訟 ❗️不當的行政處分➡️只能訴願 ❗️「法律上之利益」➡️非反射利益(反射利益不能起訴) II: 逾越權限、濫用權力 ➡️ 裁量瑕疵 (逾越權限 ➡️ 例如:裁量範圍為$1800~$5400,卻罰$5500;濫用權力 ➡️ 例如:不當聯結(如:因私人恩怨而不由分說地開罰範圍內的最高金額$5400)) ❗️有裁量瑕疵的行政處分其法律效果是➡️違法得撤銷 (違法➡️§4;撤銷➡️§201) (c.f §201)
csy239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撤銷訴訟 1️⃣ 原告須有訴訟權能(相對人-相對人理論;第三人-J469公法上權利),且不服訴願決定,請求行政法院除去負擔vA之形成訴訟。 2️⃣ 須在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 1.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 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 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haichai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同法237-3⋯⋯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合法性,負擔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訴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前置主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訴願法85)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釋字469:主觀公權利,保護規範理論 II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201 III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訴願前置的例外 * 撤銷訴訟訴之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緩部分均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原告部分均撤銷。 訴願決定撤銷。 (利害關係人不服訴願決定之情形。) * 行政機關己作成不利行政處分 A、尚未執行完畢:撤銷訴訟(第4條)+第116條停止執行 B、公法上財產返還請求權: 行政機關已作成課稅、罰鍰、金錢給付之處分,且相對人已繳納完畢,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第8條2項) C、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A)因違法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得請求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196條1項:撤銷訴訟+聲請回復原狀。 以上為撤銷訴訟的類型。 (B)另外,行政機關所為之違法事實行為,相對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除去違法事實結果以回復原狀。 a、例如,機關未經徵收開闢道路VS釋字第758號 b、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土地變更為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聯席會議)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5u4z8C9UB4hL2KpZ86ZgrW4uXfP33vXvArT1tE1cgxw1UJRmipsmEk4ZwVdksYmzl/?d=n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必為負擔處分→訴願前置主義→訴願法§85 II→搭配§20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