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上之利益:保護規範理論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Ⅱ、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實務上包含裁量怠惰)
違法行政裁量→§201(對違法裁量行為之審查)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訴願前置主義
runrunrun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提起訴訴願,多了一個字
mmoooonn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違法」(沒有「不當」)➡️不當的行政處分進不了行政法院的大門(法官只能做合法性審查,若法官做妥當性審查就違法了➡️所以法院不能教法務部怎麼做事,但行政院可以管法務部)
❗️違法的行政處分➡️可以訴願或行政訴訟
❗️不當的行政處分➡️只能訴願
❗️「法律上之利益」➡️非反射利益(反射利益不能起訴)
II:
逾越權限、濫用權力 ➡️ 裁量瑕疵
(逾越權限 ➡️ 例如:裁量範圍為$1800~$5400,卻罰$5500;濫用權力 ➡️ 例如:不當聯結(如:因私人恩怨而不由分說地開罰範圍內的最高金額$5400))
❗️有裁量瑕疵的行政處分其法律效果是➡️違法得撤銷
(違法➡️§4;撤銷➡️§201)
(c.f §201)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撤銷訴訟
1️⃣ 原告須有訴訟權能(相對人-相對人理論;第三人-J469公法上權利),且不服訴願決定,請求行政法院除去負擔vA之形成訴訟。
2️⃣ 須在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
1.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 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 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同法237-3⋯⋯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合法性,負擔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訴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前置主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訴願法85)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釋字469:主觀公權利,保護規範理論
II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201
III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訴願前置的例外
*
撤銷訴訟訴之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緩部分均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原告部分均撤銷。
訴願決定撤銷。
(利害關係人不服訴願決定之情形。)
*
行政機關己作成不利行政處分
A、尚未執行完畢:撤銷訴訟(第4條)+第116條停止執行
B、公法上財產返還請求權:
行政機關已作成課稅、罰鍰、金錢給付之處分,且相對人已繳納完畢,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第8條2項)
C、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A)因違法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得請求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196條1項:撤銷訴訟+聲請回復原狀。
以上為撤銷訴訟的類型。
(B)另外,行政機關所為之違法事實行為,相對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除去違法事實結果以回復原狀。
a、例如,機關未經徵收開闢道路VS釋字第758號
b、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土地變更為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聯席會議)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5u4z8C9UB4hL2KpZ86ZgrW4uXfP33vXvArT1tE1cgxw1UJRmipsmEk4ZwVdksYmzl/?d=n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必為負擔處分→訴願前置主義→訴願法§85
II→搭配§20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