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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起訴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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