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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起訴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當人民因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先依照訴願法提起訴願,如果不服其決定或訴願逾期未決定,就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果行政處分超越了權限或濫用了權力,也可以以違法論。此外,如果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了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被警察開罰單,但是他認為自己沒有違反規則,可以先依照訴願法提起訴願,如果訴願被駁回或逾期未決定,他就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撤銷這個行政處分。如果警察開罰單的理由是錯誤的,超越了他的權限,或者是濫用了權力,那麼這個行政處分就是違法的,可以以違法論。如果其他人因為這個行政處分受到了損害,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