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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