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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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於民國110年刪除,原審判權恆定與禁止重複起訴規定,移列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統一規範。
Q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是不是被刪掉了?現在規定在哪?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1 已於民國 110 年刪除。它原本規定「起訴時行政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變更而喪失」以及「訴訟繫屬中不得向他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的審判權恆定原則。刪除原因是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增訂了相同內容,將跨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的協調規則統一規範,避免重複立法。
白話解讀
舊條文規定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受事後變動影響,及訴訟繫屬後不得向他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民國 110 年因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增訂相同內容而刪除。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1 係民國 96 年增訂、110 年刪除之程序規定,原明定行政法院於起訴時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變更而受影響,且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他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其規範之審判權恆定原則現由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統一規範,適用於各審判權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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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因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增訂相同內容,將跨審判權的協調規則統一規範,本條功能性重複,故於民國 110 年刪除。
Q2本條刪除後審判權恆定原則還有效嗎?▾
仍有效。審判權恆定原則移列至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並擴大適用於民事、刑事、行政各審判權之間。
Q3查到本條顯示「刪除」是不是代表沒有規定可查?▾
不是。應轉查現行替代規定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該條承接了本條的審判權恆定與禁止重複起訴規則。
Q4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原本規定什麼?▾
審判權恆定原則:起訴時有審判權者不因事後事實變更而喪失,且繫屬中不得向他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
Q5什麼是審判權恆定原則?▾
起訴時某審判系統有審判權,事後事實或法律變更不影響該審判權,以維護程序安定與當事人信賴。
Q6審判權恆定原則現在規定在哪一條?▾
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並擴大適用於民事、刑事、行政各審判權之間。
Q7查到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是刪除,要怎麼找現行規定?▾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 → 確認移列去向 → 轉查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 搜尋近年實務判決。
Q8怎麼判斷我的案件由哪個審判系統審理?▾
依爭議性質判斷:公法上爭議走行政訴訟,私法爭議走民事,刑事走刑事庭,起訴時即依審判權恆定固定。
Q9遇到審判權有爭議時該怎麼處理?▾
依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及相關規定,由法院裁定審判權歸屬,必要時移送有審判權之法院。
Q10怎麼確認本條刪除不影響我過去的訴訟?▾
刪除屬功能移列非廢除,原則由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承接,可調閱判決確認審判權認定未變。
Q11審判權恆定 vs 管轄恆定差在哪?▾
審判權恆定處理民事/刑事/行政不同法院系統的劃分;管轄恆定處理同一系統內各法院的分工。
Q12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 vs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差在哪?▾
前者是已刪除的程序法舊規定僅及行政訴訟;後者是現行統一規範,適用各審判權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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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規範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1(96 年增訂) | 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110 年增訂) |
| 適用範圍 | 僅行政訴訟與他審判權之間 | 統一適用民事、刑事、行政各審判權之間 |
| 立法目的 | 避免行政訴訟審判權因事後變動而動搖 | 集中統一規範跨審判權恆定與協調,避免重複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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