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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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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審判權爭議處理機制改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統一規範。

Q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還有效嗎?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本規範的「行政法院對審判權有無的判斷、移送至有受理權限法院、移送前停止程序」等機制,現統一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3項及第7條之3。引用舊條號者,應改引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

白話解讀

舊條文處理行政法院認其有無受理訴訟權限的判斷、移送、停止程序與聲請大法官解釋等機制。民國 110 年因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第 7 條之 3 統一規範而刪除。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審判權爭議處理之程序規定。民國110年司法制度將各法院審判權衝突之認定與移送機制統一整併至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本條因而刪除,不再單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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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0年刪除,相關規定移至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3項及第7條之3。

Q2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審判權有無之認定與移送,民國110年移列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

Q3審判權是什麼意思?

指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誰有權受理某個案件的權限劃分。

Q4現在審判權移送要看哪一條?

看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3項及第7條之3,不再引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Q5審判權移送跟一般管轄移送差在哪?

審判權是不同法院系統間(普通/行政)的權限歸屬;管轄移送是同一系統內法院間的分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GVG § 17a(Verweisung bei Unzulässigkeit des Rechtswegs,審判途徑不合法時之移送)
🇫🇷 法國Tribunal des conflits(權限爭議法院,解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管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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