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訴訟法12-3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3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到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7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3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本規範的訴訟移送前急迫處分權、移送裁定確定後的繫屬回溯效力、書記官移送卷宗義務,現已統一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7,作為跨審判權移送的共通程序。查詢現行規定請直接參照法院組織法。

白話解讀

舊條文規定移送訴訟前的急迫處分、移送的繫屬效力、書記官移送卷宗等程序細節。民國 110 年因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7 已統一規範而刪除。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60605 增訂)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第二項規定移送訴訟之效力,即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四、第三項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行政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110112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七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6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第二項規定移送訴訟之效力,即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四、第三項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行政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110112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七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2-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