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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3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3還有效嗎?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3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本規範的訴訟移送前急迫處分權、移送裁定確定後的繫屬回溯效力、書記官移送卷宗義務,現已統一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7,作為跨審判權移送的共通程序。查詢現行規定請直接參照法院組織法。
白話解讀
舊條文規定移送訴訟前的急迫處分、移送的繫屬效力、書記官移送卷宗等程序細節。民國 110 年因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7 已統一規範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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