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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民刑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2.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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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行政法院)確定之。 🔵部分學說: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法院先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才第二次權利保護(國賠) II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機關自我省察功能 vs 官官相護人性 * 民事訴訟中,如遇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作為先決問題,倘當事人尚未開始行政爭訟,民事法院能否自行審認行政處分之有效性或合法性? 🥣實務111台上1729民事判決: 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應由定先決問題(即行政處分)之行政法院為裁判後,以該確定裁判認定之事實供民事法院為裁判時認定之依據,俾避免不同法院裁判矛盾。 Exc當事人「尚未開始行政爭訟程序」,民事法院就先決問題即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即🌂應自行調查審認。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190798447/posts/pfbid0VVfq9AYTkbEgW7pUiKfPyqXgEHHvhBYBLpyYJgHpNRQXjLjdePi2L9jUw6UrPbxB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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