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民刑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
- 1.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 2.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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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刑事裁判以行政處分效力為據時,行政爭訟一旦開始,法院應停止審判等行政結果確定。
Q · 刑事被告能讓法院停下來等行政訴訟結果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當民事或刑事裁判以某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而該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法院在行政程序確定前應停止審判。條文用『應停止』,法院無裁量空間。要件有二:罪名或請求以行政處分效力為據、且已實際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很少有人知道有一個暫停鍵。當你被告的罪名建立在某個行政處分上面(例如違建罪、違反食安、違反環保命令),承審法官沒辦法自己判斷那個行政處分到底合不合法,他必須等行政法院先講話。第一項說:民事或刑事案件如果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要走行政爭訟程序確定。第二項是真正的武器:只要行政爭訟程序已經啟動,民事或刑事法庭就必須停下來等行政結果出爐。這背後是台灣審判權二元化的鐵律: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法院審查,普通法院不能越權自己判。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一個被嚴重低估的策略:在民刑事程序中對那個讓你被告的處分提行政爭訟,可以合法地讓案件停擺,爭取時間,甚至從根本翻盤。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是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的銜接條款。第一項揭示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須循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反映審判權二元化;第二項規定行政爭訟一旦開始,民刑事法院於其確定前應停止審判,避免普通法院越權審查行政處分而生矛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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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是什麼?▾
規範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的關係:行政處分合法性須由行政法院認定,行政爭訟已開始時民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
Q2刑事案件可以聲請停止審判嗎?▾
可以。若罪名以某行政處分效力為前提,且你已對該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依第2項法院應停止審判。
Q3民事訴訟對方用違法處分告我怎麼辦?▾
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民事程序中聲請停止訴訟,法院依本條第2項應停止審判等行政結果。
Q4停止審判是法官說了算嗎?▾
不是。第2項用『應停止』,要件符合時法官無裁量空間,未停止屬違法,可據以抗告。
Q5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刑事案件會怎樣?▾
若罪名完全依賴該處分,處分被撤銷後刑事案件失去基礎,多獲不起訴或無罪;已確定者可依刑訴第420條聲請再審。
Q6怎麼讓行政爭訟『已經開始』?▾
在期限內實際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並完成繫屬,光是口頭主張或尚未提起不符合第2項要件。
Q7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訴願 30 天(訴願法第14條)、行政訴訟一般 6 個月(行政訴訟法第106條),過期即無法啟動停止效果。
Q8沒去打處分還能聲請停止審判嗎?▾
不行。第2項以行政爭訟『已經開始』為前提,沒實際提起行政救濟就無停止審判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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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_label | scenario_a | scenario_b_label | scenario_b |
|---|---|---|---|---|
| 行政爭訟是否已開始 | 尚未提起 | 民刑事法院不受第2項拘束,程序照常進行 | 已經開始 | 民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無裁量空間 |
| 條文性質 | 第1項 | 處分效力『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屬審判權分工原則 | 第2項 | 行政爭訟已開始即『應停止』,未停止屬違法可抗告 |
| 當事人策略 | 被動 | 放任刑事程序一路衝到底 | 主動 | 先打處分爭取時間並動搖案件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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