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12民刑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

快速跳轉
  1. 1.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2. 2.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刑事裁判以行政處分效力為據時,行政爭訟一旦開始,法院應停止審判等行政結果確定。

Q · 刑事被告能讓法院停下來等行政訴訟結果嗎?

可以,只要去打那張害你被告的行政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當民事或刑事裁判以某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而該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法院在行政程序確定前應停止審判。條文用『應停止』,法院無裁量空間。要件有二:罪名或請求以行政處分效力為據、且已實際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很少有人知道有一個暫停鍵。當你被告的罪名建立在某個行政處分上面(例如違建罪、違反食安、違反環保命令),承審法官沒辦法自己判斷那個行政處分到底合不合法,他必須等行政法院先講話。第一項說:民事或刑事案件如果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要走行政爭訟程序確定。第二項是真正的武器:只要行政爭訟程序已經啟動,民事或刑事法庭就必須停下來等行政結果出爐。這背後是台灣審判權二元化的鐵律: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法院審查,普通法院不能越權自己判。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一個被嚴重低估的策略:在民刑事程序中對那個讓你被告的處分提行政爭訟,可以合法地讓案件停擺,爭取時間,甚至從根本翻盤。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是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的銜接條款。第一項揭示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須循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反映審判權二元化;第二項規定行政爭訟一旦開始,民刑事法院於其確定前應停止審判,避免普通法院越權審查行政處分而生矛盾判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告違反建築法,能用這條讓刑事法庭等行政訴訟結果嗎?

如果你的罪名成立前提是某個行政處分(例如限期拆除處分)有效,而你正對該處分提行政訴訟,依本條第二項刑事法庭應停止審判。聲請時要附上行政訴訟起訴狀影本和受理證明,光口頭主張效果有限。

Q2民事訴訟對方告我違約,但他的請求建立在一個我認為違法的行政處分上,怎麼辦?

你可同時對該行政處分提行政訴訟,並在民事程序中聲請停止訴訟,法院依本條第二項應停止審判等行政結果。很多民事律師沒處理過這種交叉案件,當事人主動提醒援引本條能避開陷阱。

Q3如果行政程序最後確認那個處分違法,刑事案件會怎樣?

若刑事罪名成立完全依賴該行政處分,處分被撤銷後刑事案件失去基礎,通常獲不起訴或無罪。已判決確定者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聲請再審,但要立刻提出、不要拖延。

Q4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是什麼?

規範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的關係:行政處分合法性須由行政法院認定,行政爭訟已開始時民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

Q5什麼叫『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

指本案裁判的成立前提,繫於某行政處分的效力,例如罪名建立在限期拆除、裁罰、撤照等處分之上。

Q6停止審判是什麼意思?

法院因先決問題尚待行政程序確定,暫時中止本案審判程序,待行政爭訟確定後再續行。

Q7什麼是審判權二元化?

普通法院(民刑事)與行政法院分掌不同事項,行政處分合法性專屬行政法院審查,以免矛盾判決。

Q8刑事被告怎麼讓法院停止審判?

盤點相關處分 → 確認訴願30天/行政訴訟6個月期限 → 提行政爭訟 → 援引第2項附起訴狀與收文證明聲請停止。

Q9怎麼讓行政爭訟『已經開始』?

在法定期限內實際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並完成繫屬,光口頭主張或尚未提起不符合第2項要件。

Q10法院不肯停止審判怎麼辦?

第2項為『應停止』,要件符合而未停止屬違法,可提抗告;聲請時務必附行政訴訟起訴狀影本與法院收文證明。

Q11行政訴訟勝訴後刑事案件怎麼處理?

立刻在刑事案件提出行政法院判決作為關鍵證據;若已判決確定,依刑訴第420條聲請再審,注意期間限制。

Q12行政訴訟法12條第1項 vs 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是分工原則(處分效力應依行政爭訟確定);第2項是強制效果(行政爭訟已開始即應停止審判,無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enario_a_labelscenario_ascenario_b_labelscenario_b
行政爭訟是否已開始尚未提起民刑事法院不受第2項拘束,程序照常進行已經開始民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無裁量空間
條文性質第1項處分效力『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屬審判權分工原則第2項行政爭訟已開始即『應停止』,未停止屬違法可抗告
當事人策略被動放任刑事程序一路衝到底主動先打處分爭取時間並動搖案件根基

scenario_a_label

行政爭訟是否已開始
尚未提起
條文性質
第1項
當事人策略
被動

scenario_a

行政爭訟是否已開始
民刑事法院不受第2項拘束,程序照常進行
條文性質
處分效力『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屬審判權分工原則
當事人策略
放任刑事程序一路衝到底

scenario_b_label

行政爭訟是否已開始
已經開始
條文性質
第2項
當事人策略
主動

scenario_b

行政爭訟是否已開始
民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無裁量空間
條文性質
行政爭訟已開始即『應停止』,未停止屬違法可抗告
當事人策略
先打處分爭取時間並動搖案件根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45条(争点訴訟)— 行政処分の効力が私法上の争いの先決問題となる場合
德國ZPO § 148(Aussetzung des Verfahrens)+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Tatbestandswirkung des Verwaltungsakts)
法國Question préjudicielle administrative/sursis à statuer(dualisme juridictionnel, Tribunal des conflits)
美國Doctrine of primary jurisdiction(法院暫停程序待行政機關先行認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11022 制定)

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應將訴狀副本及其他必要書狀副本送達於被告,並限定期間命其答辯。

(0251218 全文修正)

提起行政訴訟,應以書狀為之。   訴狀應記載左列各款,由原告或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並由代書人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一、原告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其名稱、事務所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由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者,代理人之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之官署。   四、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及再訴願決定。   五、年、月、日。

(0310710 全文修正)

提起行政訴訟,應以書狀為之。   訴狀應記載左列各款,由原告或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並由代書人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一、原告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事務所、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及代表人與法人或團體之關係。   二、由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者,代理人之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之官署。   四、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再訴願決定,及收受其決定之年月日。   五、年、月、日。

(0641128 全文修正)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 裁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爭訟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0211022 制定)

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應將訴狀副本及其他必要書狀副本送達於被告,並限定期間命其答辯。

(0251218 全文修正)

提起行政訴訟,應以書狀為之。   訴狀應記載左列各款,由原告或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並由代書人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一、原告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其名稱、事務所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由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者,代理人之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之官署。   四、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及再訴願決定。   五、年、月、日。

(0310710 全文修正)

提起行政訴訟,應以書狀為之。   訴狀應記載左列各款,由原告或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並由代書人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一、原告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事務所、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及代表人與法人或團體之關係。   二、由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者,代理人之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之官署。   四、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再訴願決定,及收受其決定之年月日。   五、年、月、日。

(0641128 全文修正)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