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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民刑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

  1. 1.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2. 2.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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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刑事裁判以行政處分效力為據時,行政爭訟一旦開始,法院應停止審判等行政結果確定。

Q · 刑事被告能讓法院停下來等行政訴訟結果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當民事或刑事裁判以某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而該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法院在行政程序確定前應停止審判。條文用『應停止』,法院無裁量空間。要件有二:罪名或請求以行政處分效力為據、且已實際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很少有人知道有一個暫停鍵。當你被告的罪名建立在某個行政處分上面(例如違建罪、違反食安、違反環保命令),承審法官沒辦法自己判斷那個行政處分到底合不合法,他必須等行政法院先講話。第一項說:民事或刑事案件如果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要走行政爭訟程序確定。第二項是真正的武器:只要行政爭訟程序已經啟動,民事或刑事法庭就必須停下來等行政結果出爐。這背後是台灣審判權二元化的鐵律: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法院審查,普通法院不能越權自己判。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一個被嚴重低估的策略:在民刑事程序中對那個讓你被告的處分提行政爭訟,可以合法地讓案件停擺,爭取時間,甚至從根本翻盤。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是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的銜接條款。第一項揭示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須循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反映審判權二元化;第二項規定行政爭訟一旦開始,民刑事法院於其確定前應停止審判,避免普通法院越權審查行政處分而生矛盾判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是什麼?

規範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的關係:行政處分合法性須由行政法院認定,行政爭訟已開始時民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

Q2刑事案件可以聲請停止審判嗎?

可以。若罪名以某行政處分效力為前提,且你已對該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依第2項法院應停止審判。

Q3民事訴訟對方用違法處分告我怎麼辦?

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民事程序中聲請停止訴訟,法院依本條第2項應停止審判等行政結果。

Q4停止審判是法官說了算嗎?

不是。第2項用『應停止』,要件符合時法官無裁量空間,未停止屬違法,可據以抗告。

Q5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刑事案件會怎樣?

若罪名完全依賴該處分,處分被撤銷後刑事案件失去基礎,多獲不起訴或無罪;已確定者可依刑訴第420條聲請再審。

Q6怎麼讓行政爭訟『已經開始』?

在期限內實際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並完成繫屬,光是口頭主張或尚未提起不符合第2項要件。

Q7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訴願 30 天(訴願法第14條)、行政訴訟一般 6 個月(行政訴訟法第106條),過期即無法啟動停止效果。

Q8沒去打處分還能聲請停止審判嗎?

不行。第2項以行政爭訟『已經開始』為前提,沒實際提起行政救濟就無停止審判的法律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enario_a_labelscenario_ascenario_b_labelscenario_b
行政爭訟是否已開始尚未提起民刑事法院不受第2項拘束,程序照常進行已經開始民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無裁量空間
條文性質第1項處分效力『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屬審判權分工原則第2項行政爭訟已開始即『應停止』,未停止屬違法可抗告
當事人策略被動放任刑事程序一路衝到底主動先打處分爭取時間並動搖案件根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45条(争点訴訟)— 行政処分の効力が私法上の争いの先決問題となる場合
🇩🇪 德國ZPO § 148(Aussetzung des Verfahrens)+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Tatbestandswirkung des Verwaltungsakts)
🇫🇷 法國Question préjudicielle administrative/sursis à statuer(dualisme juridictionnel, Tribunal des conflits)
🇺🇸 美國Doctrine of primary jurisdiction(法院暫停程序待行政機關先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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