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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民刑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2.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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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有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處分是無效或違法的,就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程序去確定是否真的無效或違法。如果已經開始了行政訴訟程序,那麼民事或刑事法院就必須停止審判程序,等待行政訴訟程序確定結果。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被警察開罰單,但他認為自己沒有違反規則,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程序去申請行政爭訟,讓法院確定這個罰單是否無效或違法。如果已經開始了行政訴訟程序,那麼民事或刑事法院就必須停止審判這個案件,等待行政訴訟程序確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