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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民刑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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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2. 2.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刑事裁判以行政處分效力為據時,行政爭訟一旦開始,法院應停止審判等行政結果確定。

Q · 刑事被告能讓法院停下來等行政訴訟結果嗎?

可以,只要去打那張害你被告的行政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當民事或刑事裁判以某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而該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法院在行政程序確定前應停止審判。條文用『應停止』,法院無裁量空間。要件有二:罪名或請求以行政處分效力為據、且已實際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深度解讀

刑事法庭很少有人知道有一個暫停鍵。當你被告的罪名建立在某個行政處分上面(例如違建罪、違反食安、違反環保命令),承審法官沒辦法自己判斷那個行政處分到底合不合法,他必須等行政法院先講話。第一項說:民事或刑事案件如果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要走行政爭訟程序確定。第二項是真正的武器:只要行政爭訟程序已經啟動,民事或刑事法庭就必須停下來等行政結果出爐。這背後是台灣審判權二元化的鐵律: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法院審查,普通法院不能越權自己判。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一個被嚴重低估的策略:在民刑事程序中對那個讓你被告的處分提行政爭訟,可以合法地讓案件停擺,爭取時間,甚至從根本翻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裁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爭訟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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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