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劃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審判權界線。
Q · 告政府是不是都去行政法院?
看爭議是公法還是私法,公法才走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只有「公法上之爭議」才走行政訴訟,而且要「法律別有規定外」。政府行使公權力對你做的決定(罰款、撤照、駁回申請)屬公法,告行政法院;但政府跟你平等地位簽的契約(採購、租賃、勞務)屬私法,告民事法院。判斷不看當事人是不是政府,看的是法律關係的性質。走錯法院輕則裁定移送拖數月,重則錯過真正程序的時效。
告政府的第一個關卡,不是寫狀紙,是搞清楚要去哪個法院。這條就是那個分岔路口。它規定「公法上的爭議」走行政訴訟,言下之意,「私法上的爭議」走民事訴訟。聽起來簡單,但分界線比你想像的模糊。國立大學把你退學的決定是公法(公權力行使),要告行政法院;但你跟政府簽的場地租賃契約糾紛,可能是私法(地位平等),要告民事法院。BOT 合約更麻煩,前階段甄選是公法,後階段履約是私法。走錯法院的代價:法院會裁定移送,光這個程序就吃掉你幾個月,更慘的是被直接駁回,等你重新起訴時,可能時效已過、處分已確定。這條看起來只是劃分管轄,實際上它決定了你的案件能不能「進場」。
行政訴訟法第2條為審判權的概括規定,明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劃分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的審判權界線,是人民對政府提起救濟前必先通過的管轄判斷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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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判斷:政府是用公權力對你做事(罰款、撤照、許可、駁回申請)還是用平等地位跟你交易(買賣、租賃、勞務契約)?前者是公法,後者是私法。如果還是不確定,看是否有行政處分這個特徵:機關針對你個人的單方面決定加上有法律效果。內行人提示:去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搜審判權三個字,找跟你類似的案件,看法院最後判定是哪一邊。實務見解比你自己猜準確一百倍。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如果行政法院認為案件不屬於行政訴訟,應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民事法院)。理論上你的起訴效力會延續,時效不會中斷。但實務上這個移送程序可能拖好幾個月,而且如果你已經錯過了訴願期間(公法案件需要先訴願),就算移送回來也救不回來。內行人提示:與其賭法院會幫你修正,不如起訴前先確定走對。多花一小時做功課,省掉幾個月的時間成本。
公立大學是行政機關,退學是公權力行使,屬公法處分,學生可訴願後行政訴訟。私立大學早期被認為是私法關係,但司法院釋字第784號(民國108年)之後,學校對學生侵害權利的措施原則上可提起行政救濟,實務見解仍在發展中。內行人提示:學位授予與撤銷因屬教育部授權的公權力,私立大學在這部分明確屬於公法,本見解請以現行實務為準。
審判權的概括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是告政府前判斷管轄的第一道閘門。
因政府以公權力地位行使職權所生的爭議,例如罰款、撤照、駁回申請,與平等地位的私法爭議相對。
看法律關係性質:公權力單方處分屬公法、平等地位契約屬私法。不看當事人是不是政府。
公法爭議去行政法院、私法爭議去民事法院,先判斷案件性質才能決定正確管轄。
先判斷公法或私法,公法案件多須先訴願(30日內),公務員須先復審,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看政府是行使公權力(處分)還是平等締約(契約);不確定就上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搜審判權比對類似案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法院應裁定移送,但常拖數月,若已過訴願期間恐救不回。
屬公法但要先走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程序,不能直接打行政訴訟,否則被駁回。
行政訴訟處理公法爭議(人民對政府公權力),民事訴訟處理私法爭議(平等主體間),管轄法院、前置程序、時效都不同。
| 比較面向 | public_law | private_law |
|---|---|---|
| 案件性質 | 政府行使公權力(罰款、撤照、許可、駁回申請) | 政府以平等地位締約(採購、租賃、勞務、買賣) |
| 管轄法院 | 行政法院 | 民事法院 |
| 前置程序 | 多須先訴願(30日);公務員須先復審 | 原則無,可直接起訴或先調解 |
| 代表性起訴期限 | 撤銷訴訟須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 依民法各請求權時效(如侵權2年、契約15年) |
| 走錯的後果 | 裁定移送拖延,恐錯過訴願期限致永久無法救濟 | 裁定移送,時效風險相對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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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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