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附帶請求賠償因被告官署註銷其影劇業登記證,致原告不能營業所蒙之損害,亦即因其不能營業所失之利益,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此種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所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得於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原告此項附帶請求,於法自難准許。
廢 54 年判字第 23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4 年 11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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